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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是情绪的“缰绳”

(2009-08-29 09:57:06)
标签:

孙伟铭

法律

罪犯

缰绳

博爱

杂谈

思考是情绪的“缰绳”

作者:知风

 

● 在依法治国呼声日益强烈的今天,什么才是法律的天平?如果法律被情绪左右,那么法庭将无异于一个民间调解组织。

 

首例因醉酒驾车致人死亡被判死刑的成都孙伟铭案,昨日终于有了重大进展——在年近六旬的孙父孙林连日奔波下,100万元赔款筹集基本到位。昨日,三家受害者家属联名签下谅解书,请求法院量刑时能酌情考虑。(《重庆晚报》08月28日)

 

看到这条新闻我有点茫然,在依法治国呼声日益强烈的今天,什么才是法律的天平?如果法律被情绪左右,那么法庭将无异于一个民间调解组织。

 

关于这个案件,从一审判决孙伟铭死刑那天起我就陷入了深深的思考,限于笔者不是法律工作者,无法从理论的角度阐述自己的观点,在这里我只能用一个百姓的眼光和认知程度,用一种人之常情的思维模式从广义上谈谈有关犯罪与惩罚的看法。首先我对案件当事人孙铭伟的父亲孙林老人家表示深深的同情,以下的论述如果对老人家的期望有所不利,只能请您原谅,我写这篇文章的意图,就是希望今后尽量少一些像您这样的不幸家庭。

 

要正确理解这个案件的判决结果,首先要厘清下面二个对犯罪行为认识上的误区。

 

一 犯罪其实很容易

 

有一次与几个在司法单位工作的朋友吃饭,谈到了关于法制教育的话题,当时我就说了自己的观点。我认为,预防犯罪比惩治罪犯更重要。目前的普法教育很多流于形式而且不切合实际,往往为了激发人们对犯罪行为的憎恨而过分渲染罪犯的丑恶一面。这样很容易使人误以为凡是罪犯都有区别于常人的内心世界,都有深刻的犯罪根源或社会和家庭背景。这样一来,反而使许多正常人放松戒备,因为一个正常公民,都具备基本的道德规范和觉悟能力,觉得自己离犯罪道路都很远很远,其实这样的概念对预防犯罪是不利的。不要把犯罪看成是一种蓄谋已久的充满着邪恶的行为,任何触犯了法律的行为都属于犯罪,不一定要具备明确的犯罪动机,有的罪错与主观愿望没有必然联系——犯罪其实很容易。

 

我们经常在法庭上看到,被判决的罪犯(特别是初犯)痛哭流涕、悔不当初甚至一脸无辜,除装可怜想减轻惩罚的外,大多数因为其认为犯罪是一贯品德败坏的人,认为自己既没有犯罪动机又没有犯罪根源,因此明明已经触犯了法律还是不能接受自己已经沦为罪犯的事实,为此鸣冤叫屈。这种认知上的误区,往往还波及到周边人群的情绪,在这种情绪支配下做出一些对法庭裁决的质疑,或用某种努力试图影响和改变量刑的尺度。(这里不包括冤、假、错案)

 

二 法律的惩罚手段是一种对犯罪代价的追索

 

法律的惩罚手段是要罪犯付出犯罪的代价,这不但是惩治犯罪,也是预防犯罪,法律的威慑力和儆效作用就在于此。说白了,犯了罪就要让罪犯承受痛苦,这可以使犯了罪的和将要犯罪的人有一个掂量。而且,从事实(而不是愿望)来说,这种痛苦还有一定的延伸,最起码直系亲属必定受到连累。这个连累或许不是法律的本意,但引出的事实却加重了惩罚的后果。古代出现过“株连九族”的野蛮酷刑,除了斩草除根的政治目的外,也不乏是杜绝犯罪的极端手段。在文明时代,犯罪带来的后果形式上是犯罪当事人一个人承担的,但实际上却使一个家庭甚至更大范围的亲人和朋友蒙受痛苦——这就是犯罪的代价,这个代价足以使人们产生对刑律的畏惧。

 

