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洛阳将智障者判刑3年还欠公众一个合理解释
(2011-09-03 22:4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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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天喜
精神病司法鉴定
公检法
洛阳司法部门
监狱
杂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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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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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知道,精神病患者包括智力障碍者,在法律上是不具备刑事行为能力也就是常人所说的不存在承担违法责任和后果的特殊人群,这恐怕也是全世界司法体系都遵从的惯例。但就是这再简单不过的法律常识,却偏偏有一位智障人士被洛阳司法部门改名换姓判处了3年徒刑,直到最近刑满释放才被其莫名其妙的亲属知悉。
据大河网(郑州)9月2日报道,河南一名智障者失踪3年,被发现因抢劫罪在三门峡狱中服刑。家属称,其在狱中的资料全不符实,怀疑其替人顶罪。律师表示,其入狱前未做精神病鉴定、在审判过程中未通知家属,公检法部门存在失误。与此案有关的洛阳公检法各部门均婉拒记者采访。
其实这个案件不用说懂法的司法界人士,即使普通的老百姓也看得出来这个案子实在疑云重重,所以所谓“与此案有关的洛阳公检法各部门均婉拒记者采访”也是理所当然的,不然要怎么交代呢?事实上这个真名叫吕天喜的疯子(智障者),被法院改名换姓成为“田星”,直到家人接到三门峡监狱一电话,称这位疯子刑期将满,让来接人回家,将信将疑的家人怀疑是否3年前走失的智障亲人并到监狱看后才确认田星就是吕天喜,亲属们当然表示相当的愤怒。这一幕也让家人不知所措。智障的家人犯什么罪了?怎么会在监狱?为什么疯子入狱前走法律程序时家人一无所知?
报导中说,2011年8月22日下发的释放证明书显示:兹有田星,男,1958年1月1日生,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嵩县大坪乡宋岭村,因抢劫罪于2008年11月13日经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附加罚金1000元。现因执行刑满予以释放。出生日期引起亲属不满,"整得我外甥比我年龄还大,他的面相不老,办案人员看不出没那么大年龄吗?日期1月1日,明显是编造的。",并说,当时在监狱里,他们经努力曾一睹判决书内容:"田星"自称为嵩县纸坊乡宋岭村人,在档案卷宗的空白处注明有"痴呆"二字。
看来法院和监狱并非不知道吕天喜是精神病,从档案中注明的“痴呆”二字就可见一斑,既然已经知道是痴呆,那么法院或者收犯人的监狱为什么还会熟视无睹呢?为什么不提出异议或通知家属呢?可笑的是监狱警官在三年后才告知亲属,法院判决书上该人叫"田星",此人与外人无法交流,在监狱什么活都不干,也不会干,好在即将出狱,请尽快领回家。这种说法又怎能不令家属深感疑惑?谁都能看出吕天喜是智障,即使犯法了也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而且司法部门至少应该对这样一个明显行为能力不正常的“罪犯”进行精神病司法鉴定吧?有法律专家就认为,对待这样一个人,相关部门在将其判刑入狱前,既不作精神病司法鉴定,居然也不设法通知家属,这更是失职,所以很显然,正是由于各程序中的办案人员不负责任甚至故意不负责任,致使不该承担刑事责任的精神不正常人入狱3年,如果没有其它的恶意行为,那至少也是失职渎职错误,应当承担国家赔偿的责任。
家属也好,看客也罢,人们自然会问,司法程序过了一关又一关,直到将这样一个智障者依法判刑送入监狱,甚至连姓名都变了,就象家属所怀疑的,这实在不能不让人怀疑有人将智障者拿来顶罪了;之前也有穷凶极恶的犯罪分子利欲熏心的将智障者诱骗到煤矿再杀死在矿井中制造矿难假象以骗取赔偿,那么也不能排除不会有人将智障者当抢劫犯的冒名顶替者入狱。关键是如果这个怀疑成立,那要通过从立案到起诉再到判决和监狱服刑,有一道又一道严格的司法审判程序,而一个明显的“痴呆”不可能不会引起各环节法律专业人士的怀疑,但事实上这个“痴呆”者已经坐了三年牢狱,人们自然要问,将一个明显智障者改名,甚至不通知其家属就加以判刑,请问洛阳司法部门到底在其中起到了什么作用?回答这个问题似乎并不复杂,但显然回避其中的问题和猫腻才是关键,所以人们才会质疑,一个疯子智障人,经过公检法各环节入狱3年,姓名出生年月都谬误,家属还不知道,这在法律上是说不通的,诸多疑问需要洛阳市相关部门解释。
耐人寻味的是记者采访时,司法部门各方均相互推脱的现实,其实如此简单的司法谬误,不推脱岂不等同于承认错误?所以洛阳司法部门首先在事后的态度上就更加令人怀疑其中存在的负面猜测,公众也拭目以待,因为有关方面还欠一个合理的解释,毕竟这关系到一个法制社会最基本的公平公正之法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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