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奖励费
(2010-12-14 11:5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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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
在“不拿群众一针一线”、“为人民服务”要求之下,警察给人的印象总有点像不食人间烟火的“奥特曼”。有困难,找警察。这不仅是一句口号,还在于警察提供帮助支持是不付费的,这也是大家信赖警察的朴素经济学基础。当然,某种程度上警察的帮助还是由纳税人埋单的。
11月22日,成都的赵先生在温江吃饭时,停在饭店门口的爱车被盗,幸亏英勇的警察同志追回。但被通知取车时,民警提出要求说先交1万元奖励费。被“奥特曼”拯救后,结果说拯救是收费的,赵先生可能有点郁闷。(华西都市报12月13日报道)
原来,这所谓的“奖励费”并非警察同志开玩笑,而是源自四川省保险行业协会和四川省公安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和规范被盗抢保险机动车辆追查归还工作的通知》,其中称“公安部门追回被盗抢保险车辆返还保险公司或车主后,保险公司应给予奖励”。这份文件着意在提高警方追查被盗机动车辆的积极性,同时降低保险公司的赔付支出,表面看上去属于一个双赢的完美措施。但实际上,却存在多方面的违规隐患。
一则,这一协定看似仅仅与警方和保险行业相关,但在实际执行中就会裹挟广大车主的利益。在奖励费利益的牵引之下,警方人员自然会更加积极追回投保盗抢险的机动车辆,而怠慢没有投保的失窃车辆。这就逼得车主做出利益考量,并出于安全感需要购买盗抢险,以期望获得原本平等的警方保护。所以,这样一个并非仅仅牵涉两方协定,其实绑架了车主的选择。
二则,这种“奖励费”成为惯例,为警方行为提供了收费的“借口”。这种糟糕的状况便是赵先生遇到的情形,没有购买保险就需要自己付出追回车辆的成本,被警方习惯性地征收“奖励费”。在贵重物品失而复得,觉得警方“有恩”于自己的心态之下,车主常常不会计较而缴纳这项费用。
可见,纵有警方系统和保险系统的相互之间的协定作为说辞,“奖励费”仍然难逃逐利的质疑。在这一协定之下,保险行业获得了更多的客户,警方也通过这一条件改善了办案人员的生活水准,使得这看起来更像是一个商业陷阱。因为这其中,保险公司和警方都获得了利益的另一面,车主却要因此做出被迫消费的选择。
但是作为协议一方的警方,明显没有认清并坚守自己的角色。卷入含有商业利益的协定,大大削弱了其作为公共安全部门的公共性,将自身职责转化成了牟利的工具,并获得由此带来的红利。甚至,将自身与其他单位签订的不具备法律效力的合同文件当成理直气壮的收费借口,这无疑存在主动牟利的嫌疑,背离了本身的职责和民众的期许。
可能有人说,“奖励费”让车主面临着被二次收费的窘境,是警方的无心之失。但作为公共机构应该明白,任何决策都应该同自身职责的价值向度相符合。特别是在一个交互性显著的时代,权力的任何偏差都容易形成寻租的“后门”。因而,公共机构在交往行为中更须谨慎自律。
改后:
11月22日,成都的赵先生在温江吃饭时,停在饭店门口的爱车被盗,幸亏英勇的警察同志追回。但被通知取车时,民警提出要求说先交1万元奖励费。赵先生估计有点郁闷。(华西都市报12月13日报道)
要拿你的车,先交一万块,貌似公平的交易这么发生在了警察和人民之间。不得不说,听惯了对警察群体“不拿群众一针一线”、“为人民服务”的赞扬之后,突然遇到做生意的警察还真有些不习惯。追回被盗车辆收“奖励费”,就如同奥特曼拯救完人类后,对人类说要收点辛苦费,如此狗血的剧情估计任何人看了都会抓狂。
