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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如何采用“强有力的政策攻心和确凿的证据”使聂树斌在被讯问四天五夜后承认强奸杀人?
----杨金柱律师对聂树斌案件的质证意见之四

聂树斌强奸杀人案侦查卷第2页《刑事案件破案报告表》载明:石家庄市郊区公安分局“8.11”杀?案专案组于1994年9月23日下午6点根据“群众”反映抓获聂树斌。
聂树斌被抓获以后,经过四天五夜的讯问,于1994年9月28日第一次做出有罪供述。讯问地点在留营派出所,讯问人是刘生吉、杜同福、张建良。本次讯问笔录没有注明讯问次数,见侦查卷第44页至53页。
聂树斌1994年9月28日第一次有罪供述讯问笔录明确记载,在9月28日第一次讲“实话”之前,聂树斌“想隐瞒,抱着逃避打击的心理”而“不讲实话”。
河北省高院法官赵桂云、刘光辉1995年4月20日对聂树斌的讯问笔录明确记载,聂树斌在回答法官“你到底在9月28日前,交待没交待”的发问时,聂树斌明确回答“没有交待”。
聂树斌在这四天五夜“不讲实话”和“没有交代”的讯问笔录在聂树斌案侦查卷中不见一个字。1994年担任石家庄郊区公安分局副局长的尚中华2015年3月11日回答山东高院法官的调查时说:“2004年之前,副卷管理很不规范,非常乱,不知副卷在哪。”(见山东高院对尚中华调查笔录第11页)
正卷没有,副卷不知在哪里,聂树斌又被枪毙了20年在阴曹地府不能说话。我们现在想知道聂树斌在经过四天五夜里的讯问后,是如何从“不讲实话”到“讲实话”、从“没有交代”到交代强奸杀人,就只有一个途径,看看当年的石家庄市郊区公安分局“8.11”杀?案专案组的警察们是怎么说的。
2015年4月28日,山东高院召开的聂树斌案听证会上,申诉方和河北方面“原办案单位代表”就聂树斌是否受到刑讯逼供进行了交锋。以下是听证会部分原文:
【申诉方意见】聂案中许多证据,尤其是聂树斌的口供,是通过刑讯逼供的非法手段取得,依法不具备法律效力。
聂母张某某女士说,聂树斌的一审辩护律师曾问聂树斌:“为什么你第二次承认了?”聂树斌说:“打哩。”当年与聂树斌关在同一看守所的纪某某证词表示,其与聂树斌一同关在看守所105监号,经常聊天,聂树斌曾向其表示曾经遭到刑讯逼供。
【原办案单位代表意见】2005年3月,河北省检察院组成调查组,对聂案是否存在刑讯逼供问题进行调查。调查组围绕聂案的侦查、批捕、起诉、审判等诉讼环节进行了大量调查工作,询问了聂案辩护律师、聂母、看守所管教干警、办案人员等多人。得出的结论是:未发现有关办案人员存在刑讯逼供的问题。
关于纪某某的证词,调查证据显示聂树斌进入看守所后一直在102室羁押,纪某某曾多次因诈骗犯罪判刑,当时被关押在105室,二人不可能经常聊天。
河北省检察院2005年3月26日对石家庄市郊区公安分局1994年的11名相关办案人员进行了调查。接受调查的11名相关办案人员是:原郊区分局局长刘大凯、原郊区分局副局长尚中华、原郊区分局刑侦科科长谷铁盈、原郊区分局技术员杜同福、原郊区分局民警张法兵、原郊区分局预审科民警陈勇、原郊区分局刑警大队民警张日强、原郊区分局预审科民警崔建江、原郊区分局预审处一科原副科长杨孟数、原郊区分局预审处民警周建文。接受调查的11名相关办案人员一致陈述:石家庄市郊区公安分局“8.11”杀人案专案组成员没有对聂树斌进行刑讯逼供。
河北省高院2011年11月至12月对石家庄市郊区公安分局1994年的10名相关办案人员进行了调查。接受调查的10名相关办案人员是:原郊区分局预四科技术员王永学、原郊区分局预审科民警陈勇、原郊区分局技术员杜同福、原郊区分局刑警大队民警张日强、原郊区分局预审处一科原副科长杨孟数、原郊区分局预审处民警周建文、原郊区分局预审科民警崔建江、原郊区分局刑侦科科长谷铁盈、原郊区分局刑警大队副大队长张建良、原郊区分局预审科原副科长鲁嘉亮。接受调查的10名相关办案人员一致陈述:石家庄市郊区公安分局“8.11”杀人案专案组成员没有对聂树斌进行刑讯逼供。
