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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树斌强奸杀人案侦查卷显示了以下重要事实:
第一,康某于1994年8月5日在石家庄市郊区孔寨村西北的玉米地内被人强奸杀害。康某父亲康孟东于8月10日上午报案,下午发现连衣裙。8月11日上午11点钟发现康某尸体,石家庄市郊区公安分局于当日11时50分至14时5分进行了现场勘查,并于8月12日出具了《现场笔录》(侦查卷第100-102页)。8月11日下午,石家庄市郊区公安分局成立“8.11”杀人案专案组。
第二,石家庄市郊区公安分局于8月11日下午成立“8.11”杀人案专案组以后,至9月23日根据“群众”反映抓获聂树斌之前,一直到聂树斌经过四天五夜讯问之后于9月28日第一次承认强奸杀人,没有对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过调查取证。1994年9月29日,“8.11”杀人案专案组才开始对相关证人进行调查。
第三,石家庄市郊区公安分局1994年8月12日出具的《现场笔录》(侦查卷第100-102页)没有发现聂树斌在作案现场留下手纹和脚印以及其它属于聂树斌的任何物品。石家庄市公安局1994年10月10日出具的《康菊花尸体检验报告》(侦查卷第119-123页)和1994年10月27日出具的《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侦查卷第124-125页),也没有检验出聂树斌的精斑和血型。
根据以上三个重要事实,我们得出以下结论:
石家庄市中院、河北省高院是在没有任何现场目击证人、没有任何客观证据的情况下,依据聂树斌的有罪供述而确认聂树斌构成强奸杀人罪并判处其死刑并立即执行的。
我国1979年7月7日发布1980年1月1日实施的《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据此,对于聂树斌一案,除了聂树斌的口供之外,没有其它任何证据能够对聂树斌的口供进行佐证。故不能认定聂树斌构成强奸杀人罪。
河北省公安从2005年到2015年,10年期间自证清白,说当年石家庄市郊区公安分局“8.11”杀人案专案组办案警察没有对聂树斌进行刑讯逼供。杨金柱律师将对聂树斌的有罪供述进行单独质证,故本文不涉及聂树斌有罪供述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
杨金柱律师在本文中,仅仅对聂树斌的有罪供述部分谈到的作案情节和康某尸检报告、现场尸体照片进行比较,提出质疑。
第一,聂树斌的有罪供述中,两次供述将康某的鼻子和嘴巴打出血。
1994年10月25日,“8.11”杀人案专案组警察杨孟数、周建文于14时40分至16时55分在石家庄市看守所提审了聂树斌,讯问笔录见侦查卷第33页至38页。
警察问:在玉米地里,被害人又喊又骂,你就用拳头打她,把她打晕了,你用拳头打在被害人的什么位置?
聂树斌答:头部、脸、鼻子、嘴。
警察问:出血了没有?
聂树斌答:好像鼻子出血了,嘴巴也出血了。
警察问:你的手上破没有?
聂树斌答:没有
1994年10月31日,“8.11”杀人案专案组警察杨孟数、周建文于14时40分至17时55分在石家庄市看守所提审了聂树斌,这是“8.11”杀人案专案组警察最后一次讯问聂树斌。讯问笔录见侦查卷第39页至43页。
警察问:你强奸那女的前用拳头将她打晕,她当时出血了没有?
聂树斌答:她的鼻子、嘴出了点血,不多。
警察问:流到衣服上没有?
聂树斌答:我记得好像没流到她的裙子上,因为出血很少。
第二、石家庄郊区公安分局在现场勘查笔录和石家庄市公安局的《康菊花尸体检验报告》,均没有发现康某的鼻子、嘴巴或者皮肤有血。
如果聂树斌的供述是真实的,即聂树斌用拳头把康某打晕后实施强奸,并且把康某的鼻子和嘴巴都打出了血。那么,康某的脸部皮肤则肯定有血迹,因为聂树斌没有供述他用衣服擦去了康某鼻子、嘴巴流出来的血。
众所周知,康某如果被聂树斌打晕,并且将鼻子、嘴巴都打出了血,则康某的鼻孔和口腔里一定留有血块。8.11杀人专案组的刑侦技术人员在8月11日上午进行现场勘察时,则一定会发现康某皮肤上有血迹,康某的鼻孔和口腔也是一定要检查的。即使康某的尸体高度腐烂,其脸部皮肤上的血迹和鼻孔、口腔里的血块是不会腐烂的。
细节是刑事辩护的魔鬼。
我们根据现有证据无法确认8.11杀人专案组警察们的自证清白是否靠谱,我们根据现有证据也无法确认聂树斌是否受到了刑讯逼供。
但我们可以根据石家庄市郊区公安分局的现场勘查笔录和石家庄市公安局的《康菊花尸体检验报告》,确认聂树斌关于用拳头将康某打晕并将其鼻子和嘴巴打出血的有罪供述与客观事实不符。
窥一斑而见全豹,聂树斌的有罪供述的真实性,难道不值得我们怀疑吗?
附:杨金柱律师关于聂案复查的更多文章链接(可以点击阅读)
1、杨金柱律师关于公布聂树斌案复查案卷的说明(2015-05-07 23:19:54)http://blog.sina.com.cn/s/blog_14df5cf5d0102vszx.html
2、杨金柱律师从下周开始将连续发表十八篇评点聂树斌案件的系列博客(2015-05-08
07:13:44)http://blog.sina.com.cn/s/blog_14df5cf5d0102vt07.html
3、杨金柱律师关于“聂案律师独立观察团微信群”的八点说明(2015-05-08 21:29:45)http://blog.sina.com.cn/s/blog_14df5cf5d0102vt39.html
4、杨氏刀法对聂案使用的第二招将会使司法部更加恼火(2015-05-08 17:50:10)http://blog.sina.com.cn/s/blog_14df5cf5d0102vt2q.html
5、杨金柱律师为探寻聂案真相向国内公民募捐的说明(2015-05-08 23:57:10)http://blog.sina.com.cn/s/blog_14df5cf5d0102vt3d.html
6、杨金柱律师关于“聂案募捐资金管理小组”的具体职责和其它相关事项的说明(2015-05-11
01:11:01)
7、石家庄警察在接受康家人报案后的50天内,没有对康某命案相关人员进行任何调查
------杨金柱律师评点聂树斌案件18篇系列博客之一http://blog.sina.com.cn/s/blog_14df5cf5d0102vt96.html
8、石家庄公安“8.11”杀人案专案组隐匿或者销毁聂树斌案前期50天的调查证人笔录
----杨金柱律师对聂树斌案件的质证意见之一http://blog.sina.com.cn/s/blog_14df5cf5d0102vtc2.html
9、石家庄公安“8.11”杀人案专案组隐匿或者销毁了“群众”的报案材料
----杨金柱律师对聂树斌案件的质证意见之二http://blog.sina.com.cn/s/blog_14df5cf5d0102vte1.html
10、关于杨金柱律师组建聂树斌案专家顾问团、律师团、律师观察团的说明http://blog.sina.com.cn/s/blog_14df5cf5d0102vtek.html
11、聂树斌1994年9月28日之前的无罪供述笔录到哪里去了?
----杨金柱律师对聂树斌案件的质证意见之三http://blog.sina.com.cn/s/blog_14df5cf5d0102vtjn.html
12、警方如何采用“强有力的政策攻心和确凿的证据”使聂树斌在被讯问四天五夜后承认强奸杀人?
----杨金柱律师对聂树斌案件的质证意见之四http://blog.sina.com.cn/s/blog_14df5cf5d0102vto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