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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金柱律师:​石家庄公安“8.11”杀人案专案组隐匿或者销毁了“群众”的报案材料

(2015-05-13 07: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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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石家庄公安“8.11”杀人案专案组隐匿或者销毁了“群众”的报案材料
  ----杨金柱律师对聂树斌案件的质证意见之二
  杨金柱律师:​石家庄公安“8.11”杀人案专案组隐匿或者销毁了“群众”的报案材料 
  石家庄郊区公安分局装订的“三无牌”(无立卷人姓名、无审核人姓名、无立卷时间)136页聂树斌强奸杀人案侦查卷显示了以下时间节点:
  1994年8月5日,康菊花被人强奸杀害;
  1994年8月10日上午,康菊花父亲康孟东到第一次去石家庄市郊区公安分局4科报案。当日下午发现康菊花所穿的连衣裙;
  1994年8月11日上午11时,发现康菊花的尸体。石家庄郊区公安分局进行现场勘查。
  1994年8月11日下午,石家庄郊区公安分局副局长尚中华调遣精干警力,组成了“8.11”杀人案专案组,迅速展开侦破工作。
  1994年9月23日下午,石家庄市郊区公安分局警察张月强、杜同福根据“群众”的报案材料,一举抓获聂树斌。
  1994年9月30日,石家庄市郊区公安分局警察张月强、杜同福出具了一份手写的《抓获证明》,两人签字并按手印,石家庄市郊区公安分局第四科在《抓获证明》上加盖了公章。
  该《抓获证明》见聂树斌案侦查卷第128页,全文如下:
  抓获证明
  一九九四年九月二十三日下午,根据市电化厂平房宿舍群众反映,自一九九三年秋天以来,有一身高1.70米左右,长方脸、小眼、寸头、肤色较黑、骑兰色山地自行车的男青年常到宿舍内闲转。不认识宿舍内的人,看到有人就进厕所。至九四年八月初到宿舍闲转后一直未来,九月二十二日该人穿绿上衣又到宿舍区内闲转。
  我分局8.11案侦破专案组成员张日强、杜同福到市日化厂平房宿舍区进行蹲坑打现行。下午六时左右,当二同志巡查到宿舍区中南边厕所处,发现一与群众反映长相相似的男青年骑兰色山地自行车由西向北转弯骑车向厕所处驶来,当骑到厕所处时,被当场抓获。经审查该人叫聂树斌,男,汉族,21岁。现住鹿泉市下聂庄村,系鹿泉市冶金机械厂合同工。
  抓获人:张日强、杜同福
  郊区公安分局四科(加盖公章)
  一九九四年九月三十日
  石家庄公安“8.11”杀人案专案组隐匿或者销毁了“群众”的报案材料
  
  杨金柱律师发现,这是一份石家庄公安“8.11”杀人案专案组警察张日强、杜同福两个人自说自话的孤证。案卷材料中没有任何其它证据材料能够佐证有“群众”在1994年9月23日聂树斌被抓之前,向“8.11”杀人案专案组警察反映了《抓获证明》所描述的案情。
  
  1994年11月30日,即石家庄市郊区公安分局警察张月强、杜同福出具《抓获证明》后的两个月,石家庄市《社会治安报》(月末版)公开发表《青纱帐静悄悄》一文。以下是该文的第四部分:
  (四)
  侦破工作一刻也没有停止。面对重重苦难,专案组坚定信心,重新修定侦破方案,再次加大了侦查密度。
  根据新的侦破方案,侦查员们踏遍了案发地周围的十里三乡,时刻捕捉一切可疑的迹象。9月8日,侦查员在市电化厂宿舍区调查时,一位退休工人谈到:入夏以来,在电化厂平房宿舍区周围,常有一个20来岁的男青年来转悠,鬼鬼祟祟,总是在发现有女同志上公共厕所时便跟过去,老工人上前盘问训斥。据老工人讲,8月初还在孔寨方向见到过这个男青年,但从那以后至今再也没有见到过。这家伙长骑一辆兰色山地车,留平头,长方脸,小眼睛,不象市里人。
  这一重要情况马上反馈到专案组。电化厂平房宿舍区位于获鹿和郊区交界处,紧靠着防水大堤,此处距发案地很近,而且有多条小路相连,种种迹象表明,这个骑山地车的家伙一线很大。专案组当即决定:扩大侦查视野,向获鹿方向辐射;同时在电化厂宿舍区及防水堤两侧村庄一带沿途查访。
  经过几天的辐射侦查,在郊区张营和获鹿方台一带沿途查访中,几名菜农提供了类似的情况:入夏以来,也曾见过有这么一个骑兰色山地车的男青年来回游荡,尾随过路青年妇女。
  一位农村妇女反映:
  大约七月底的一天中午,这位青年妇女在孔寨村西菜地浇水时,发现一名骑兰色山地车的男青年悄悄骑到菜地边路上,不怀好意地看着她。当时这一带漫天野地几乎看不到有人,她感觉不妙,便匆匆关上机井电闸,抄小路跑回村子。回头看时,那家伙的样子活象一只垂涎三尺的恶狼。这位农民打扫回想起来仍是心有余悸。侦查人员了解到,这个骑车人体貌特征与老工人所讲完全一致。
  
