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交易20%个人所得税打压房价还是推高房价
(2013-03-05 18:09:55)
笔者建议,二手房交易20%的个人所得税改名为资本利得税,豁免家庭首套自住用房的交易中产生的资本利得税,并要求严格执行这个税收征管,对于地方政府擅自更改或者不执行该项政策者,让其负责人或者地方政府官员承担行政或者法律责任。
说说股市,3月1日是星期五,这个政策经过周末两条的消化,周一开盘大盘大跌,全天放量大跌3.63%,盘中创A股多年最大跌幅,大多数房地产股跌停,其中不乏万科A和保利地产等优质蓝筹。而第二天3月2日,周二,A股又开始了大幅上涨,全天上涨达2.33%,房地产股依然下跌,但是银行等股票开始报复性反弹。
如果说目前的市场是以机构投资者为主的市场的话,机构投资者有专业的研究团队和人员,对此次国务院的新国五条细则,就不该有如此剧烈的反映,因为房地产专业人士一定明白这是一个老政策,已经出台十多年,但是被虚置十多年,一直就没有真正执行过,地方政府一直以很难掌握房屋交易的确切数据来推脱执行,但是后来各地都上了IT系统,技术上这个问题解决了,但是有些地方政府还是没有执行,因为缺乏严格的行政问责,因此地方官员也没有动力去执行这项政策。
关键问题是,这个20%的个人所得税到底是打压房价还是推高房价。
在前几年实际二手房交易的过程中,买卖双方会商议,如果在商议的过程中,卖家要求买家出,那就只能买家出了。如果卖家说,不用买家出了,但是羊毛出在羊身上,房价肯定是要提高的。尽管理论上,个税是卖房人应该缴纳的费用。
从以上这个例子可以看出来,个税是推高房价还是打压房价,关键买卖双方的协商,而决定协商结果的是房地产市场的形势,如果房地产市场是像如今这样的卖方市场,供给远远小于需求,卖方处于价格强势,则20%的个税就全部由买方承担了,房价自然就被推高了。
如果房地产市场是一个买方市场,供给大于需求,买方处于价格强势,则20%的个税只能由卖方来承受,房地产价格就相当于下跌了这个数字,这是房价被打压了。
有没有卖方承担个税的例子呢,有,我的一个朋友去年想把京郊的二手房卖掉,就因为当时河北实行了这个政策,要承担20%的个税,一直没有卖出去,因为京郊去年的二手房市场是一个买方市场,需求很疲软,这位朋友如果卖掉房子,再承担20%的个人所得税则会亏。
这样来看,个人所得税是打压还是推高房价,真不好说,只能说是增加了市场波动幅度,但在目前供小于求的卖方强势的一线城市,这项政策的严格执行,只能是推高房价。而对于大势很疲弱,市场处在下跌过程中,则这个政策的出台,只能是更加加速了下跌的速度和幅度。因此,如果决策层把这个政策作为打压房价的政策,那显然是大错特错了。
不过,按照常理,个人所得税作为地税,地方政府应该有征收积极性才对,但是多年来,这项税收税务部门没有认真执行的原因也许是这个政策的执行肯定是会对市场交易产生阻碍的,所得税对于成交量是有影响的,相当于政府从交易环节抽走了财富,必然影响成交的活跃度,也许这就是这个政策十多年在地方税务部门被虚置的原因。
或者还有其他原因,不好说。
作为房地产交易中所得征收红利税,确是全世界通行的惯例,这个税种在国外叫资本利得税,在国内称个人所得会显然不科学,因为在国外家庭的个人自住用房转让是不用交税的,这就把这项税收限定在投资交易领域,这样做的好处是,因为地产交易收入来得太容易,没有付出多少劳动,投资者尽管有风险承担的付出,但容易形成泡沫,这个税收的征管有利于调节个人收入公平,并能抑制投资。
复旦大学管理学院陈杰在其博文《房地产交易环节税的国际比较》指出:大多数发达国家(地区)都对房地产所产生的资本增值进行课税,税率与其他形式资本增值的课税基本相当,15-40%之间不等,当年实现的资本收益往往合并在当年的家庭总收入进行统一报税。但基本都对家庭自住住房转卖时候所产生的资本增值收益进行豁免。对非自住的其他住房进行增值课税的税率也常与持有时间有关,持有时间较长的房产,如10年以上,资本利得税的税率都较低或豁免。
因此,笔者建议,二手房交易20%的个人所得税改名为资本利得税,豁免家庭首套自住用房的交易中产生的资本利得税,并要求严格执行这个税收征管,对于地方政府擅自更改或者不执行该项政策者,让其负责人或者地方政府官员承担行政或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