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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選試判、科目選與平判入等——唐代吏部銓選科目選設置問題考辨(一)

(2022-04-25 11:03:51)
分类: 研究成果

平選試判、科目選與平判入等

——唐代吏部銓選科目選設置問題考辨

浙江师范大学人文学院 李忠超 

摘要:唐代選部舊制常調銓選以身言書判考為主,考試內容為案判、書判、文判、試判。判是吏部選才考試的重要衡量標準,主要考察官員的治獄能力。試判考判文作為一種文體,在銓選考試中要求詞藻與文理優長才能入等授官。儒家美學傳統以禮樂之道作為衡量人才的準則,在銓選制度上注重德行取士。但這一傳統在唐代選部遴選活動中卻出現了背反,唐人並未沿革遵循經典取才標準,而是以文吏實際斷獄才能作為考核標準。唐代吏部試判考試為主的選才方式備受杜佑批評“文詞取士,是審才之末者;書判,又文詞之末也。”目前學界對唐代選部試判研究忽略了開元十八年(730)之前平選試判存在及守選制設立後選人資格的變化。本文著力澄清以下幾點:第一,唐代選部舊制身判考為主的試判考試是吏部取才的重要內容。開元十八年前之前選部舊制平選試判考沒有限制選人資格,開元十八年後循資格守選制設立,守選期滿、格限至的選人參加曾經的平選試判。而選未滿,格限未至的選人則參加吏部開元十八年冬至二十四年新設宏詞、拔萃、平判科入等授官。第二,杜佑《通典》卷十五《選舉三》“入等”的解釋研究有三個認識誤區。一是認為選部舊制平選存在,平選試判就是入等之意,即“平判入等”。這個觀點混淆了吏部科目選平判科入等,且不認為吏部科目選有平判科入等。二是承認了平選試判存在,卻未區別科目與科目選,未能認識選部舊制平選選人資格的變化。三是完全忽視了守選制度確立後,平選試判的存在,認為只有科目選存在。這一觀點還認為科目選平判科入等的標誌是判入等、判入高等、判入高第,實際上入等不能作為平判科識別標誌。因為,此時針對選滿選人試判考的平選常調也有入等。

關鍵字:唐代;選部;平選;守選制;科目選

禮樂美學思想制度化、經典化的意義不是成為律文條令、教條和“永恆不變”、萬世師法的規訓準則。禮之所尊尊其義,禮樂美學制度、經典的創設是施行禮義,實現禮樂治世。以經學為例,隋唐禮樂美學制度經典化滲透經學經義的現實制度履踐中。經義不是必然保守的,禮也非一勞永逸的。禮樂美學經典化經學義理闡釋與禮制實踐按照“時間性”原則,強調“以時為大”。“現在的時世和往昔不同,但是所變換的知識外表的粗跡,至於內在的經義是亙千載而沒有轉變的,所以古未必可廢。所著重的在善推闡,假使能夠發揮他的精義,忽略他的粗跡,那麼以前種種未必無補於現在。”

我們現在對禮學以及禮樂制度統治社會、管理國家日常運作的設想,帶有一種“歷史性遺留”的偏見。事實上,在古代社會政治生活秩序中,禮的治世功能的一直在發揮,且相當程度上起到了較為積極的作用。從上古至秦漢,從漢末到南北朝,下迄隋唐,禮一直努力適應時代大變遷,並隨之改變,維護當時的社會穩定。

“唐代官員銓選有書判的考核專案,注重培養和考察士子臨政治民的綜合能力,判文分為擬判案判雜判三種類型,禮的因素是判文的一個基礎特徵,尤其是擬判多依據禮文而擬定問題,這種訓練看似是一種考試模擬,實質上卻是用禮的合理性設定在假設中達到觸類旁通的效用。試判考試作為唐代銓選注官的重要科目標準化、規範化制度實踐比較集中體現在吏部科目与科目选。比較著名的是吏部的兩大科目選,宏詞、拔萃科,此外尚有“平判入等”一科,此科是否是吏部科目選歷來爭議頗多。實際上,宏詞、拔萃兩科的設置時間、考試性質及與制科的關係也頗為雜亂,因此,本文的必須先理清一些基本的問題,我們就從選部舊制平選身言書判考談起。

