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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選試判、科目選與平判入等——唐代吏部銓選科目選設置問題考辨(三)

(2022-04-25 11:10:40)
分类: 研究成果

四、選部舊制平選與科目選書判拔萃科、平判科的區別

第一,區別科目與科目選

循資格設立守選制度後,科目選為彌補其選人之弊出臺。因此,此時需要區別選部“科目”與“科目選”的差異,這一問題學界尚未討論。首先,由表1可知,開元十八年之前選部舊制僅有一個身言書判的試判科目,此科目選人資格尚未有選限設置;開元十八年後,選部舊制就存在了舊制科目與新科目選並立的情況。舊制試判銓選常調是“平選”考試判,是吏部一直就有的科目;新制科目選“平判科”入等考試判是針對選限制未至、選未滿的選人。新制科目選設立後,舊制平選負責考判選限滿、格限至的選人,因為守選制度確立後,平選考試判的選人資格發生了變化。這也就導致了在開元十八年後,存在科目與科目選的差異,區別方式是看選人資格。

其次,選部舊制平選極易同書判拔萃科、平判科入等混淆。避免混淆二者的方法是:一是明確選部舊制平選常調,在時間上相繼存在。二是區別選人資格範圍。以循資格設立出現問題,科目選設立的時間點開元十八年前後作為參照。選部舊制身言書判平選常調一直存在,且以案牘、書判試判作為考試內容。循資格創立前,守選制度建立前,選限滿與未滿的前資官,進士及第者都要參加平選。開元十八年後,針對彌補循資格選人之弊端,科目選設立。區別科目選與平選的方法是基於參選人員資格,有兩條即“選限未至”和“選未滿”。

最後,科目與科目選的差異,並未引起重視的原因是學界把科目選的平判科入等當作了選部舊制平選科入等。科目選平判科性質歸屬最為複雜。如果平判科是科目選,科目選有選人資格設置,平判科也必然有選人資格限制性要求。“舉凡吏部主持的科目,諸如宏詞、拔萃、平判入等以及後來設立的三禮、三傳、三史等,皆可以稱之為吏部科目。而平判入等是從選人所試判中評出佳者登於科第。選人是通過正常銓選的程式參加試判的,因此不能稱之為科目選。”吳宗國先生接著又繼續闡釋科目選選人資格許可權問題。從選人試判中評出佳者登於科第應是對所有吏部考試而言,而非特指平判入等,宏詞、拔萃皆是入等之意。吳宗國先生既然承認選人通過正常銓選程式參加試判,也就表明了在科目選限制選人資格同時存在一般性試判常調平選,而這一點恰恰是被忽視了的。正是因為忽視了在科目選出臺後同時存在著一個一直存在的選部的舊制身言書判的試判考,才會造成學界對平判入等認識混亂、表述雜糅。

未區別科目與科目選的例證:

1.金瀅坤《唐代書判拔萃科的設置、沿革及其影響》一文在文章開頭就明確提出了平判入等科、書判拔萃科、博學宏詞科是“科目選”。《唐故相州成安縣主簿張府君墓誌》載張

其年十四,以明經擢第,自孝廉郎解褐相州成安主簿。其第一年,顧其當曹主吏,有繩糺法無罶;第二年,佐長庸議,上更無私;第三年,臺閣食聲,思與輯穆。如是惠廣物,清節苦心,決黷聽殷,行修聞遠,三考如雪,四人備恩,德輔中朝,聲揚河北。未三二年,以清狀減考,見許赴集,於前年冬十月銓授筆硯書判,高出萬人,拭目於時。吏部簡闕,制命俟行,豈謂坐對金門,軺軒不就。以天寶十載正月三日不起,微疾返真於長安客舍,春秋卌有二。

金瀅坤文章認為,張卒於天寶十年(751),其天寶八年(749)滿三考,參加吏部銓選試判考試,考慮到有萬人參加應該是選限已至的平判入等科,而非選限未至的書判拔萃科。這已經同作者在開頭表述矛盾了,既然平判入等是科目選就一定有選限要求,而如果張是參加沒有選限的平判入等,就不會是科目選而只能是吏部舊制沿革下來的一般常調銓選試判考。這一條例證足可以證明吏部科目與科目選並未被學界充分討論。

2.學界目前較早區別科目與科目選的是黃正建先生1992年《唐代吏部科目選》一文“簡稱《科目選》”。《科目選》一文首先區別了科目與科目選的差異,並且在選人資格上進行了清晰的論證,尤其在處理《冊府元龜》“平判,官皆吏部主之”時句讀也符合筆者研判。只是可惜文章並沒有深入就科目選與科目問題進行探討尤其後世在對《通典》“平判入等”作為平判科入等還是平選試判入等陷入認識混亂之際,就非常有必要把這一問題徹底說清楚。

第二,“平判入等”問題辨析

非要說“平判入等”是吏部科目選,也只能指吏部舊制“平選”試判考試入等。因為當時吏部對所有選人只有一個選拔標準,都參加書判,那時“循資格”、守選制、科目選也沒有創立,可以勉強說“平判”入等。但絕不能斷然認為吏部沒有科目選“平判科”入等或者認為科目選平判科就是選部舊制平選試判考,學界對這一問題認識混亂表現為兩種觀點。