  杨金柱律师根据聂树斌案侦查卷第128页的《抓获证明》和1994年11月30日石家庄市《社会治安报》(月末版)公开发表的《青纱帐静悄悄》,将“群众”举报的情况归纳为以下三点事实:
  第一,1994年11月30日公开发表的《青纱帐静悄悄》一文,明确提到“9月8日,侦查员在市电化厂宿舍区调查时,一位退休工人”向办案警察反映案情,但石家庄市郊区公安分局警察张月强、杜同福在1994年9月30日出具的《抓获证明》中,却没有注明反映案情的具体时间(9月8日),也没有注明反映案情者是“一位退休工人”。在案卷材料中,除了两位办案警察张月强、杜同福自说自话的《抓获证明》这份孤证之外,没有办案警察在1994年9月8日对市电化厂这位退休工人的调查笔录,也没有市电化厂这位退休工人自己书写的案情报告。
  石家庄市郊区公安分局“8.11”杀人案专案组从8月11日下午成立到9月8日,已经有四个星期没有获得任何办案线索,案件侦破没有任何进展,已经四个星期没有回家的“8.11”杀人案专案组的警察们,突然获得如此重要的办案线索,竟然连一份调查笔录都没有?人命关天,石家庄市郊区公安分局“8.11”杀人案专案组的警察们却如此草率办案?
  第二,1994年11月30日公开发表的《青纱帐静悄悄》一文,明确提到“经过几天的辐射侦查,在郊区张营和获鹿方台一带沿途查访中,几名菜农提供了类似的情况:入夏以来,也曾见过有这么一个骑兰色山地车的男青年来回游荡,尾随过路青年妇女。”而且还特别提到“一位农村妇女”所讲的“这个骑车人体貌特征与老工人所讲完全一致。”石家庄市郊区公安分局“8.11”杀人案专案组的警察们在《青纱帐静悄悄》一文中用几名“菜农”、“一位农村妇女”的案情反映和聂树斌侦查卷第128页《抓获证明》中市电化厂宿舍区的一位退休工人的案情反映相一致,构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
  石家庄郊区公安分局“8.11”杀人案专案组的警察们就用这个完整的证据链告诉人们:康菊花于1994年8月5日被人强奸杀害,这个事情就是聂树斌干的。他们抓聂树斌完全没有抓错!
  第三,石家庄郊区公安分局装订的“三无牌”(无立卷人姓名、无审核人姓名、无立卷时间)136页聂树斌强奸杀人案侦查卷中,从9月8日市电化厂宿舍区的一位退休工人反映案情开始,到9月23日下午,甚至到侦查终结移送起诉,案卷材料中没有一份有关市电化厂宿舍区的一位退休工人、几位菜农、一位农村妇女反映案情的调查笔录,也没有他们自己写的一张纸。
  
  一切用证据说话,这是杨金柱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特别是办理命案的铁律!
  杨金柱根据以上归纳的不可更改的三点客观事实,对聂树斌强奸杀人案侦查卷第136页的《抓获证明》提出以下质证意见:
  从1994年9月8日到9月23日聂树斌被抓,聂树斌强奸杀人案侦查卷第136页的《抓获证明》中所说的市电化厂宿舍区的一位退休工人向石家庄郊区公安分局“8.11”杀人案专案组的警察们反映案情的事实是虚假的。1994年11月30日公开发表的《青纱帐静悄悄》一文中提到的几位菜农和一位农村妇女反映的案情也是虚假的。
  聂树斌强奸杀人案侦查卷第136页的《抓获证明》是两位办案警察虚构的事实!
  
