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星隐私权不能对抗公共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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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随笔杂感 |
明星隐私权不能对抗公共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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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日,北京电视台记者因调查采访郭德纲别墅侵犯小区公共绿地一事遭到郭德纲徒弟李鹤彪的殴打。当晚,郭德纲在说相声的公共场合说“打了就大了”,称打人者为“智斗歹徒的民族英雄”,“想不火都难”, 并讽刺记者职业,“这记者啊,还不如妓女”,“这妓女在红灯区活动,记者呢在绿灯区,想去哪儿就去哪儿” 。并希望当场如果在录像的人能把视频贴到网上散播出去。如今,这段视频果然在网络疯传,引人围观。8月3日,德云社就此事召开说明会,承认“打人不对”,但当天郭德纲又在博客中写下《有药也不给你吃》的博文,声称记者“私闯民宅”“偷拍”,不仅没有丝毫愧疚道歉之意,又极尽讽刺挖苦之能。
对于是否侵占公共绿地,郭德纲在即兴相声中说“小区几个穷人成立了个业主委员会”,“也是浪催的”,发博客说“当初买房时,开发商将小院用木桩围起,我未扩寸地,仅将旧桩换做新桩而已。有人不信,请找来开发商理论,我随时恭候!”又称小区邻居是“偷偷摸摸成立地下委员会”,“这些位口口声声仁义道德为众生谋福,对不起,我不信,喝酒不醉是喝的少,见色不迷是摸不着!”
但据《京华时报》报道,其小区德融物业一名女主管表示,该小区自开发起,所有户型都不许建立私家花园。曾有业主前来投诉35号院建栅栏一事,栅栏应属违章建筑,物业方也已发出整改通知,劝说其尽快将栅栏拆除。
郭德纲要想证明自己是否侵犯小区公共绿地,应出示房产证、购房合同等相关证据,而不是要求“不信”者“找开发商理论”。开发商不是政府,不是法院,如何能界定小区公共绿地?郭德纲对于业委会这样一个基层群众组织,讽其为“穷人”,骂其为“浪催”,贬其为“地下”,并说“跟中国人讲理不合适”,应该“大嘴巴抽”,还为国家感到“无奈”, 并声称想“移民”, 已然把自己归入“富人”之列,摆出一副“为富不仁”“倚强凌弱”的架势,缺乏基本的公民意识和民主观念,也在蔑视国家法律和公序良俗。
郭德纲说记者“私闯民宅偷拍”就该打,意即记者侵犯了他的个人隐私,但侵占绿地显然关系到小区公共利益,已成为一个公共事件,而并非郭德纲的隐私。该别墅是新闻发源地,记者上门探访,完全出自采访工作需要。即使当事人不是郭德纲,从维护小区业主的公共利益出发,出于舆论监督的目的,媒体进行采访报道不仅合理合法,而且值得鼓励。郭德纲作为公众人物,有名人效应,当然更应遵守法律法规,不侵犯公共利益,并比普通人更有义务接受舆论监督。
从当事双方提供的现场录像上看,当事记者并没有进入郭德纲的住宅,谈不上“私闯民宅”。郭德纲说“中国从汉朝的法律就规定:私闯民宅打死勿论”,但并未指出其所谓规定的文献来源;而即使是在当今美国,有人私闯住宅,法律规定主人必须在警告无效的情况下,在危急人身财产安全时才可以正当防卫,并非“打死勿论”。而在其家门外的小区公共场合,郭德纲及其徒弟当然不能打人。打人违法,致人轻伤即构成刑事犯罪,这是最基本的法律常识。
郭德纲指责记者偷拍,并说“偷拍有不挨打的吗”,记者当时是架着大摄像机去的,任何人都可看到其录像器材,恐怕不能说是“偷拍”。即便偷拍,也是现今调查记者时政记者在曝光违法犯罪事件时广泛采用的拍摄手法,无可厚非。面对正在进行的违法犯罪的行为,记者当然不可能先明示其身份再进行拍摄,自己给自己带来人身安全威胁。当年张艺谋拍摄电影《秋菊打官司》时曾大量使用偷拍手法,电影放映后有被偷拍入镜头者状告制片方,后被判败诉。拍摄电影尚且能够偷拍,新闻报道当然更能偷拍。
这次被打记者并不是狗仔队,即使是狗仔队,他们的偷拍权利也必须保护。保护狗仔队偷拍、挑衅明星的权力,就是保护调查记者、时政记者偷拍、挑衅官员的权力。这两者是共通的,明星与官员都有新闻价值,但这些人只希望媒体给他们宣传,不希望媒体给他们“添乱”,官员用权力说话,“哪个让你直播的?”而这次郭明星的徒弟则是用拳头说话,“郭德纲会武术,谁能挡得住”?
表面上,郭德纲的徒弟是在打记者,但实际上是在对抗舆论监督,是在挑衅公共知情权,与近期发生的某公安局通缉记者如出一辙。采访报道大多会涉及到新闻人物,难以避免地会联系到一些新闻当事人的个人隐私,这也使得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与公共知情权出现冲突的机率大增。当明星的隐私权和公共知情权发生矛盾时,多以尊重公共知情权为主导,这体现的是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明星比普通人占有更多的社会资源,当他们利用这种资源获得个人利益的同时,也应承担比普通人更多的社会义务。用赵忠祥的话来说,“出得起名,就得挨得起骂”,天下没有光占便宜不吃亏的好事。
作为有相当艺术造诣的知名相声演员,郭德纲拥有众多“纲丝”。作为公众人物,他理应以善良的品格、谦逊的言行、宽广的胸怀、守法的原则去影响其拥趸者,而不是强词夺理,出口伤人,更不能侵犯公共利益,蔑视公共知情权,否则必然要为此付出沉重的代价。“人过留名,雁过留声”,请三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