一、選部舊制“平選”

選部,即隋唐吏部。《通典》卷十九《職官一》載:“後漢改為吏曹,主選舉,又為選部。魏為吏部。宋嘗置兩員。大唐嘗改為司列太常伯,又嘗為天官。”又《通典》卷二十二《職官四》曰:“(後魏)五尚書。其後亦有吏部、初曰選部。……後周無尚書。隋有吏、禮、兵、刑、戶、工六部尚書。大唐尚書與隋同。”隋代制度因革北魏,唐承隋制,隋唐吏部即選部,主官員的銓選遷轉、考課評定。《新唐書》卷四十六《職官志》“吏部”條注:

武德五年(622)改選部曰吏部,七年省侍郎。貞觀二年(628)複置。龍朔元年(661)改吏部曰司列,主爵曰司封,考功曰司績。武後光宅元年(684)改吏部曰天官。垂拱元年(685)改主爵曰司封。天寶十一載(752)改吏部曰文部,至德二載(757)復舊。

唐代吏部之名雖然幾經更迭,然始終是掌銓選之責。吏部銓選舊制常選,一年一選,每年十月為期,又稱冬集銓選。《新唐書》卷四十五《選舉志下》曰:

每歲五月,頒格於州縣,選人應格,則本屬或故任取選解,列其罷免、善惡之狀,以十月會於省,過其時者不敘。其以時至者,乃考其功過。

五月頒佈格於州縣,州府送解,十月三十日到省,貢舉考試貢生隨朝集使十月二十五前會於京師。又《全唐文》卷三九〇獨孤及《唐故朝議大夫高平郡別駕權公神道碑銘並序》載:

初,選部舊制,每歲孟冬以書判選多士。

獨孤及所言“書判選多士是指吏部銓選舊制以書判方式考核,這也是吏部傳統的考核之法。“書判選”是身、言、書、判考選簡稱,因屬吏部常平調選,又稱“平選”。 選部平選一直就有,如《唐會要》卷七十四《選舉部上》載開耀元年,尚書右僕射劉仁軌奏曰:“謹詳眾議,條目雖廣,其大略不越數途。多欲使常選之流,及負譴之類,遞立年限,如令赴集。”常選之流即吏部平常選調。姚合《送賈暮赴共城營田》:“上國羞長選,戎裝貴所從。”吳清河注“長選”曰:“常選,也稱平選,指按例參加調選。”

又《冊府元龜》卷第六百三十一《銓選部(三)·條制第三》載:

四年正月,中書門下奏:伏准元和二年制告,舉薦縣令等,前後勅文非一,有司難於遵守。令旨中外所舉縣令,並依表狀,十月三十日到省。省司精加磨勘,依平選人例,分入三銓注擬。平選人中,有資考事蹟人才與縣令相類,即先注擬,時集望停。從之。……故稍復舊制焉。

此條是唐憲宗元和四年(809),平選常調是選部舊制依然存在,既然是舊制就說明吏部平選始終存在。

選部舊制平選的標準是:身、言、書、判。據杜佑《通典》卷十五《選舉三》載:

其擇人有四事:一曰身,取其體貌豐偉。二曰言,取其詞論辯正。三曰書,取其楷法遒美。四曰判。取其文理優長。四事可取,則先乎德行;德均以才,才均以勞。其六品以降,計資量勞而擬其官;五品以上,不試,列名上中書、門下,聽制敕處分。凡選,始集而試,觀其書判;已試而銓,察其身、言;已銓而注,詢其便利,而擬其官。