第一種觀點,把選部舊制的平選,當作了科目選中的平判科入等,把“平判入等”這個四個字理解成只要憑試判考試入等之意。認為選部舊制的身言書判考、試判考試的平調“平選”是開元二十四年自顏真卿始的“平判入等”。“然則吏部常調銓選試判實即‘平判’,‘平判入等’則是指參加吏部常選試判成績達到‘入等’的標準。堅持這一說法的依據史料是杜佑《通典》卷十五《選舉三》,只不過卻把這則史料的選部舊制平選“入等”試判佳者同科目選“平判入等”混淆。換言之,這是把後者科目選“平判”科試判二條“平判入等”,當作了前者選部舊制平選身言書判考,試判二條。吳宗國先生認為平判入等是從試判發展而來的,杜佑《通典》卷一五《選舉三》為例證之,隨即又說平判入等即選人試判佳者就有欠周全。玄宗開元十五年(727)敕:“今年吏部選人,宜依例糊名試判,臨時考等第奏聞。”這條材料只能說明糊名試判還沒有形成制度,卻不能說明平選試判考等第沒有形成制度,需要下敕臨時處分。區別平選考試入等,與平判科入等,在入等問題的方法,已經前道及:先看時間,再看選人資格。

《唐會要》卷七十五《選舉部下》:

元和三年正月,吏部奏:“准去年六月勅,元和元年下文狀人,但有續闕,即便注擬。元和二年下文狀人,均待有兩季下續闕,至冬末合收用者注擬。伏以非時選集,見在無多,待闕多年,艱辛轉甚。其元年二月十三日已前下文狀,應未得官人,並請依當年平選得選留人例,一時注擬。其十月以後,及今年下文狀人,如元勅即與處分,亦請准前注擬。其餘並請待注平選人畢,有闕相當,便與注擬。如無闕相當,即請許待續闕。”勅旨:“依奏。”

其年三月,勅:“秘書省、弘文館、崇文館、左右春坊、司經局校書郎、正字,宜委吏部,自今平流選人中,擇取志行貞進、藝學精通者注擬。”

這兩條記載中元和三年正月吏部奏提及“非時選人”、“平留選人”即說明元和時吏部銓選分為定期舉行的時選,和臨時性的“非時選”。三月敕文中則明確了“平流選人”。在《唐會要》卷六十五《秘書省》中詔書記載更加詳細:

元和三年三月,詔:“秘書省、弘文館、崇文館、左春坊司經局校書、正字,宜委吏部,自今以後,於平留選人中,加功訪擇。取志行貞退,藝學精通者注擬。綜覆才實,惟在得人,不須限以登科及判入等第。其校書、正字限考,入畿縣尉、簿,任依常格。

不同的是“平流選人”在元和三年詔書中的寫作“平留選人”,當為選部舊制常調平選。選人旨在得人,取其才實,“不須限以登科及判入等第”此處的“判入等第”容易造成語言上的誤解。一是把“判入等第”理解成“平判入等”,又加之把“平判入等”理解成了“平選”入等;另一種是把“判入等第”理解為“平判科”、或書判拔萃,判入等。這兩種解釋都欠缺具有說服力的證明,這是語言歧義造成的。“判入”可以理解為吏部專項考試“判”的通稱;也可作“列”入之意。在沒有新的證據材料佐證前,穩妥的解釋“判入等第”含義是:根據吏部銓選列入等第,包含了平選以及科目選書判拔萃、平判科入等。

總之,《唐代平判入等考辨》作者持此論的核心觀點是:“常規銓選既稱‘平選’,在‘平選’中的試判便可稱‘平判’。《新唐書》卷一百一十八《韋見素傳》“(韋見素) 遷文部侍郎,平判皆誦於口,銓敘平允,官有丐求,輒下意聽納,人多德之。”這樣的說法極易同科目選“平判科”入等混淆。持此論更進一步則是徹底否定了吏部科目選“平判科”的存在,因此也就否定了《冊府元龜》史料的真實性。大概是注意到這種含混所以在處理《唐語林》顏真卿“置平判入等”時,作者解釋說:“這裏的‘置’可能是指‘置科’,亦即開元二十四將‘平判入等’確定為一個銓選‘科目’。大抵‘平判入等’有一個由非科目到科目的過程,至杜佑、元稹之時,則已成為更加穩定而規範的科目。選部銓選一直以來存在平選試判之目,科目選特設平判科,是針對“循資格”之弊為滿足選人資格許可權問題增設,這是我們需要明確指出的。

第二種觀點,相較第一種而言是截然對立的。這種觀點承認了吏部科目選存在平判科,但卻又忽視了選部舊制平選試判的存在,混淆了科目選平判科與平選入等,如認為顏真卿“登甲科”指的是“平判入等”。我們已經指出的李絳宏詞及第之後參選問題。除此之外平判科入等、平選入等、書判拔萃入等還需要具體考辨以下幾個例子:

《舊唐書》卷一百六十六《白居易傳》:

貞元十四年(798),始以進士就試,禮部侍郎高郢擢升甲科,吏部判入等,授秘書省校書郎。元和元年四月,憲宗策試製舉人,應才識兼茂、明於體用科,策入第四等,授盩厔縣尉、集賢校理。

