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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選試判、科目選與平判入等——唐代吏部銓選科目選設置問題考辨(二)

(2022-04-25 11:09:11)
分类: 研究成果

三、科目選

吏部以分科考試的方式來簡拔官員,按照評定等級注擬授官。科目選中最為人熟知的是宏詞、拔萃二科。宋王讜《唐語林》卷八1027條:

隋置明經、進士科,唐承隋,置秀才、明法、明字、明算,並前六科。主司則以考功郎中,後以考功員外郎。士人所趨,明經、進士二科而已。及大足元年(701),置拔萃,始於崔翹。開元十九年(731),置宏詞,始於鄭昕。開元二十四年(736),置平判入等,始於顏真卿。

《唐語林》這段材料被徵引的最多,但問題也最多。首先,這則材料表明了唐代舉選制度承接隋而來。隋朝設置明經、進士科,唐延續並增至六科。主考也是因襲前代。但緊接著王讜才說,唐代分別於大足元年、開元十九年、開元十四年設置拔萃、宏詞、平判入等三科,似乎可以確信唐代吏部科目有此三科。

其次,王讜這段話表明了一個非常重要的問題,隋唐舉士與選官是一體的。舉選制度,貢舉舉士經歷了考功郎中、考功員外郎、禮部侍郎主考的轉變,吏部在平時還要負責銓選工作,因此舉選在唐代至少是兩個部門參與其中。

最後,王讜的材料存在爭議性的解釋。畢竟《唐語林》是宋代的筆記小說,其材料記載的真實性需要審慎對待。王讜只是說大足元年,置拔萃科,卻沒有指明其性質。根據王勳成的考證,《唐會要》卷十六《貢舉部·制舉科》、《冊府元龜》卷六四五《貢舉部·科目》皆視大足元年的拔萃科和開元十九年的宏詞科為制舉類。我們不需要重複王勳成考證,但有一點需要指出,拔萃科凡是署名書判拔萃必然屬於吏部科目選,因為吏部試判不試策。後人之所以會混淆,類似是把制舉的博學宏詞科簡稱宏詞科。王勳成認為《唐語林》大足元年設置拔萃科,有誤。其實不然,不是王讜所記有誤,而是後人理解有差異。王讜此言並未言及拔萃具體性質,前後並無制舉、科目選的語境,只是後人以為吏部書判拔萃科就是王讜說的大足元年的制舉拔萃科。

第一,吏部科目選宏詞科、拔萃科、平判科。

王讜《唐語林》大足元年的拔萃科問題,王勳成在《唐代銓選與文學》中已經糾正,不重複其觀點,只說結論,王勳成考釋書判拔萃科設於開元十八年。劉後濱《唐前期文官的出身與銓選》認為拔萃科比較複雜,依舊視作原出制科,始於大足元年。大足元年的拔萃科是制舉的觀點還見吳宗國,“久視、大足時,拔萃科仍是制科的一種,或者說,作為科目選的拔萃科還處在發育之中,尚未從制科中分離出來。”王勳成考證大足元年的拔萃科,全名是拔萃出類科,屬於制舉,後人混淆吏部科目選書判拔萃,與把博學宏詞簡稱宏詞科類似。然而,制舉試策不試判,吏部試判不試策是涇渭分明的。制舉不會有書判拔萃的名目,有拔萃出類、超拔群類制舉科,但都考試策。吏部設置了書判拔萃,制舉沒有必要再仿照吏部科目,皇帝制科等級最高,吏部也不敢僭越。因此,按照王勳成論述書判拔萃從制舉演變就不能成立。

博學宏詞科的設置從側面印證了這點,“開元十九年(731),置宏詞,始於鄭昕。”《登科記考》卷七博學宏詞科下注曰:“按唐之博學宏詞科,歲舉之。”歲舉即每年都舉行,自然是常舉、常選。《冊府元龜》卷六四五、《唐會要》卷七十六卻把這年的博學宏詞科放在制舉類顯然是錯誤的。吳宗國認為吏部科目選宏詞科是始開元十九年,不過王勳成更進一步推究應為開元十八年孟冬十月。《全唐文》卷三九〇獨孤及《唐故朝議大夫高平郡別駕權公神道碑銘並序》載:

至開元十八年,乃擇公廉無私工於文者,考校甲、乙、丙、丁科,以辨論其品。是歲,公受詔與徐安貞、王敬從、吳鞏、裴朏、李宙、張烜等,十學士參焉。凡所升獎,皆當時才彥,考判之目,由此始也。

科目選宏詞、拔萃的設置的可以確定為開元十八年冬十月。

接著看宋王讜《唐語林》說:“開元二十四年,置平判入等,始於顏真卿。”這則材料只是給定了開元二十四年這個時間節點,並未指出平判入等的性質,我們甚至不清楚,王讜所謂的平判入等是不是科目選?我們的結論是:開元二十四年,置平判(科)入等,顏真卿參加了吏部新增科目選平判科。

《舊唐書》顏真卿本傳云:“開元中,舉進士,登甲科。”《新唐書》載其:“開元中,舉進士,又擢制科。”新舊《唐書》不同之處在於,《新唐書》載顏真卿在進士及第之後,又參加了制科。制科非常舉,進士科是常舉。殷亮《顏魯公行狀》曰:“開元二十二年進士及第登甲科。二十四年吏部擢判入高等,授朝散郎秘書省著作局校書郎。天寶元年秋,扶風郡太守崔琇舉博學文詞秀逸。玄宗禦勤政樓,策試上第。以其年授京兆府醴泉縣尉”行狀記載其開元二十二年進士及第登甲科對應的是《舊唐書》。開元二十四年吏部擢判入高等,顯然指吏部的科目選入等,對應王讜所言,開元二十四年,似乎置平判入等就應為吏部擢判入高等之事。殷亮行狀也確定了《新唐書》“又擢制科”指顏真卿天寶元年參加了博學文詞秀逸的制科。不過,《全唐文》卷三九四令狐峘《光祿大夫太子太師上柱國魯郡開國公顏真卿墓誌銘》載:“弱冠進士出身,尋判入高第,授秘書省校書郎。天寶初制策甲科,作尉醴泉。”“制策”是制舉試策,佐證了《新唐書》、《顏魯公行狀》記載的顏真卿天寶元年參加制舉考試。行狀與墓誌銘中載顏真卿天寶初制策甲科,任京兆府醴泉縣尉。然,殷亮行狀與令狐峘墓誌銘對於顏真卿判入高等之後授予官職記載不同。殷亮說是授“朝散郎秘書省著作局校書郎”,令狐峘則說“秘書省校書郎”。朝散郎,文散階從七品上,應該是顏真卿進士及第後散階銜。著作局隸屬秘書省,《唐六典》載秘書省有校書郎是八人,著作局有校書郎二人,同為正九品上。殷亮是顏真卿表兄殷寅之子,按照令狐峘墓誌顏真卿所任校書郎應具體為殷亮“秘書省著作局校書郎”,可補賴瑞和之論。

總之,顏真卿應是:開元二十二年,進士及第登甲科;開元二十四年才參加吏部銓選擢判入高等,授予朝散郎秘書省著作局校書郎;天寶元年,試策博學文詞秀逸,擢上第,授京兆府醴泉縣尉。唯一符合王讜《唐語林》的只有《顏魯公行狀》這則史料。不過,這也能夠證明開元二十四年吏部科目選有“平判科”入等。開元十八年後,吏部設置科目選宏詞、拔萃科,開元二十四年,又設置平判科,始顏真卿。但學界對平判科的存在還是存在有疑慮茲舉例證之:

今本點校《冊府元龜》卷第六百三十九《貢舉部(一)·總序》云:“又有吏部科目,曰宏詞拔萃,平判官皆吏部主之。……其吏部科目,吏部貢舉,皆各有考官。” 應句讀為“又有吏部科目,曰宏詞、拔萃、平判,官皆吏部主之。”此處三者並列即同為吏部科目選之意。吳宗國先生注平判官(應為平判入等),沒有把官字放入後一句,顯然和下文“皆各有考官”不通。