身,取體態、形貌;言,取文詞、辯才;書,觀書法、遒美;判,擇文采、明理。“乃考核資緒、郡縣鄉里名籍、父祖官名、內外族姻、年齒形狀、優劣課最、譴負刑犯,必具焉。”舉選人家狀之一年齒形狀,見《南部新書·乙》云:“吏部常式,舉選人家狀,須云:‘中形,黃白色,少有髭。’或武選人家狀,云:‘長形,紫黑,多有髭。’”其四者以德行為先,即身、言先於書、判。古代選舉制度以德、行、身、言最為重要,書、判只是參考。《唐六典》卷第二《尚書吏部》稱“身言書判”四其良“以三類觀其異:一曰德行,二曰才用,三曰勞效。德鈞以才,才鈞以勞。其優者擢而升之,否則量以退焉。所以正權衡,明與奪,抑貪冒,進賢能也。”不過選部考試最重要觀其試判。因為,“凡選,始集而試,觀其書判;已試而銓,察其身、言”去吏部冬選、送解之前,先在州府鄉里進行書、判之試;合格後,吏部銓選,察身、言。“每年天下舉人來秋入貢者,今年九月,州府依前科目,先起試其文策,通者注等第訖,試官、本司官、錄事、參軍及長吏連押其後。其口問者,題策後云口問通若干。即相連印縫,並依寫解為先後,不得參差。”送解之前考試在鄉里舉行,還要分置等第,由官員押送。

吏部銓選屬於常調平選,察身、言,考試判。選部舊制所謂平選中有試判試,即指此。判是吏部考試專項,唐代進士及第後參加關試獲得春關“出身”憑證,也要考試判二條,不過比較簡短。吏部銓選常調也考試判二條,比關試難度大。此外,流外入流試判兩條;吏部科目選平判科、書判拔萃科也要試判,書判拔萃試判三條。杜佑《通典》卷十五《選舉三》云:

初,吏部選才,將親其人,覆其吏事,始取州縣案牘疑議,試其斷割,而觀其能否,此所以為判也。按:顯慶初,黃門侍郎劉祥道上疏曰:“今行署等勞滿,唯曹司試判,不簡善惡,雷同注官。”此則試判之所起也。後日月寖久,選人猥多,案牘淺近,不足為難,乃采經籍古義,假設甲乙,令其判斷。既而來者益眾,而通經正籍又不足以為問,乃征僻書、曲學、隱伏之義問之,惟懼人之能知也。佳者登於科第,謂之“入等”;其甚拙者謂之“藍縷”,各有升降。選人有格限未至,而能試文三篇,謂之“宏詞”;試判三條,謂之“拔萃”,亦曰“超絕”。詞美者,得不拘限而授職。

從整體而言杜佑這段記載揭示了:吏部試判考試的緣起;考試內容的歷史演變;考核之後依等級評定入等。吏部試判起初僅為了觀選人之能否,“始取州縣案牘疑議,試其斷割”;但伴隨著,“後日月寖久,選人猥多”、“既而來者益眾”選人增多的現實,吏部試判才逐漸成為了單獨的科目選。杜佑的這段材料最不引人注目的便是:試判考試不斷變化是為了解決唐代選人逐漸增多處境的現實問題,脫離了這一語境便會忽視吏部設置科目選的重要背景。這個過程大致如下:

唐代吏部選拔官員的重要標準是考察文吏處理事務的能力,即章太炎所說的治事能力。最初的考核,是拿州縣的案牘有疑問、爭議的讓考生試斷,以此作為判斷治事能力、處理政務的依據,也就是拔萃科書/試判雛形。不過,杜佑在此按曰,顯慶年間,黃門侍郎劉祥道上疏,如“今行署等勞滿”只是如同法曹斷案,而不以善惡為准,是為試判之始。問題是,選人增多,能夠作為案例考試的判牘畢竟有限,等到所有的案件都用光了,剩下淺顯的、難度低的,就不足以衡量考生治事能力。於是,有人就想出了從經典古籍尋古義,模擬出題,令考生決斷的方法。可是依舊擋不住每年來應選的人數多,題庫刷爆了也未能徹底解決,只好再從經典古籍中尋找偏僻、冷門的書,用義理複雜、隱含曲折的問題來為難考生,進行考問,就害怕考生中有刷題量大的,能夠知曉答案。通過這樣的案牘書判考策,成績優秀登科的,“平選”判“入等”;稍差的謂之“藍縷”。之後,才又針對選任格限不到,試詞賦三篇謂“宏詞”;試判三條,謂之“拔萃”,亦曰“超絕”。詞美者,得不拘限而授職。杜佑在按語中還透露出的一個資訊是,唐代的書判考試的出題依據時從經典古籍中來的,以符合經義標準的題目來考察官吏的治事的能力,正是本文所論主旨。此外本文還重點明確:

第一,杜佑此條按注指出了“入等”、“宏詞”、“拔萃”三者的差別。案牘書判考試佳者而登科第的謂之“入等”,還是屬於吏部常規銓選常調,即“平選”入等。平選考試判,成績佳者入等,極易同吏部為補充“循資格選人格限未至、選未滿而設科目選“平判科”入等混淆。

第二,吏部銓選舊制平選常調與科目選的區別是選人範圍。吏部科目選“選人有格限未至”的試文三篇謂之宏詞,試判三條謂之拔萃或超絕。選未滿、格限不至試判,是吏部科目選。格限已滿的選人參加案牘書判考試,是平選。而之所以會出現這種情況是因為唐代科目選設置在“循資格”之後,科目選選人範圍是作為”循資格”的補救措施出現的。

第三,循資格確立守選制度,在科目選宏詞、拔萃、平判科入等設置後,吏部舊制科目常選銓調與科目選並存。

選部“科目”有表1

考試科目

選人資格

考試內容

設置時間

選部舊制平選

不限年格的六品以下前資官、有出生身的

試判

循資格守選制前

開元十八年(730)四月十三日前

選部舊制平選

守選期滿,格限至六品以下前資官、有出身的

試判

循資格守選制後

開元十八年四月十三日後

科目選宏詞

守選未滿、格限未至

試文三篇

循資格守選制後

開元十八年孟冬十月

科目選拔萃

守選未滿、格限未至

試判三條

開元十八年冬

科目選平判

守選未滿、格限未至

試判

開元二十四年(736

第四,吏部常選平調身、言、書、書判,試判考、書判考,或者即便被誤稱作平判考考試內容皆是設甲問乙。這既不能作為平選試判的區別特徵,也不能作為科目選書判拔萃、平判科的區別特徵。因為,所有的考試判的科目內容都是如此,只不過科目選試判考試從平選試判考演變而來。科目選的區別特徵是選人資格,書判拔萃是試判三道。

綜上所述,選部舊制“平選入等”包含了兩層含義:一是平選考判,即“乃采經籍古義,假設甲乙,令其判斷”,是在開元十八年設立科目選之前統一試判考目,屬常調常選;二是入等,即“置等第”、“判入等”這其中包括:平選入等,如杜佑所論吏部選官都是以試判作為標準,採用案牘文書試判的方法進行考試,佳者等第入等;科目選入等,如試文三篇,謂之宏詞科,試判三條,謂之拔萃科,平判科入等,即“平判入等”。因為選人多,其雜亂無序,需要按等級授官。依據考試的成績評定甲乙丙丁等級,謂之“入等”。一言以蔽之,入等不是科目選“平判入等”特有,而是對吏部銓選考試的統一稱呼。

二、循資格

唐代設置“循資格”是為了解決選部銓選面臨的問題。唐代選部為了順利進行銓選先後制定三大措施:分等第糊名制“循資格”

這些舉措是因唐代舉選制度面臨的現實問題,選人多。從當時的現實出發首選要解決如何選拔考試的問題,以案牘文判的方式考察以禮樂經義治事能力,平選入等是最為合適的。唐代選人的真實情況與規模據杜佑《通典》載:

按格、令,內外官萬八千八十五員。而合入官者,自諸館學生以降,凡十二萬餘員。弘文、崇文館學生五十員,國子、太學、四門、律、書、算凡二千二百一十員,州縣學生六萬七百一十員;兩京崇玄館學生二百員,諸州學不計;太史曆生三十六員,天文生百五十員,太醫童、針、祝諸生二百一十一員,太卜卜筮生三十員;千牛備身八十員,備身二百五十六員,進馬十六員,齋郎八百六十二員;諸三衛監門直長三萬九千四百六十二員;諸屯主、副千九百八十四員;諸折沖府錄事、府、史千七百八十二員,校尉三千五百六十四員,執仗、執乘每府六十四員,親事、帳內一萬員;集賢院禦書手一百員;翰林藥童數百員;諸臺、省、寺、監、軍、衛、坊、府之胥吏,及上州市令、錄事,省司補授者約六千餘員。其外文武貢士及應制、挽郎、輦腳、軍功、使勞、征辟、奏薦、神童、陪位,諸以親蔭並藝術百司雜直,或恩賜出身受職不為常員者,不可悉數。大率約八、九人爭官一員。