山东省高院2015年3月11日和3月12日分别对原郊区分局副局长尚中华和原郊区分局预审科原副科长鲁嘉亮进行了调查。2015年4月23日,山东省高院同一天对原郊区分局刑侦科科长谷铁盈和原郊区分局技术员杜同福进行了调查。四人一致陈述:石家庄市郊区公安分局“8.11”杀人案专案组成员没有对聂树斌进行刑讯逼供。
尽管上述调查笔录没有任何办案人员承认对聂树斌进行了刑讯逼供,但对我们了解聂树斌在经过四天五夜里的讯问后,是如何从“不讲实话”到“讲实话”、从“没有交代”到交代强奸杀人的情况有所帮助。
河北省检察院2005年3月26日对原郊区分局副局长尚中华进行了调查(调查笔录见河北省检察院调查卷第32-34页)。
检察官问:抓获聂树斌以后的情况
尚中华答:当晚抓获聂树斌以后,在分局刑警队里,聂表现很不正常,突然说“玉米地”就再不说话了,嫌疑很大。当晚他在分局刑警队呆了一晚,第二天我感觉分局太乱,不宜审讯,我决定把它送到留营派出所监视居住。期间,聂树斌断断续续交待了一些犯罪经过,他说说停停,大概过了几天,将整个犯罪过程说清楚了。具体时间,以当时的笔录材料为准。
检察官问:在讯问中,办案人员有无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
尚中华答:没有。一是我经常强调不能刑讯逼供,打出来的案子是不真实的。二是我基本都在审讯现场边上,如果有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我是可以听见和看见的,我会制止的。
检察官问:从抓获聂树斌到他把犯罪经过交待,我们办案人员采取什么方法让聂交待了犯罪事实?
尚中华答:主要是耐心做思想工作,一点一点打消他的顾虑,迫使他不得不交待犯罪事实。
原石家庄市郊区公安分局副局长尚中华告诉我们:“8.11”杀人案专案组的警察们在四天五夜的讯问时间里,“主要是耐心做思想工作,一点一点打消他的顾虑”,才迫使聂树斌不得不交待了强奸杀人的犯罪事实。
1994年11月30日,石家庄市《社会治安报》(月末版)公开发表的《青纱帐静悄悄》一文,却对聂树斌经过四天五夜讯问之后如何交代强奸杀人犯罪事实的原因另有说法。以下是《青纱帐静悄悄》的第六节和第七节的原文:
(六)
他叫聂树斌,现年21岁,获鹿县申后乡人,是获鹿县综合技术职业学校校办工厂工人。经初步审讯,聂犯交待:“我偷过东西,调戏过妇女,别的没干过。”
聂树斌妄图避重就轻,搪塞过关。侦查员们经过连日来的内审外调,已经掌握了大量的证据,足以证明聂树斌就是“8.11”杀人案的元凶。
秋后的蚂蚱总要挣扎几下,但事实上已经蹦不了几天了。
(七)
9月29日,在侦查人员强有力的政策攻心和确凿的证据面前,聂树斌自知无法抵赖,终于缴械投降,供认了拦路强奸杀人的全部犯罪事实。8月5日下午,聂犯在游荡中,从张营村梁某家门口前三轮车上顺手偷走一件半袖衬衣,缠在车把上,行至新华路检查站附近时,正遇康菊花独自一人从厂里骑车处理,向南拐进一条乡间小路,聂犯知道这条小路行人稀少,又有大片青纱帐作掩护,歹念顿生,尾随其后,行至小路深处突然追上去将康撞倒,拖至路东玉米地内,康大呼救命,聂犯丧心病狂将康打晕……实施强奸后,又从车把上取下衬衣,狠命地勒康的脖子。
天理昭昭,法网恢恢。青纱帐里的迷案终于真相大白。
杨金柱律师终于明白:聂树斌在四天五夜的讯问过程中是“在侦查人员强有力的政策攻心和确凿的证据面前,聂树斌自知无法抵赖,终于缴械投降,供认了拦路强奸杀人的全部犯罪事实。”
“强有力的政策攻心和确凿的证据”,是聂树斌从“不讲实话”到“讲实话”、从“没有交代”到交代强奸杀人的两个原因。
“强有力的政策攻心”应该和原石家庄市郊区公安分局副局长尚中华所说的“主要是耐心做思想工作,一点一点打消他的顾虑”一个意思,就是做思想工作。
尚中华没有说“8.11”杀人案专案组的警察们当时是如何做聂树斌的思想工作的,这可能属于警察们的办案秘诀,杨金柱律师在此不好提出质疑。
杨金柱律师在此要质疑的是:“8.11”杀人案专案组的警察们在1994年9月28日之前,到底掌握了该案哪些“确凿的证据”?