吏部科目選平判科入等,還見於元稹。元稹是明二經及第,守選七年參加吏部科目選平判科。《酬翰林白學士代書一百韻並序》“八人稱迥拔,兩郡濫相知。”元稹注:“同年八人樂天拔萃登科,予平判入等。”白居易貞元十九年拔萃登科,元稹與之同年,此處“平判入等”應為平判科入等。《酬哥舒大少府寄同年科第》云:“前年科第偏年少,未解知羞最愛狂。九陌爭馳好鞍馬,八人同著彩衣裳。”元稹注:“同年科第:宏詞呂二炅、王十一起、拔萃白二十二居易、平判李十一複禮、呂四穎、哥舒大恒、崔十八玄亮、逮不肖,八人皆奉榮。”元稹區別了宏詞、拔萃、平判三科,顯然吏部科目選是存在平判科的。有學者把白居易的書判拔萃科及第稱判科,這樣的說法只能讓問題更加含混。判科是吏部所有試判考試科目的概括,不應該限定在某一個科目上。吏部考試以試判為主的科目皆是判科。

《舊唐書》卷一百六十六《元稹傳》:稹九歲能屬文十五兩經第。二十四調判第四等,授秘書省校書郎。二十四調判入第四等,是參加吏部科目選平判科入第四等。徐松《登科記考》把列元稹拔萃科入等,乃誤。下注曰,《侯錄》載《元微之年譜》,貞元十八年微之年二十四,中書判拔萃第四等,授校書郎。《唐才子傳》:“元稹擢明經,書判入等。”年譜稱書判拔萃第四等是錯誤的,才子傳中的書判入等應解釋為平判科入等。

第二,吏部科目選遴選人員資格

“有官階出身者,吏部主之;白身者,禮部主之。”守選制度確立後,選部銓選考試選人分為:一選限已滿的前資官、有出身者。考試內容為案牘文判觀其能,屬平調平選;二是“選限未至”、“選未滿”的前資官、有出身者。沒有循資格限選、限期之前,都應平選試判考。循資格設立後,“選限未至”、“選未滿”的前資官、有出身者參加科目考,考試內容是吏部開元十八年新設科目選宏詞、拔萃、平判科。此外,詞美者,不拘限制,司馬光所引不全即省略了這句。區別兩者典型的標誌是“選限”之期,這與唐代“循資格”關係非常之密切。可以說,吏部科目選的創設正是因為“循資格”的設立出現了問題而採取的補救措施。

王讜《唐語林》記載顏真卿一事,是因為他進士及第守選未滿,直接參加了吏部常調科目選。

中唐進士及第必須守選,一般是三年。開元二十二年、二十三年、二十四年,顏真卿進士及第應該守選滿三年才能參加吏部銓選。這裏涉及到如何理解“選人有格限未至”、“選未滿”的含義問題。《通典》卷十五《選舉三》:

選人有格限未至,而能試文三篇,謂之“宏詞”;試判三條,謂之“拔萃”,亦曰“超絕”。詞美者,得不拘限而授職。

選人中有選格所規定的參選期限尚未到者,是指“選人有格限未至”。

《新唐書》卷四十五《選舉志下》:

選未滿而試文三篇,謂之“宏詞”;試判三條,謂之“拔萃”,中者即授官。

守選年數還未滿者,是指“選未滿”。

現存典籍中關於唐代博學宏詞、書判拔萃最早的記載不是《唐語林》;“格限未至”、“選未滿”之語也非出自司馬光《資治通鑒》云:“人有格限未至,而能試文三篇,謂之‘宏詞’試判三條,謂之‘拔萃 ’,入等者得不限而授。”。司馬光之語是轉自杜佑且表述不完整。原文出自杜佑《通典》卷十五《選舉三》。之所以再次提及是因在討論科目選平判科選人資格時需要重新審視這則史料。

顏真卿既然未滿三選,就屬於“選未滿”。參選吏部科目選試判二條,應平判科,所以王讜說“平判入等始自顏真卿。宋代科舉考試後是要守選的,《宋史》卷一五八《選舉志》“進士、制舉,三選”。王讜顯然知曉這一制度,而顏真卿守選未滿三年應吏部選,所以才會特意留筆。那麼,由此推論,吏部科目選的設置應在開元二十四年之前,是針對類似顏真卿這樣“格限未至”、“選未滿”的人而設置的。