如此,我们在看待犯罪带来的后果时就再也不能让情绪信马由缰了。不可否认,罪犯的家属大多数是无辜的,一个家庭由于其中的成员锒铛入狱,于感情上来说是一场灾难,更有一些家庭将面临生活困难,对家庭其他成员的精神打击是难以估量的。然而这些因素不能成为对罪犯量刑时尺度上的依据。刑律的尺码如果受这些因素的牵制,或许对某些特殊案例有酌情缓解矛盾的作用,但这样做的副作用是巨大的,因为有些犯罪分子可以以此为筹码减轻或逃避法律的惩罚,使某些犯罪行为得不到有力的自控,那么,这些犯罪行为引起的社会后果将使更多的家庭受到无辜的伤害。这样的利弊关系,我想就不用多说了。

 

说到这里我再也无法回避孙伟铭的案子了,尽管我看到他的老父亲为他筹措赔偿金的千辛万苦,让我非常的心痛,对老人家的不幸也非常同情,但我还是要表达自己的观点。孙林老人家的行为无可厚非,亲情是人类最真挚无私的感情,可能面临的失子之痛对老人家来说确实是一个十分重大的打击,我也曾为这起案子判处死刑感到震撼。原因是我们平时看到的死刑犯都是罪大恶极,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

 

其实,我上面的观点已经在试图引导这位老人了,但要剖析问题的实质,还是有点于心不忍。如果这位老人家读到我的文章,希望您原谅。以下的话您可能觉得尖锐,但我是想用一种道理来让您解脱,让您走出亲情的死角,希望让您用一颗博爱之心多一点对您儿子的责怪,也多为无辜的死者作一些良心上的抵偿,这样您也许会安心一点。

 

孙林老人家为了让自己的儿子免除死刑,四处奔走筹款而心力交瘁,这悲惨的一幕谁看了都会动容。然而,老人家所做的一切就是为了挽回一条生命,这是他自己儿子的生命,可见生命是珍贵的,在亲情的关系中尤为突出。但是希望老人家在顾惜自己儿子生命的同时,也应该想象一下另外四条无辜丧失的生命,这些生命也有相对的亲情圈,也就是说有更多的人承受着这飞来横祸带来的悲痛,他们的心情现在怎么样?而造成这些人痛苦的罪魁祸首是您的儿子。如果您退出亲情的圈子,你同情谁,又痛恨谁?您乞求法律开恩,免您儿子一死,我也愿意相信你儿子不会重蹈覆辙并终身赎罪——但是,您能保证这样的宽恕不会引起有些人因此心存侥幸而有恃无恐,将导致更多的生命无辜被毁灭。说到底,抵命仅仅是一种消极意义上的惩罚,而以儆效尤才是积极意义的真正所在。更何况,您儿子无证醉酒驾驶,又超速闯隔离线,肇事后还逃逸,明知不可为而为之,对可能造成的后果即使没有主观上的故意,也应该想到推理上的必然。这样的行为是很难让人谅解的。

 

据报道你们在法庭上喊冤说“不公平”,我想可能是比照杭州的胡斌案吧。这样的比照是牵强的,退一万步说,即使胡斌案的判决是过轻的,也不能把一个错案作为另一个案子的判决范本,哪怕参照美国的案例法,二个案子还存在很大的差异。再说,你们觉得因违法剥夺四个无辜的生命而获死罪是“不公平”的,那么无辜失去亲人的家属们到哪里去找到公平?

 

老人家如果给亲情注入一点博爱,您一定会产生大义,不要求您做到大义灭亲,但至少会感到一点内心的服帖。因为我相信您是不会容忍城市的大街上满是无证驾驶的醉汉,因为您的亲人和无数正常生活着的人们都想无忧无虑地走在大街上。

 

    最后我要说的是,我们要维护社会和个人利益,凡事不能让自己的情绪驾驭自己的理智。情绪在很多时候只是一个起因、高涨、消退的过程,有时消退以后变得无影无踪。我们总要让自己的努力给社会的进步留下点什么,否则我们的有些举动就像一声呐喊消失在时间的空气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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