作者在唐代吏部平判入等科與選舉研究》中說:似乎《舊唐書·白居易傳》把‘吏部判入等’,與拔萃科等同,其實判入等 ’就是‘平判入等’科,不能視作拔萃科。這句話值得探討。《舊唐書》所記有錯,錯在白居易吏部判入等、授予校書郎的時間不是“貞元十四年”,而是與元稹同年“貞元十九年(803”。上文元稹詩中已經說了,他同白居易八人一同“榮養”。 元稹《白氏長慶集序》:“貞元末,進士尚馳競……樂天一舉擢上第。明年,中拔萃甲科。是公《性習相近遠》、《求玄珠》、《斬白蛇》等賦,及百道判,新進士競相傳於京師。”白居易是進士、拔萃同登科,即貞元十八年先進士及第,十九年又參加“選未滿”的科目選拔萃科,而非平判科,其書判考試的百道判詞也為新進士爭相傳閱。又以《新唐書》卷一百一十九《白居易傳》證之:

貞元中,擢進士、拔萃皆中,補校書郎。元和元年(806),對制策乙等,調盩厔尉,為集賢校理,月中,召入翰林為學士。

《新唐書》所載白居易進士、拔萃皆中,然後補校書郎,時間在貞元中。《舊唐書》錯在時間上,學者稱其把“‘吏部判入等’同拔萃科混為一談。判入等就是平判入等科”有待詳細探討。白居易《養竹記》寫道:“貞元十九年春,居易以拔萃選及第,授校書郎。”貞元十九年白居易以拔萃選及第是真實的,至於之所以產生錯訛,或因把“拔萃”當作了“佳者”入等,認為這是一種誇張的表述,於是把“判入等”理解成“平判入等”科。如《唐代平判入等考辨》作者說,《舊唐書》卷一百八十七下《張巡傳》曰:“(張巡)舉進士,三以書判拔萃這種表述不夠準確,認為張巡是三次參加“平判”皆入等。如果張巡是以書判入等,尚可以解釋為這位學者所認為的吏部平選即平判入等;或解釋為前一學者的平判科入等。但書判後有拔萃二字,認為是等同於佳者誇張的表述顯然違背史實。從以上這兩種觀點可以看出學界對選部舊制平選、吏部科目選平判科的認識存在嚴重的誤讀和混淆。

唐代吏部平判入等科與選舉研究》一文對《唐故朝議郎前守蓬州刺史樂安孫府君墓誌銘並序》中的解釋也不夠周全:

(孫讜)高祖府君諱逖,英拔間出,年十八,應制擢科,授越州山陰縣尉,滿秩從調,判居三等。時有司考覆,公精以為妙絕,升二等送,超拜左拾遺……曾祖府君諱宿……判入高等,授秘書省校書郎……大父府君諱公器,抗志耽學,應書判超絕登第,授京兆府鄠縣主簿 …… 烈孝府君諱簡,擢進士第,判入殊等, 授秘書省正字。時南場所試,為搢紳推最,歌諷在口,繇此時人號為制判家。

論文作者說:

從有號稱“制判家”的孫氏家族試判情況來看,有判居三等、升二等、判入高等、書判超絕、判入殊等五種不同的稱法,判居三等符合平判入等科有甲、乙、丙、丁四等之第丙等,即平判入等,判入高等和判入殊等,應該是平判入等科的甲等、或乙等,而書判超絕科在表述上與其他三者有明顯的區別,就是書判拔萃科。需要特別說明的是孫逖先是以“滿秩從調,判居三等”,即平判入等丙科及第,但因試判“妙絕”,被有司“升二等送”,擢為拔萃科。

滿秩從調,判居三等。時有司考覆,公精以為妙絕,升二等送”作者從入等的情況倒推存在一個問題,選部舊制的平選也是入等的。《通典》載趙匡《選舉議》曰:

宏詞拔萃,以甄逸才;進士、明經,以長學業;並請依常年例,其平選判入第二等,亦任超資授官。

趙匡所謂的依常年例,即說按照選部舊制,平選如果試判入第二等,可以超資授官。對照孫讜祖父孫而言,《全唐文》卷三三七收顏真卿《尚書刑部侍郎贈尚書右蔔射孫文公集序》稱:“年未弱冠而三擅甲科。”696-761),《唐會要》卷七十五《藻鑒》云:“開元八年(720)七月,王邱為吏部侍郎,拔擢山陰尉孫《舊唐書》卷一九〇《文苑中·孫傳》載:“開元初,應哲人奇士舉,授山陰尉。遷秘書正字。十年,應制登文藻宏麗科,拜左拾遺《新唐書》卷二百二《孫傳》:年十五711),……舉手筆俊拔、哲人奇士隱淪屠釣及文藻宏麗等科。開元十年722,又舉賢良方正。玄宗禦洛城門引見,命戶部郎中蘇晉等第其文異等,左拾遺。

表二:

時間

方式

性質

等第

授官

出處

景云二年(711

三登甲科

制舉

 

 

全唐文

開元八年(720

吏部侍郎

選部

 

王邱拔擢山陰尉

唐會要

開元初

哲人奇士舉

制舉

 

山陰尉

秘書正字

舊唐書

開元十年(722

賢良方正

制舉

其文異等

左拾遺

新唐書

開元十年

文藻宏麗

制舉

 

 

登科記考

舊唐書

《常無名墓誌》卻是“開元十年,舉文藻弘麗。遂上皇王之盛,下借周漢之喻,……與孫同入第二等。墓誌與《舊唐書》均載孫為開元十年,舉文藻弘麗,其文異等即第二等,《新唐書》開元十年賢良方正應誤。