要是把“奖励费”这么生意当成“小费”或者“辛苦费”,无疑是误解了奖励的本意,更是羞辱了警方的商业才干。这项收费,并非市场交易中产生的买卖,而是源自四川省保险行业协会和四川省公安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和规范被盗抢保险机动车辆追查归还工作的通知》,其中称“公安部门追回被盗抢保险车辆返还保险公司或车主后,保险公司应给予奖励”。可以说,这一合同精彩地展现出警方的商业才华,其中的盈利模式更是令人赞叹。
从文本上看,这份文件着意在提高警方追查被盗机动车辆的积极性,同时降低保险公司的赔付支出,属于一个双赢的完美措施。通过和保险行业的这一协定,今后警方将更加积极追回购买盗抢险的机动车辆,为参加的保险的车主排忧解难。如此,保险行业获得了更多的客户,警方也通过这一条件改善了办案人员的生活水准,皆大欢喜。
对于那些不想参加盗抢险的车主,若发生车辆被盗警方将可能按照原则不优先处理。万一这些车辆不小心被发现的话,警方将按照合同额度收取车主“奖励费”,虽然这个合同跟车主没什么关系,但仍然需要按照合同来办事。既然追回参加保险的车辆都有利益,凭什么不参加保险就可以免单,这是商业原则,也是人人平等的原则。
所以,警察的职责权限的作为一种硬通货就这样开始了变现之旅。通过协议,车主只有两种选择,一种是购买保险让保险公司付“奖励费”,要么是自己埋单。反正这生意就此一家,别无分店,车主总是得掏腰包。不得不说,这种盈利模式之下的生意,自然是只赚不赔的。
虽然,这看起来像是一个商业陷阱,但是借助警方的信誉和给出的折扣(奖励费按追回车辆的价值计算,不跨省10%,跨省20%),车主还是愿意掏钱的,赵先生就是如此。这经典也算是经典地运用了客户的心理,因为爱车失而复得,车主一般都对警方“心存感恩”,所以他们觉得值。赚了钱还收获了感激,天底下还有什么能比这样的生意更激动人心的么?
具备良好商业头脑的警方只是忽略了一个前提,那就是纳税人为他们的工作已经支付过一次了。所谓“奖励费”设置的天才,也不过是利用车主头脑模糊之际,将手伸到他们的腰包里。如此,让一部分二次付款的诡计,虽然能够获得一时利益,却也容易让作为最终购买者的纳税人失却了对其的信任。
外一稿:
11月22日,成都的赵先生在温江吃饭时,停在饭店门口的爱车被盗,幸亏英勇的警察同志追回。但被通知取车时,民警提出要求说先交1万元奖励费。赵先生估计有点郁闷。(华西都市报12月13日报道)
一手交钱一手交车,这交易貌似很公平。但发生在失主和警察之间,看起来就有点像部荒诞剧了。不是说警察是为人民服务吗?啥时候这服务成了有偿的了?虽然名为奖励费,但既然警察开了口(甚至没有扭扭捏捏的暗示而是直截了当的报价),那么不交钱,看来这车是拿不回来的,所以,你就只好乖乖地掏腰包了。毕竟,1万元的奖励费虽高,还是车子值钱嘛。
在这里,警察们充分把握了车主的心理,给出了一个合理的价格(奖励费按追回车辆的价值计算,不跨省10%,跨省20%)。让人比较郁闷的是,这个合理的价格竟然还是有红头文件支持的。这份文件源自四川省保险行业协会和四川省公安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和规范被盗抢保险机动车辆追查归还工作的通知》,其中称“公安部门追回被盗抢保险车辆返还保险公司或车主后,保险公司应给予奖励”。赵先生不幸没在保险公司保过盗抢险,警察自然无法在保险公司拿到奖励。但车子总不能白白还给车主,于是,只好由赵先生来给警察奖励了。
倒是挺想知道,假如赵先生打死不交这笔奖励费,那么他的爱车又会是什么命运。难道警察就要一直扣着车不放,或者索性拿来当成自己的座驾?那么这车在盗贼手上和警察手上又有什么区别呢?再追问下去,假如警察知道赵先生的车没上过盗抢险,追回了也拿不到奖励,那么他们会不会索性放之不管了事呢?这种可能性不是没有,因为据称奖励的目的,就是为了提高警察的破案积极性,也就是说,没有奖励,警察还真没啥积极性可言。
只是,没有奖励就没有积极性的警察可能都忘了,他们头顶着的是亮闪闪的国徽;他们更忘了,他们花的每一分钱,领的每一份工资,都是老百姓们给的。如此变着法子要奖励,还配叫警察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