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徽县铅污染案代理律师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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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法治事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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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刊记者
甘肃省陇南市徽县铅污染案的解决前景如何?本刊记者为此走访了本案原告代理律师之一的王振宇,请他介绍一下本案的具体情况。
记者:王律师,我在采访中发现受害群众现在最关心的是宏宇公司能赔他们多少钱,您这方面了解到哪些情况?
王振宇:我们律所从徽县法院得到的口头答复是,立案后法院一直在清点及保留将来可能的赔偿款。铅污染事件爆发后,法院曾组织拍卖过宏宇公司的铅锌产品,拍卖了800多万元。应群众的要求,法院建立了专门账户,准备专款专用。当时徽县政府划拨走了400万元,给法院的说法是,这笔钱用于治理污染,改善环境,包括河道清淤,道路硬化,居民楼的粉刷,栽植树木,也包括对受害群众的营养干预。后来,国家清查法院账户,按规定一个法院只能有一个基本账户,于是将这个专门账户移交给县财政局。立案后法院去询问,说是又用掉了200多万元,包括为受害群众够购买营养品,为居民安装煤气灶等。具体明细正在制定之中,将来一定会向群众公示。目前,受害群众代表也向县财政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公开这笔款项及支出明细。
另外,宏宇公司的厂房用地有两块,原来土地使用权属于其母公司洛坝集团,目前在法院的努力下,土地使用权已经归属到宏宇公司名下。其中一块已经拍卖了200多万元,另一块未拍卖,估价在100多万元。当时的拍卖价是16.5万/亩,法院认为太低,虽是工业用地,但工业用地的最低转让标准也是18万/亩,起码要达到这个标准。法院正与县政府协商,希望能将这两块规划中的工业用地改变为商业用地,拍卖到更多的钱,但希望很渺茫。
这两笔赔偿款项目前只有五六百万,而受害群众起码有两三千人,分到每个人就太少了。除了宏宇公司外,其他企业也是污染源,也应该进行赔偿。
记者:各级政府在处理铅污染案中应该起到什么作用,承担什么责任?
王振宇:2007年曾因徽县铅污染案,甘肃省政法委处理了20多名领导干部,国务委员陈至立有批示,希望当地政府能妥善处理此事,让群众满意。时任环保总局副局长的潘岳直言此案中县政府有行政不作为的情况。从历史上看,1996年建厂时污染企业是国有性质的,一些县领导和县里的一些行政单位都是企业股东,他们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本案原告已向徽县法院提出申请,希望将徽县人民政府和宏宇公司的母公司洛坝集团都依法追加为被告人。
记者:问几个各方关心的具体问题:1.8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是怎么计算的?2.诉讼请求中继续治疗和支付医疗费用这一项,为何不明确具体赔偿数额?3.群众的化验单都是2006年出具的,现在是否申请重新鉴定?4.血铅含量标准,目前儿童有国家标准,成人没有,将来审理时如何应对?
王振宇:精神损害赔偿法律上没有计算方法,本案人数众多,8万乘以几千是个庞大的数字,但对于每一个受害群众来说,遭受到这么大的人身伤害,赔偿8万并不算多。我们要求被告为我们继续治疗,直到血铅含量正常为止,如被告不愿为我们长期治疗而愿意进行一次性赔偿,赔偿数额应由被告提出。铅污染的人身伤害就发生在2006年,所以以2006年的鉴定结果为依据,是合理合法的。如被告认为受害人现在血铅含量有变化,被告申请再次鉴定,我方是否接受还要再考虑。成人血铅标准问题,如何认定为铅中毒,如果开庭我们将邀请专家出庭作证。
记者:现在出现了你们一方和李建忠一方的两方群众,还有未参与诉讼的群众,将来如何协调?您对诉讼前景真的看好吗?
王振宇:我们律所将竭尽全力维护受害群众利益,在这一点上,政府、法院与我们的目标是一致的,能够立案就是各方共同努力的结果。可以预期的赔偿款太少,是目前的最大障碍,希望各级政府和法院都加大工作力度,只要真心为群众谋利益,政府和法院一定会得到群众的真心拥护。受害群众在维护自身利益上没有根本分歧,只要多方努力,总可以找到协调各方妥善解决问题的金钥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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