  由于136页的聂树斌强奸杀人案侦查卷已经天下皆知,不可更改,河北公安现在能够自证清白、推翻杨金柱律师这一质证意见的唯一办法就是拿出1994年的侦办聂树斌案件的侦查副卷。
  1987年颁发的《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六条规定,
  “决定立案侦查的重大和特别重大案件,应当拟定侦查工作方案。侦查工作方案的内容包括:
  (一)对案情的初步分析和判断(包括对线索来源可靠程度和涉嫌范围的测定);
  (二)侦查方向和侦查范围;
  (三)查明案情应当采取的措施;
  (四)侦查力量的组织和分工;
  (五)需要有关方面配合的各个环节如何紧密衔接;
  (六)侦查所必须遵循的制度和规定;
  (七)如属预谋犯罪案件,还应当提出制止现行破坏和防止造成损失的措施。
  
  根据以上规定,石家庄郊区公安分局“8.11”杀人案专案组的警察们在1994年9月8日至9月23日抓获聂树斌之前,关于《抓获证明》中所说的市电化厂宿舍区的一位退休工人反映案情的事实以及几位菜农和一位农村妇女反映案情的事实,在侦查卷的副卷中都应当有所记载。
  
  杨金柱律师在此又给河北公安出了一个两难选择题:
  第一,聂树斌案侦查卷除了第128石家庄公安“8.11”杀人案专案组警察张日强、杜同福两个人自说自话的孤证《抓获证明》之外,没有任何其它证据能够予以佐证。这份张日强、杜同福两个办案警察自说自话的孤证,显然不具有推翻杨金柱律师对该孤证提出质疑的证明效力!
  第二,山东高院2015年3月11日对1994年担任石家庄郊区公安分局副局长的尚中华进行了调查。尚中华在回答山东高院法官的调查时说:“2004年之前,副卷管理很不规范,非常乱,不知副卷在哪。”(见山东高院对尚中华调查笔录第11页)
  
  聂树斌一案涉及两条人命。中国自古以来就有“人命关天”的说话。我国《档案法》1987年9月5日通过1988年1月1日实施,公安部1991年7月18日公布实施《公安业务档案管理办法》、《公安机关档案类别划分与档号编写办法》、《公安部机关文书材料立卷归档工作细则》等相关规定。1994年的石家庄警察尚中华们不可能不知道公安部1991年公布实施的这些规定,因此,杨金柱律师合理怀疑:聂树斌案件的侦查副卷肯定没有丢失,应当存放在哪个档案柜里面。
  杨金柱律师郑重建议:石家庄警察尚中华们为了证明1994年抓获聂树斌没有错误,也为了推翻杨金柱律师对对聂树斌侦查卷第128页《抓获证明》的质疑,恭请石家庄警察尚中华们再去翻一翻档案柜,因为聂树斌案侦查副卷记载的内容是能够证明你们清白的唯一证据。否则,你们其它的一切说辞都是耍流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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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杨金柱律师关于聂案复查的更多文章链接(可以点击阅读)
  1、杨金柱律师关于公布聂树斌案复查案卷的说明(2015-05-07 23:19:54)http://blog.sina.com.cn/s/blog_14df5cf5d0102vszx.html
  2、杨金柱律师从下周开始将连续发表十八篇评点聂树斌案件的系列博客(2015-05-08 07:13:44)http://blog.sina.com.cn/s/blog_14df5cf5d0102vt07.html
  3、杨金柱律师关于“聂案律师独立观察团微信群”的八点说明(2015-05-08 21:29:45)http://blog.sina.com.cn/s/blog_14df5cf5d0102vt39.html
  4、杨氏刀法对聂案使用的第二招将会使司法部更加恼火(2015-05-08 17:50:10)http://blog.sina.com.cn/s/blog_14df5cf5d0102vt2q.html
  5、杨金柱律师为探寻聂案真相向国内公民募捐的说明(2015-05-08 23:57:10)http://blog.sina.com.cn/s/blog_14df5cf5d0102vt3d.html
  6、杨金柱律师关于“聂案募捐资金管理小组”的具体职责和其它相关事项的说明(2015-05-11 01:11:01)
  7、石家庄警察在接受康家人报案后的50天内,没有对康某命案相关人员进行任何调查------杨金柱律师评点聂树斌案件18篇系列博客之一
  8、石家庄公安“8.11”杀人案专案组隐匿或者销毁聂树斌案前期50天的调查证人笔录     ----杨金柱律师对聂树斌案件的质证意见之一http://blog.sina.com.cn/s/blog_14df5cf5d0102vtc2.html  
  9、石家庄公安“8.11”杀人案专案组隐匿或者销毁了“群众”的报案材料
  ----杨金柱律师对聂树斌案件的质证意见之二http://blog.sina.com.cn/s/blog_14df5cf5d0102vte1.html  
  10、关于杨金柱律师组建聂树斌案专家顾问团、律师团、律师观察团的说明http://blog.sina.com.cn/s/blog_14df5cf5d0102vtek.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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