十八歲制舉授山陰尉,他就是應該屬於趙匡所論的這種情況,秩滿參加選部舊制平選,初判為三等,有司考覆以為妙絕,升入二等,超拜左拾遺即超資授官。因此判居三等未必就一定是平判科入第三等,而很可能是趙匡所言的選部舊制平選入三等,後升入二等,這也才符合超拜的邏輯。作者誤認孫逖先是以“滿秩從調,判居三等”,即平判入等丙科及第,但因試判“妙絕”,被有司“升二等送”,擢為拔萃科。更是把孫從一個平判科變成了拔萃二等,也就說按照作者的推論他參加的是吏部科目選平判科,被判入三等,卻被認為妙絕,又擢為二等,認為是拔萃科。作者這種解釋路徑對照趙匡之論選部舊制顯然不合理,合理的解釋是孫參加的是選部舊制平選,因為平選也考試判,也分等級。

孫逖曾祖父孫宿,判入高等,授秘書省校書郎。

烈孝府君諱簡,擢進士第,判入殊等, 授秘書省正字。時南場所試,為搢紳推最,歌諷在口,繇此時人號為制判家。

判入高等、判入殊等,也不一定是作者所說平判入等的四個等級甲乙丙丁中的甲或乙等。因為,選部舊制也有等級。趙匡既然說了“並請依常年例,其平選判入第二等”常年平選肯定有第一等,平選也是試判,這個被另一作者誤認為“平判”的可不是科目選平判入等。要說明清楚這點我們必須明確一點試判考試是吏部專門考試,在銓選制度實踐中雖然重視身、言,不過身言僅僅是道德言行上的軟體,人人言殊,其衡量的標準不能做到可視化。

趙匡推崇書判、試判考試就是因為能夠凸顯政治行政事務處理能力,也就是考治事能力。要知道有唐貢舉制度在趙匡時已經是漏洞百出,趙匡舉出其弊端,指陳得失,目的就是要改變風氣,他之所以積極宣導選舉中以試判為先也是基於對經學精義的新認識。趙匡選舉人條例中為我們提供了如下線索:

請令所在,審加勘責,但無渝濫,並准出身人例,試判送省。

限十月內到,並重試之訖,取州試判。

東都選人,判亦將就上都,考定等第,兼類會人數。

諸以廕緒優勞、准敕授官者,如判劣惡者,請授員外官。待稍習法理,試判合留,即依資授正員官。

趙匡選舉人條例不限前資官及選人選限都可以聽集,但無論是正品正命還是領試官、員外官,都准許參吏部冬集,不過都要經過一定的檢驗考覆,方能注擬授官。試判送省、取州試判、試判就上都,考定等第、試判合留之語充分說明了在唐代選制中存在州試判、省試判一般性考判,這就是選部舊制平選以及平選試判也要分等第。具體等第見下條:

不習經史,無以立身;不習法理,無以效職。人出身以後,當宜習法。其判問,請皆問以時事、疑獄,令約律文斷決。其有既依律文,又約經義,文理弘雅,超然出群,為第一等;其斷以法理,參以經史,無所虧失,粲然可觀, 為第二等 ;判斷依法,頗有文彩,為第三等 ;頗約法式,直書可否,言雖不文,其理無失,為第四等。此外不收。但如曹判及書題如此則可,不得拘以聲勢文律,翻失其真。故合於理者數句亦收,乖於理者詞多亦舍。其倩人暗判,人間謂之“判羅”,此最無恥,請榜示以懲之。

趙匡沒有否定經史立身的重要性,只不過他更看重能夠在制度運行框架內靈活治理能力的展現。法理的執行需要借助官吏的判案能力,重用這樣人的才能讓整個帝國制度運行得到保障。趙匡對法律條文的經學義理內涵的重視,以及文學表達的雙重要求體現為第一等;稍微差的也是以能夠參校經史,文理可觀為第二等;第三等就是能夠依照法律條文,教條行事卻稍有文采;最後第四等能夠顧及法律條文,未必理解法律中的禮樂治道精神,卻能夠做到道理不失,言語表達雖欠缺,但也尚可。趙匡的選舉標準的制定總結下來是:法律條文;法理精神;文采典雅,即第一等的律文、經義、文理三條。趙匡要求曹判出判目、評閱考卷也要遵循這些,不能以聲勢文律為限而失其真。律文、經義、文理三者之中趙匡最為看重是經義標準,這也是試判考試的精髓所在,“故合於理者數句亦收,乖於理者詞多亦舍。”趙匡看重經義與中唐啖助、陸淳新《春秋》學興起有關,這一點會專門討論。趙匡所言的試判等級不是“平判入等”的等級,而是選部一般性常選的等級劃分。