選人的數量過於龐大,按照案例書判的方式,有多少都不夠用。針對京城選人過多的情況吏部想要黜落選人,減輕壓力就非常能夠理解。吏部後期為了絞盡腦汁為難選人而設置偏題、怪題,無取人之意即於此有關。“長名”黜落選人解決了“應選者暫集,遠近無聚糧之勞;合退者早歸,京師無索米之弊。”即便設立州縣等級之差(入等,設置等級)增加闕官,根本不能“解決”的龐大的選人數量,“循資格”創立顯得尤為必要。

第一,分等第。裴行儉“長名姓曆榜”,確立州縣等級。

唐高宗總章二年(669),裴行儉任主持選部,設“長名傍”。《通典》卷十五《選舉三》:“自高宗麟德以後,承平既久,人康俗阜,求進者眾,選人漸多。總章二年,裴行儉為司列少常伯,始設‘長名姓曆榜’,引銓注之法,又定州縣官資高下升降,以為故事。其後莫能革焉。”龍朔元年,改吏部為司列,司列少常伯,即吏部尚書。面對唐代銓選選人多,闕官少的情況設置“長名榜”只能解燃眉之急。每年云集京師的人太多,加上吏部考試與科舉時間趕在一起,人數更多。長名榜公佈吏部當年被放選人的姓名,只有駁落、黜放的選人才會上榜。《封氏見聞記》卷三《銓曹》:“高宗龍朔之後,以不堪任職者眾,遂放出長榜之冬集,俗謂之‘長名’。”不堪任職的參選人,放其名於冬集長榜,因為人數多,俗稱“長名”。長名榜,是黜落選人之榜,放長名榜的選人要離開京師。《南部新書·乙》載:“吏部故事,放長名榜,舊語曰:‘長名以前,選人屬侍郎;長名已後,侍郎屬選人。’”長名放榜後,侍郎入榜,成為選人。又《朝野僉載》卷四記載更為明確:

唐崔湜為吏部侍郎貪縱,兄憑弟力,父挾子威,咸受囑求,贓汙狼籍。父挹為司業,受選人錢,湜不之知也,長名放之。其人訴曰:“公親將賂去,何為不與官?”湜曰:“所親為誰?吾捉取鞭殺。”曰:“鞭即遭憂。”湜大慚。

崔湜這段故事被司馬光引入《資治通鑒》卷第二百九唐紀二十五中宗景龍三年(709),胡三省注:“高宗總章二年,裴行儉始設長名榜,凡選人之集於吏部者,得者留,不得者放。宋白:長名榜定留放,留者選,放者不得王勳成認為此段胡三醒注語焉不詳,實則不然。縱然,胡三省用“留”、“放”容易在語言理解上造成誤解。但胡三省不可能看不懂司馬光引的這則故事:崔湜任吏部侍郎,縱容親眷貪腐。父親崔挹收納選人賄賂,卻被放長名榜。黜選之人找到崔湜質問他的親認為何拿錢卻不辦事,不給予官職。崔湜問是哪個親人所為,我捉拿鞭殺!答曰,不能鞭殺,否則您就要因喪父丁憂。崔湜聽後大慚。顯然這則故事再清楚不過說明長名榜是黜落選人榜。胡三省的得者留,是留下參加選部考核,不是留長名榜,不得者放在長名。宋白的定留放,留下來的入選部參加書判或科目選考核,放榜長名者不參選部考核。總之,長名榜的設立是為了減少冬集選部選人過多的現實問題。

