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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救车限时”究竟可不可行?­

(2010-09-02 08:0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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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急救车限时”究竟可不可行?­­

 

◎盛克选­

 

急救车要怎样立法规范,才不至于延误急救?《广州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将于9月15日召开立法听证会,上述话题引发广州各界广泛关注。据悉,目前正在使用的《广州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是1996年颁布的,已无法满足广州城乡一体化发展和建设需要。(8月31日《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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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救车到达现场的时效是否应该量化,一直成为舆论备受关注的话题。鲜活的生命面临生死抉择,急救车承载着生命救援的责任和使命,应当不惜一切代价紧急营救那些正在生命边缘挣扎的人们,这是生命赋予社会的责任和应有的尊严。但问题是客观的条件和环境内素的影响,“急救车”变成“慢慢游”,紧急生命“通道”并不畅通的案例时有发生。在过去,患者家属抱怨急救车出车时效而没能挽回生命的案例也并非少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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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关于急救车出车时效的管控有没有必要量化。我认为,答案是肯定的。虽然客观条件造成了很多不便,诸如中途塞车、过道狭小致车辆不能通行,门牌号码标示不清导致急救人员到达地点近在咫尺却摸不准门等等问题。然而,即使紧急救援面对多重困难,但我想没有任何人愿意看到因为塞车、因为过道、因为门牌不清而错过最佳急救时间,甚至成为逝去生命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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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拿塞车来说吧,按理说,120急救车属于特殊车辆,在警报拉响时其他车辆应该自觉让道。然而现实中,真正为急救让道的司机有多少?据一位急救车司机说“几乎没人会为急救车让行,别说在马路上了,赶上大医院门口车多的时候,连门都进不去。这种情况最严重的是晚下班高峰时段,本来车就多,加上根本不避让,导致车辆到达患者处时间加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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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国家对救护车让道的规定也不是没有,据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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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令人遗憾的是,即使特殊车辆应该特殊管制,可是从现实情况来看,其特殊管制监管不到位,导致的结果是“特殊”车辆并不特殊,即使有相关的条文规定,但如果普通车辆没有避让急救车辆,事实上也不会承担任何责任,也不会受到处罚。理所当然,即使有了规定,在实际实施的过程中对普通车辆的司机来说,听到警报拉响后的自觉性等同于纸上谈兵。因此,我认为医院即使有了国际先进的出车应急管理系统,在最短的时间内出车。如果在中途路面行驶其“特殊车辆”的特殊效能得保障,生命急救时效依然会受拖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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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此,既然医院急救过程中已经暴露出一些外界因素的困扰,那么发现问题就应该力求解决问题,其中的各个环节涉及到那些信息需要跨部门沟通,应该如何改善,量化,时间表拿出来。相反,如果只是纸上谈兵,写写文件,喊喊口号,客观条件和执行力度永远得不到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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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而言之,针对急救车限时到达的初衷值得肯定,其“急救车限时”的提出是对每一位宝贵生命的尊重。虽然在现阶段来看,似乎有些不太现实,但只要相关部门有所作为,类似于门牌号码标示不清,中途塞车等看似不是问题的问题,解决起来并不是件难事,关键问题在于有没有人愿意去做。值得一提的是,急救车辆既然有其特殊的立法规定,那么对于普通车辆不自觉避让急救车辆其违规处罚及路面监管也应该与之俱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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