唐代吏部平判入等科與選舉研究》作者認為吏部銓選以書判最為重要,察其身、言為副,未能區別送解之前先考書、判,冬集吏部察身、言時,才考案牘、書判、試判之目;吏部書判不是最為重要的。中國古代選官的標準一直都是以德行為先,這從《唐會要》卷六十九《縣令》、《唐會要》卷七十五《選舉部下》、《通典·選舉》中馬周、杜如晦、魏徵、陳子昂、沈既濟、魏玄同、劉峣、張九齡、宋昱等人的奏文中可以見出。唐代贊成吏部書判選人的比較突出的是趙匡《選舉議》:“今所試之判,不求浮華,但令直書是非,以觀理識,於此既蔽,則無貌、言,斷可知矣。書者,非理人之具,但字體不至乖越,即為知書。判者,斷決百事,真為吏所切,故觀其判,則才可知矣。彼身、言及書,豈可同為銓序哉!”趙匡對身、言不重視,以為書判為要,其實僅是支流。在儒家禮樂美學以修身為本的語境中,德行始終是第一位的。但自古選才的問題實際上是文學與吏道、儒與吏之間的博弈。杜佑卻評論說:“文詞取士,是審才之末者;書判,又文詞之末也。”顯然杜佑是以儒者自居,不屑吏道,而趙匡則以中唐新《春秋》學為圭臬,力求開風氣之先,所重的乃是吏才,側重實用主義。儒家保守的道德理想主義情懷在杜佑一派文人而言,自然是無法容忍以書判方式敘階,此君子不能為也。所以馬端臨才會如此評論兩漢以來的儒與吏的衝突:後世儒與吏判為二途,儒自許以雅,而吏為俗,於是以剸繁治劇者為不足以語道;吏自許以通,而儒為迂,於是以通經博古為不足以適時。而上之人又不能立兼收並蓄之法,過有抑揚輕重之意,於是拘譾不通者一歸之儒,放蕩無恥者一歸之吏,而二途皆不足以得人矣。

五、平判科入等登科情況辨析

唐代吏部平判入等科與選舉研究》一文認為:平判入等科實行之初大概是吏部設置的最早科目選科目的緣故,倍受士人崇尚,在開元以前競爭還是很激烈,非進士、明經出身平判入等很困難。”平判入等不是吏部設置最早的科目選,作者認定的平判入等比開元二十四年早的證據是咸亨四年的郭元振。而王勳成已經指出郭元振是制舉入高等。此外作者舉平判入等登科情況原文如下:

1.顏元孫光宅二年(685)進士及第。

2.宋璟調露二年(671)進士及第,長壽三年(694)從調判入高等

3.常無名景三年(712)進士及第,當年登拔萃科,補益州新都尉開元十年(722),擢鄠縣尉,秩滿,判入第三等,授萬年尉。

4.馮萬石聖曆元年(697)進士及第,開元十三年(725)考判入第,十六年(728)又入第。

5.張秀明景二年(711)進士,開元八年(720)考判入等,十九年(731)又考判入等

1.《全唐文》卷三四〇顏真卿《唐故通議大夫行薛王友柱國贈秘書少監國子祭酒太子少保顏君碑銘》云:“君諱惟貞……少孤,育舅殷仲容氏,蒙教筆法。家貧無紙筆,與兄以黃土掃壁本石畫而習之,故特以草隸擅名。天授元年,糊名考試,判入高等……又選授洛州溫縣、永昌二尉,每選皆判入高科。侍郎蘇味道以所試示介眾曰‘選人中乃有如此書判!’嗟歎久之。”天授元年糊名考試,判入高等。並不能確定此判即吏部科目選,也有可能是平選試判。同樣,選授洛州溫縣、永昌,每選皆判入高科,更有可能是平選常調。

2.《全唐文》卷三四三顏真卿《有唐開府儀同三司行尚書右丞相上柱國贈太尉廣平文貞公宋公神道碑銘》載,宋暻調露二年及第,“長壽三年從調,判入高等。”從調,應為從選部常調平選試判入高等,而非吏部科目選入高等,彼時尚無吏部科目選平判科。

3. 大唐故尚書禮部員外郎贈中書舍人工部侍郎太子賓客常府君墓誌銘並序》“府君諱無名,字無名,……既冠,進士擢第,其年拔萃登科,補益州新都尉。開元十年,舉文藻弘麗。遂上皇王之盛,下借周漢之喻,……與孫同入第二等,擢縣尉。……秩滿。判入第三等。自周隋已來,選部率以書判取士,海內之所稱服者,二百年間,數人而已,又居其最焉。複以常資,授萬年尉。”開元十年,常無名與孫開應制舉文藻弘麗,同為二等。

《唐尚書省郎官石柱題名考》卷二十《禮部員外郎》常無名注:“《唐才子傳》張子容,開元元年常無名榜進士。”《唐摭言》卷十三:“無名子書劉公先翰,有常無名判云:‘衛侯之政由寧氏,魯侯之令出季孫。’豈以經對史耶!”《登科記考》卷五:“景云三年,常無名,狀元。”徐松注:“考常袞《叔父故禮部員外郎墓誌銘》:‘諱無名,河內溫人,既冠,進士擢第。其年拔萃登科。’按:拔萃科即此年之手筆俊拔、超越流輩科也。是進士擢第在此年。”

常無名景云三年進士及第,是年參加制舉手筆俊拔、超越流輩科,即《常府君墓誌銘》中拔萃登科是制舉,補益州新都尉。開元十年秩滿,從調判入第二等,是選部平選常調,非吏部科目選平判科。平判科入等釋褐情況,如果僅憑判入高等、判入等和判入高第登科作為依據是不夠充分的。平判作為吏部科目選的標誌是針對選限未至和選未滿設置的,這可以作為一個識別項。