聂树斌强奸杀人案侦查卷显示:在1994年9月28日聂树斌第一次供述强奸杀害康菊花之前,只有1994年8月10日对康菊花父亲康孟东的第一次询问笔录(侦查卷第78-79页)和1994年8月11日对康菊花父亲康孟东的第二次询问笔录(侦查卷第80-81页)。除此之外,没有对其他任何证人进行过调查。即没有任何现场证人看见聂树斌强奸杀害康菊花的犯罪过程。
聂树斌强奸杀人案侦查卷显示:石家庄市郊区公安分局1994年8月12日出具的《现场笔录》(侦查卷第100-102页)没有发现聂树斌在作案现场留下手纹和脚印以及其它属于聂树斌的任何物品。
聂树斌强奸杀人案侦查卷还显示:在聂树斌1994年9月28日第一次供述强奸杀害康菊花之后,石家庄市公安局1994年10月10日出具的《康菊花尸体检验报告》(侦查卷第119-123页)和1994年10月27日出具的《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侦查卷第124-125页),也没有检验出聂树斌的精斑和血型。
杨金柱律师从聂树斌强奸杀人案侦查卷中看到:聂树斌1994年9月28日第一次供述强奸杀害康菊花之后,石家庄市郊区公安分局即于同日出具《刑事案件破案报告表》(侦查卷第2页)。而聂树斌的辨认笔录全部在1994年9月28日以后。以下是聂树斌五份辨认笔录的日期、辨认内容和侦查卷中的页码:
1、1994年9月30日在留营派出所院内,辨认衣服。见侦查卷第95页。
2、1994年9月30日在留营派出所院内,辨认自行车。见侦查卷第96页。
3、1994年10月1日在石市新华西路,辨认作案现场。见侦查卷第97页。
4、1994年10月1日在石市新华西路,辨认放康某衣服的草堆处。见侦查卷第98页。
5、1994年10月2日在石市看守所提审室,辨认三张照片。见侦查卷第99页。
行文到此,杨金柱律师仰天长叹:石家庄市郊区公安分局“8.11”杀人案专案组的警察尚中华们,1994年9月28日聂树斌第一次供述强奸杀害康菊花之前,你们在四天五夜的讯问当中,除了“强有力的政策攻心”之外,你们到底掌握了聂树斌强奸杀人犯罪的何种“确凿的证据”?
石家庄市郊区公安分局“8.11”杀人案专案组的警察尚中华们:你们可以回答杨金柱律师提出的这个问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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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杨金柱律师关于聂案复查的更多文章链接(可以点击阅读)
1、杨金柱律师关于公布聂树斌案复查案卷的说明(2015-05-07 23:19:54)http://blog.sina.com.cn/s/blog_14df5cf5d0102vszx.html
2、杨金柱律师从下周开始将连续发表十八篇评点聂树斌案件的系列博客(2015-05-08
07:13:44)http://blog.sina.com.cn/s/blog_14df5cf5d0102vt07.html
3、杨金柱律师关于“聂案律师独立观察团微信群”的八点说明(2015-05-08 21:29:45)http://blog.sina.com.cn/s/blog_14df5cf5d0102vt39.html
4、杨氏刀法对聂案使用的第二招将会使司法部更加恼火(2015-05-08 17:50:10)http://blog.sina.com.cn/s/blog_14df5cf5d0102vt2q.html
5、杨金柱律师为探寻聂案真相向国内公民募捐的说明(2015-05-08 23:57:10)http://blog.sina.com.cn/s/blog_14df5cf5d0102vt3d.html
6、杨金柱律师关于“聂案募捐资金管理小组”的具体职责和其它相关事项的说明(2015-05-11
01:11:01)
7、石家庄警察在接受康家人报案后的50天内,没有对康某命案相关人员进行任何调查------杨金柱律师评点聂树斌案件18篇系列博客之一
8、石家庄公安“8.11”杀人案专案组隐匿或者销毁聂树斌案前期50天的调查证人笔录
----杨金柱律师对聂树斌案件的质证意见之一http://blog.sina.com.cn/s/blog_14df5cf5d0102vtc2.html
9、石家庄公安“8.11”杀人案专案组隐匿或者销毁了“群众”的报案材料
----杨金柱律师对聂树斌案件的质证意见之二http://blog.sina.com.cn/s/blog_14df5cf5d0102vte1.html
10、关于杨金柱律师组建聂树斌案专家顾问团、律师团、律师观察团的说明http://blog.sina.com.cn/s/blog_14df5cf5d0102vtek.html
11、聂树斌1994年9月28日之前的无罪供述笔录到哪里去了?
----杨金柱律师对聂树斌案件的质证意见之三http://blog.sina.com.cn/s/blog_14df5cf5d0102vtjn.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