劉禹錫《唐故相國李公集紀》載:“公諱絳,字深之,趙郡人。在貢士中傑然有奇表。既登太常第,又以詞賦升甲科。授秘書省校書郎、歲滿從調,有司設甲乙問以觀決斷,複居高品。”又《舊唐書》卷一六四《李絳傳》云:絳舉進士,登宏辭科,授秘書省校書郎。秩滿,補渭南李絳貞元八年進士及第,後又參加了制舉宏辭科詞賦考試,升甲科,授予秘書省校書郎,任職滿後入吏部銓選常調,即參加杜佑所說“乃采經籍古義,假設甲乙,令其判斷”的吏部科目考試,有司設甲乙問以觀決斷,李絳複居高品,補謂南縣尉。有學者描述為“李絳貞元八年進士及第,同年宏詞科及第後,又參加了科目選,‘有司設甲乙問以觀決斷’,且選限已滿,應當指代平判入等科。”這樣的表述邏輯有問題,李絳是先進士及第,同年參加制舉宏辭科,任校書郎秩滿後,又參加吏部書判常選。平判入等並非指吏部科目選,而是代指吏部以案牘、書判、文判的方式考察官吏,擢佳秀者“入等”的考試辦法。李絳是正常秩滿的情況下入吏部常選參加案牘文判考試,不同於“選限未至”的參加吏部科目選宏詞試詞三篇、拔萃試判三條的考試。

又張說《兵部尚書代國公贈少保郭公行狀》稱郭元振:“十八擢進士第,其年判入高等,時輩皆以校書、正字為榮,公獨請外官,授梓州通泉尉。”開元十年(722),張說作此行狀。郭元振咸亨四年,擢進士第,其年判入高等。有學者認為“判入高等”即“平判入等”。唐代舉選結合,參加吏部銓選常調的選人範圍是:進士及第有出身的、選限已滿的前資官、選限未滿的前資官。郭元振是進士及第,按制需要守選三年,才可以應吏部常選。郭元振不可能在同一年不參加守選,徑直在進士及第後,立刻參加吏部銓選常調,唐代進士及第不守選罕例恐不會在制度體系完備的開元年間發生。張說所言“判入高等”應為“制入高等”之誤。因為,高宗咸亨四年吏部尚無“書判拔萃”科。王定保《唐摭言》卷三《今年及第明年登科》曰:“郭代公,十八擢第,其年冬,制入高等。”郭元振(656-713)《舊唐書》本傳“封代國公”,稱郭代公,徐松《登科記考》載擢第為唐高宗咸亨四年(673,是年冬集銓選,應制舉。王勳成判斷行狀所言後人“判入高等”或是後人傳抄之訛。

即便武後時期所設試官,也需要參加吏部平選,《考課令》“內外官”條集解:然則,判官亦得考,師不依之。又《唐會要》卷七十九《諸使下·諸使雜錄下》載:

(大和三年)其年(829)十二月,中書門下奏:“伏准五月八日勅節文,諸道、諸使奏判官,所奏雖官資相當,並請限曾任正官經六考以上者,比擬監察、侍禦史;九考以上者,與比擬殿中侍禦史;以上節級各加三考。如曾諸色登科,超資授官者,不得在此限。所奏憲官,特置考限,以防僥倖,深合至公。然節文之中,或有未盡。臣等再四商量,如京六品以上清資官、並兩府判官,及進士出身,平判入等,諸色登科授官人,不在此限。其在使府及監察已上者,亦任准元和七年八月二十二日勅節文,依月限處分。餘望准前勅施行。”依奏。

諸道、使奏薦的判官,需要曾任一定考數才能擬定新職,在京六品以上的清流官、兩府判官以及進士出身,平判入等不在此列。由此可確定此“平判入等”非平選,而是吏部科目選平判科不在此限,因為上文已經說除此外的判官入選參考當時吏部平選常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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