4馮萬石。萬石,聖曆初,第進士。大足初,中嫉惡科。神龍初,中才高位下科。景云中,中懷能抱器科。開元初,重考及第。六年,中超群拔類科。十三年,考判入第。十六年,又入第。二十六年,中文詞壯麗科。凡九登科選。

5.張秀明。

開元十八年,拔萃科。徐松《登科記考》注:“《廣卓異記》引《登科記》:‘秀明開元十九年考判入等。’”開元十九年,拔萃科。徐松《登科記考》注:“《廣卓異記》引《登科記》,張秀明開元十九年考判入等。”金瀅坤、於瑞兩位學者認為徐松所注拔萃科乃平判科入等之誤。

不過,《唐代吏部平判入等科與選舉研究》一文卻以此為例說:“平判入等科也是士人由門蔭出身獲得員外官、試官,轉成正員官重要途徑。”李郱不是通過吏部科目選平判科入等,而是書判拔萃科,作者之所以錯認識在此處又把科目選的平判入等當作了吏部就制平選試判之平判,又重走了《唐代“平判入等”考辨》一文的舊路。

總之,在處理“平判入等”這一問題《唐代吏部平判入等科與選舉研究》一文的疏忽太多,有些材料的使用並不足以支撐其論點;而《唐代“平判入等”考辨》一文則是含糊不清,對科目選平判科與平判入等、選部平選更是左右搖擺不定。金瀅坤、於瑞文章最後列舉了26人平判入等與釋褐情況重新考訂如下:

1.孔戢、高、趙璘

《舊唐書》卷一百五十四《孔戢傳》:舉明經登第,判高等,授秘書省校書郎《新唐書》卷一百六十三《孔戢傳》:“擢明經,書判高等,為校書郎”。從兩則史料看,以“判入高等”作為“平判入等”標誌不妥,孔戢更有書判拔萃入高等的可能。同樣,判入等也是如此。《舊唐書》卷一六八《高傳》:釴,元和初進士及第,判等,補秘書省校書郎。又見《大唐王屋山上清大洞三景女道士柳尊師真宮志銘》趙璘“以前進士赴調,判入高第,為秘書省校書郎。”進士及第後稱前進士,赴吏部平選常調,試判入高第,而未必是科目選平判科入高第。

2. 

《舊唐書》卷一五五《崔傳》:字廣略,舉進士,平判等,授集賢殿校書郎。史料中明確“平判入等”除了顏真卿還有此條。

3.宋華、張季友、李蟾

宋華,判入高等

張季友,韓愈《唐故尚書虞部員外郎張府君墓誌銘》:“尚書虞部員外郎安定張君,諱季友,字孝權。……孝權與餘同年進士……選為河南府文學。去官,徐州使拜章請為判官,授協律郎。……試判入高等,授鄂縣尉。”金瀅坤、於瑞把張季友歸入平判科入高等釋褐值得探討。韓愈清楚寫道,在參加吏部試判考前,張孝權已經有過從官的經歷,他與韓愈同年進士及第,選為河南府文學才是其釋褐之官。

李蟾,《唐代墓誌彙編》太和〇五八《唐故朝議郎守尚書比部郎中上柱國賜緋魚袋隴西李府君墓誌銘》:“年未弱冠,以經明遊太學,忽不樂,乃修文學舉進士,頗以行藝,流譽於士友之間。元和六年,登太常第,方以詞賦擅美就科選於天官,無何故尚書孟公自給中撫俗制東,開幕序賢,首膺辟命,授試秘書省正字,充觀察推官。”詞賦擅美就吏部科選未必是平判入等選。

4.李朏、鄭

李朏,《唐代墓誌彙編》天寶二七一《唐故朝散大夫太子左贊善大夫隴西李府君墓誌銘並序》:“弱冠進士擢第,吏曹考判,又登甲科,……請授晉陵郡武進縣主簿。吏部考判這不是確切指向平判科。

,《白居易集》卷42《故滁州刺史贈刑部尚書滎陽鄭公墓志銘並序》:“公即秘書第三子,好學攻詞賦,進士中第,判入高等。始授郾城尉。”好學詞賦,及第後判入高等,也未必是平判科。

5.李鏞、鄭羣、孫簡、李虛中、李商隱

李鏞,《舊唐書》卷一五七《李鏞傳》:大曆中舉進士,又以書判高等,授秘書正字書判高等,可能是書判拔萃,或一般銓選試判考。

鄭羣,韓愈《唐故朝散大夫尚書庫部郎中鄭君墓誌銘》:“以進士選,吏部考功所試判為上等,授正字。”《韓愈全集校注》按:《志》云摹以長慶元年卒,年六十,則大曆四年華年僅八歲,文注所據《登科記》乃誤本。王儔注即糾正文注之誤,說同樊氏,二家當有所據。此謂鄭羣既登進士第,複應吏部考功選舉之宏辭拔萃科試。《新唐書·選舉志下》云:“凡試判登科謂之‘入等’。甚拙者謂之‘藍縷’。選未滿而試文三篇,謂之‘宏辭’;試判三條,謂之‘拔萃’。中者即授官。”

