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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捧“父母皆祸害”是普法教育的悲哀

(2010-08-04 15:32:56)
标签:

普法教育

婚姻法

父母

子女

抚养教育

赡养父母

孝心

父母皆祸害

教育

分类: 教育观点

 一些无知的80后认为“父母皆祸害”可看着是少不经事,但普法25年了,还对《婚姻法》有关父母子女关系的条文一概不知,却大谈“关系”、“义务”,这真是普法教育的悲哀!网上不少“饱学之士”不学法律却发文追捧“父母皆祸害”真是令人不可思议。

 如有博文《孩子们在网上批评父母有何不可》称:“最近听说有一些孩子们在网上批评父母,称“父母皆祸害”,立刻得到了很多80后90后的响应,当然也有一些老古董总免不了要跳出来教训人。老实说,中国的法律法规还不完备,孩子们也就只能在网上发几句牢骚,要是换到一些文明国家里,弄不好就直接把父母告上法庭了。”

 该博主还说:“孩子生下来就带有自己作为人的一份自由,只是因为他们暂时弱小,还没有办法使用这样的自由,那么就与父母(保护人)签订一份契约:孩子把自己的部分自由交给父母,父母则交给孩子基本的生活技能,直到孩子能够独立使用这份自由为止。一般情况下,当契约结束之后,孩子与父母就只剩下伙伴关系,其中并没有什么特别的义务。”

我没到过“文明国家”,如果父母批评教育孩子也会被“告上法庭”,恐怕算不上也“文明国家”只可能是“愚昧国家”的做法!

说到“一般情况下,当契约结束之后,孩子与父母就只剩下伙伴关系,其中并没有什么特别的义务。”这是法盲的言论,我国《婚姻法》第21条、23条对父母与子女的关系说得很清楚,但普法20多年了,那些能长篇大论发表博文的“大家”却连最基本的《婚姻法》条文都不知道(并且责怪“法律法规还不完备”),却还在那里谈“伙伴关系”、还好意思谈“义务”这个词!看来,我国的普法教育还任重道远啊

 

 附录:《婚姻法》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婚姻法》第二十三条 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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