孫簡,《唐故朝議郎前守蓬州刺史樂安孫府君墓誌銘並序》見上文。

李虛中,韓愈《大唐故殿中侍禦史隴西李府君墓誌銘並序》:“進士及第,試書判入等,補秘書正字。”這裏的試書判入等,更有可能是選部科目選書判拔萃科入等而非平判科入等。

李商隱,《請盧尚書撰曾祖妣志文狀》:“曾孫商隱,以會昌二年由進士第判入等,授秘書省正字。”未必是平判科入等。

6、楊敬之、蕭(作為筆誤)、袁不約、韋辭、元稹、韋溫

楊敬之,《新唐書》卷一百六《楊敬之傳》:敬之字茂孝,元和初,擢進士第,平判等,遷右衛曹參軍或未平判科入等。

《唐故天德軍攝團練判官太原府參軍蕭府君墓誌銘》:“後以選敘參於吏部,書判入暗等。授太原府參軍。”書判或為書判拔萃。

崔弘禮,《新唐書》卷一百六十四《崔弘禮傳》:“崔弘禮字從周,及進士第,平判異等。或未平判科入等。

袁不約不約,字還樸,長慶三年鄭冠榜進士。大和中,以平判入等調官或未平判科入等。

韋辭,《舊唐書》卷一百六十《韋辭傳》:“少以兩經第,判等,為秘書省校書郎判入等表述不能指向平判科入等。

元稹,見上文。

韋溫,《舊唐書》卷一百六十八《韋溫傳》:年十一歲,應兩經舉登第。釋褐太常寺奉禮郎。以書判拔萃,調補秘書省校書郎。書判拔萃考非平選科試判。

7. 余從周、韋冰、韋輅、孫成、李郱

余從周,《唐代墓誌彙編》大中〇六〇《唐故尚書刑部員外郎會稽餘公大夫河南方氏合祔墓誌銘》:“以明經為鄉里所舉。再舉登上第,既益嗜學,其探賾淵奧,性得懸解,諸生皆不如君。君既歸江上,遂取前人之善為詞判者,習其言,循其矩,無幾而所為過出前人。複持所志詣有司請試,有司考其言,拔萃居第四等,因授秘書省正字。”余從周拔萃居第四等,更有可能是書判拔萃試判考。

韋冰,《唐代墓誌彙編續集》大和〇〇二《 唐故同州錄事參軍京兆韋府君墓誌銘並序》:“一舉明經上第,既會常調,判入高等,受太子正字。”

韋輅,《大唐西市博物館藏墓誌》442號《唐故平盧軍節度副使侍禦史內供奉賜緋魚袋韋府君墓誌銘並序》:“聞天官有取士科,甄較書判,且雅好之。因複下帷,琢磨覃思。而天與機格,才調高逸,剖析是非,叩擊清越,雖老於是者,咸稱伏焉。一戰而名動搢紳,再試而首冠甲乙。授京兆府參軍。秩滿赴調,又判入高等。”

孫成,《唐代墓誌彙編》貞元〇二六《唐故中大夫守桂州刺史兼禦史中丞充桂州本管都防禦經略使招討觀察處置等使上柱國樂安縣開國男賜紫金魚袋孫府君墓誌銘並序》載:“髫歲崇文館明經及第,參調選部,年甫志學,考判等第,竦聽一時,解褐授左內府兵曹參軍。”常調,判入高等、赴調,判入高等、參調選部,考判等第的表述更符合一般銓選的特徵。

李郱,韓愈《唐故中大夫陝府左司馬李公墓志銘》載:“公諱郱,……以朝邑員外尉選,魯公真卿第其所試文上等,擢為同官正尉。”李郱是以非正命員外官朝邑縣尉的身份參加吏部常選,顏真卿試書判拔萃舉上第,擢其為同官正命縣尉。而這一條史料證據還見《韓愈全集校注》條下注:

孫汝聽云:“試書則拔萃屬蔔等。”樊汝霖云:“魯公顏真卿為史部侍郎。”按:書判拔萃為吏部主試,第者授官。徐松《登科紀考》卷十寶應二年(763)拔萃科載李郱,云:按魯公於寶應二年三月改史部侍郎、八月除江陵尹、充荊南節度觀察處置使,則李郱拔萃在是年。

以上例證不足以充分證明判入等可以作為平判科的標識。不過在唐代平選的概念在發生變化,中晚唐科目選試判入仕快,是文人解褐授官起家之良選,或許讓科目選試判考成為一般銓選的主流,成為新的平選。

六、結論

第一,唐代選部舊制一直存在平流/留、常/長選的銓選平調製度。選部舊制平常調選以身、言、書、判考為取才標準,書判即選部試判考。判,一直以來都是選部遴選人才的具體方法。選部舊制平常調選試判考,不能簡稱為“平判”。一旦簡稱平判就會同吏部科目選“平判科”、“書判拔萃科”試判考混淆。學者陳勤娜認為平選試判即平判入等,簡稱平判,把吏部科目選平判入等理解成了選部舊制平選試判考,並且混淆了書判拔萃科與其定義的“平判”,對吏部科目選平判科也是語焉不詳。金瀅坤、於瑞兩位學者認為選部舊制存在平判入等,而且是開元以前吏部科目選的唯一科目。這個觀點沒有區別科目與科目選的差別,吏部科目選是針對選人格限未至或選未滿來設置的。在科目選設置之前,選部舊制規定選人都要參加平選試判。在科目選設置之後,吏部選調科目總共可分為:平選試判、科目選試判兩大類。此時平選試判參與者為選限滿的選人。這種差別的原因是循資格設置了守選制度。守選制度存在之前,選人冬集選部都要參加平選試判。守選制度存在後才有了選限和選未滿,也就才有科目選的設立,科目選本身就是為了彌補循資格守選之弊而設立的。

第二,後世之所以對“平判入等”認識混亂不堪,是因為唐代在確立守選制度後,吏部設置科目選之際就產生了兩種性質的試判。平選試判在唐代經歷了一次吏部選人資格的調整,未有循資格守選制度之前,所有選人不限制選期參選平調。循資格守選制度確立後,選人資格被限制,選限滿的去參加平選常調試判考,選限未滿的參加選部“網開一面”新增的科目選。這兩種性質的選調都是以試判為主,所以一旦簡稱平判入等,非常容易同科目選“平判科”入等混淆。實際上,這種混淆在《新唐書·選舉志下》云:“凡試判登科謂之‘入等’。甚拙者謂之‘藍縷’。選未滿而試文三篇,謂之‘宏辭’;試判三條,謂之‘拔萃’。中者即授官。”就已經發生,《新唐書》已經把所有試判登科都稱“入等”實際上已經等於說“平判入等”,但這同杜佑《通典》的記載不符。這種混亂還體現在唐代末期,《舊唐書》卷十九上《懿宗本紀》:“(咸通五年)三月,以兵部郎中高、員外於懷試吏部,平判選人。這裏的平判選人顯然不是指具體的吏部科目選,而是就選部統一“試判”考性質而言。又《新唐書》卷一百一十八《韋見素傳》:“遷文部侍郎,平判皆誦於口,敘平允,官有丐求,輒下意聽納,人多德之。此處的平判也是就選部試判一般性而言,不能指認為平判科入等考試。簡稱平判選人,後人如果不深究其源頭,以此認為是平選,就完全掩蓋了唐代循資格守選制前後的選部遴選選人資格的變化。實際上,王鳴盛正是如此,王勳成業已經指出以其為代表的古人對“選未滿”是未得參加選部之遴選的誤解。

第三,科目選是吏部專門為辟舉特殊人才開闢的通道,卻是守選已滿的前資官、有出身的人參選。同屬選部選人,既有條件參加選部平常銓選,又可以參加吏部為學有專長的人早日脫穎而出設置的科目選;不能同時參加,兩者必居其一。陳勤娜認為“屬於吏部銓選的科目習慣上稱之為‘科目選’”這個說法不准確,顯然這並沒有區分科目與科目選。我們可以明確的是在循資格守選制度確立後,吏部增加科目選之際,選部依然存在的常調銓選,即平選。平判入等問題認識混亂、表述雜糅可以總結為:一是把選部舊制平選試判入等當成杜佑所稱“入等”,因為平選也有試判,於是曲解成“平判入等”。實際上平判入等是指選部科目選平判科入等,科目選區別一般科目——平選,對選人有資格限制。二是把“平判入等”中入等解釋為僅有平判科能入等,實際上吏部科目皆有等級,這正是杜佑入等的真實含義。由此以判入等、判入高等、判入高第作為平判科識別標識便有不妥,這裏會把科目選設立後還存在的一般銓選試判“平選”誤認為科目選平判科入等。

第四,平選這一概念在整個唐代是變動的。在開元十八年前,平選指選部舊制試判常調銓選。開元十八年後相繼設置了科目選宏詞、拔萃、平判三科,由此文人入仕、內外流文官遷轉都以科目選為最佳的入仕解褐、遷轉的最佳途徑。經由科目選入仕,進士及第、明經出身者不必拘守選期限,六品之下文官也不必受制循資格的選數資例,科目選備受青睞由此可見。因此,在科目選在中晚唐之後便成為文人入仕、內外流官遷轉的“平選”,取代了原先選部試判考平調銓選。

《歐陽詹文集》第八卷《與鄭相公書》自言:“五試於禮部方售,鄉貢進士四試於吏部,始授四門助教。”自注:“詹兩應博學宏詞不售,一平選被駁,又一平選授助教。”歐陽詹四次應試吏部方得官,其自稱兩應博學宏詞不第,一平選被駁,又一平選授助教。歐陽詹自注表明他所應的博學宏詞已經被稱為平選,成為文人入仕的一般性選擇。不過清人王鳴盛說:“平選”疑即應書判拔萃舉,澹與昌黎同登進士第,其再舉宏詞不中,與昌黎同,其後昌黎蓋一應平選,不中,不再應,惟上書求薦,而詹則以再平選得之。王鳴盛對於書判拔萃與宏詞科的認識是混亂的,平選不是書判拔萃之舉,歐陽詹已經說了是博學宏詞;而且這個時候所稱平選已經是泛指吏部科目選常調銓選。

綜上所論,唐代選部常調銓選制度平選、循資格、科目選的宏詞、拔萃、平判科問題積極錯綜複雜。但有一點不容否認在選舉制度沿革上,吏部選人以試判為主,儘管以判取才備受爭議。判,只是作為書吏才能的體現,卻未必能夠代表禮樂美學治道中君子儒價值追求,所以,唐代選人標準之爭的背後實質上是禮樂美學治道中儒與吏、文與法的衝突,詳細討論這點需要另文專論。

 本文发表时摘要部分删去,详细见香港《新亚论丛》2021年第22期,第139-174页。新亚论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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