杜佑《通典》卷十五《選舉三》載:“初州縣混同,無等級之差,凡所拜授,或自大而遷小,或始近而後遠,無有定制。其後選人既多,敘用不給,遂累增郡縣等級之差,郡自輔至下凡八等,縣自赤至下凡八等。其折沖府亦有差等。”州縣混同,無等級制差,且沒有定制。總章二年,裴行儉確立州縣八個等級。《新唐書》卷四十五《選舉志下》:複定州縣升降為八等,其三京、五府、都護、都督府,悉有差次,量官資授之。這樣的劃分雖然增加了闕官名額,卻不能真正解決問題。確立州縣等級之後,選部按照試判等級授官,即杜佑《通典》“入等”:“一經及第人,選日請授中縣尉之類;判入第三等及蔭高,授上縣尉之類。兩經出身,授上縣尉之類;判入第三等及蔭高,授緊縣尉之類。用蔭止於此。其以上當以才進。四經出身,授緊縣尉之類;判入第三等,授望縣尉之類。五經,授望縣尉之類;判入第二等,授畿縣尉之類。”不過吏部入等最早始於何時確切日期無法考。《舊唐書》卷九十九《張九齡傳》:九齡以才鑒見推,當時吏部試拔萃選人及應舉者,令九齡與右拾遺趙冬曦考其等第,前後數四,每稱平允《舊唐書》卷九十九《嚴挺之傳》:及與起居舍人張咺同考吏部等第判

唐代等第觀念從貢士、選官送解之前就已經開始設置,《唐摭言》有“置等第”條;貞觀年間王師明考策浮華子弟等第為下,舉朝不知所以;《唐令拾遺》五十三“唐代”條:諸試貢舉人,皆卯時付策,當日對了,本司監試,不訖者不。考畢,本司判官,將對尚書定第。等第觀念反映了禮樂美學秩序等級制度在社會生活中的具體實踐,這種可具體操作的劃分等級定考次,在武後以暗考形式出現。

第二,糊名定等制的設立,是為了解決選部考核公平取人的問題。

唐代銓選試判有等級之別,《唐六典》卷第二《尚書吏部》云:“每試判之日,皆平明集於試場,識官親送,侍郎出問目,試判兩道。或有糊名,學士考為等第。或有試雜文,以收其俊乂。”平選試判之日,吏部侍郎出聞目,即判目,案牘書判兩道,以糊名考為等第。

吏部設等第早已有之,至少在武後臨朝設糊名考前。《新唐書》卷四十五《選舉志下》:然是時仕者眾,庸愚集,有偽主符告而矯為官者,有接承它名而參調者,有遠人無親而置保者。試之日,冒名代進,或旁坐假手,或借人外助,多非其實。雖繁設等級、遞差選限、增譴犯之科、開糾告之令以遏之,然猶不能禁。大率十人競一官,多委積不可遣,有司患之,謀為黜落之計,以僻書隱學為判目,無複求人之意。而吏求貨賄,出人升降。至武後時,天官侍郎魏玄同深嫉之,因請復古辟署之法,不報。武後光宅元年改吏部天官,天官侍郎即吏部侍郎。唐代選人多,賢愚一貫,有冒名頂替,旁坐假手,多非其實。儘管,設立了等級,遞差選限,加大了懲罰力度,依舊不能禁止。最終為了讓選人不通過,吏部試判出題以僻書隱學為判目,無複求人之意。這也佐證了杜佑“既而來者益眾,而通經正籍又不足以為問,乃征僻書、曲學、隱伏之義問之,惟懼人之能知也。”之語。值得留意“繁設等級、遞差選限”是在武後臨朝確立糊名之前,已經確立了等第。

冒名代進,或旁坐假手,或借人外助,多非其實的問題在武則天臨朝後更加凸顯。《通典》“及武太后臨朝,務悅人心,不問賢愚,選集者多收之,職員不足,乃令吏部大置試官以處之,故當時有‘車載’、‘鬥量’之謠。又以鄧玄挺、有唐以來,掌選之失,無如玄挺者。時患消渴疾,選人因目為‘鄧渴’,作鄧渴詩以謗之。許子儒為侍郎,無所藻鑒,委成令史,依資平配。其後,諸門入仕者猥眾,不可禁止,有偽立符告者,有接承他名者,有遠人無親而買保者,有試判之日求人代作者,如此假濫,不可悉數。武太后又以吏部選人多不實,乃令試日自糊其名,暗考以定等第。糊名自此始也。糊名並未形成嚴格的制度,是因為政策的制定本身是為了解決現實問題。糊名停廢反映了唐代銓選制度在具體實踐中不斷完善,然而銓選的公平性不如收攬人心的重要性。《新唐書》卷四十五《選舉志下》:

初,試選人皆糊名,令學士考判,武後以為非委任之方,罷之。而其務收人心,士無賢不肖,多所進獎。長安二年,舉人授拾遺、補闕、禦史、著作佐郎、大理評事、衛佐凡百餘人。明年,引見風俗使,舉人悉授試官,高者至鳳閣舍人、給事中,次員外郎、禦史、補闕、拾遺、校書郎。試官之起,自此始。時李嶠為尚書,又置員外郎二千餘員,悉用勢家親戚,給傣祿,使厘務,至與正官爭事相毆者。又有檢校、敕攝、判知之官。神龍二年,嶠複為中書令,始悔之,乃停員外官厘務。

武後廢除糊名實際上是想收買人心,於是濫授官員。長安二年(702)武後授官百餘人,次年(703)又施行了“試”官便是體現了這點。在校書郎前加一個試字成為“試校書郎”形成與正品官相爭,選制之亂可見一斑。不過,需要指出《新唐書》武後試官之日為長安二年蓋誤,《資治通鑒》卷第二百五唐紀二十一“則天順聖皇后中之上”則認為是長壽元年(692)。又見杜佑《通典》卷十九《職官一》載天授二年(690):

天授二年(690),凡舉人,無賢不肖,咸加擢拜,大置試官以處之。試官蓋起於此也。試者,未為正命。凡正官,皆稱行、守,其階高而官卑者稱行,階卑而官高者稱守,階官同者,並無行、守字。太后務收物情,其年二月,十道使舉人,並州石艾縣令王山耀等六十一人,並授拾遺、補闕。懷州錄事參軍崔獻可等二十四人,並授侍禦史。並州錄事參軍徐昕等二十四人,並授著作郎。魏州內黃縣尉崔宣道等二十二人,並授衛佐、校書、禦史等。故當時諺曰:“補闕連車載,拾遺平鬥量。杷(《通鑒》“榷”)推侍禦史,碗(《通鑒》)(中華書局點校本、四庫家藏本“椀”)脫校書郎。”(胡三省注語出張鷟)試官自此始也。

試官不是正命之官,正官稱行、守。神龍二年又贈員外官二千人。李嶠任中書令又增加大量外官。見《通典·職官一》又載:

神龍二年(706)三月,又置員外官二千餘人。國初,舊有員外官,至此大增,加兼超授諸閹官為員外官者,亦千餘人。中書令李嶠,初自地官尚書貶通州刺史,至是召拜吏部侍郎。嶠志欲曲行私惠,求名悅眾,冀得重居相位,乃奏請大置員外官,多引用勢家親識。至是,嶠又自覺銓衡失序,官員倍多,府庫由是減耗也。於是遂有員外、員外官,其初但云員外。至永徽六年,以蔣孝璋為尚藥奉禦,員外特置,仍同正員。自是員外官複有同正員者,其加同正員者,唯不給職田耳,其祿俸賜與正官同。單言員外者,則俸祿減正官之半。檢校、試、攝、判、知之官。攝者,言敕攝,非州府版署之命。檢校者,云檢校某官。判官者,云判某官事。知者,云知某官事。皆是詔除,而非正命。逮乎景龍,官紀大紊,複有“斜封無坐處”之誦興焉。

除員外官外又增非正命檢校、試、判、知官,官員之濫可見。不過,判官後來也是受到限制,並且也要參加銓選。

第三,“循資格”是總結歷代選部經驗,試圖徹底解決選人多,闕官少的問題。

唐代選官需要解決選人多,闕官少的問題,無論是劃分等級,增加闕官,還是糊名考試保證公平性,都不能解決根源性問題。這也便催生了唐代的守選制度的產生,守選即等候吏部銓選期限,王勳成《唐代銓選與文學》提出進士及第守選。唐代吏部科目選的設立即與”循資格”守選制有關。

《新唐書》卷一百八《裴光庭傳》:

初,吏部求人不以資考為限,所獎拔惟其才,往往得俊乂任之,士亦自奮。其後士人狠眾,專務趨競,銼品枉撓。光庭懲之,因行儉長名榜,乃為,無賢不肖,一據資考配擬;又促選限盡正月。

吏部的科目選設定的背景是唐代的“選人多”,尤其在”循資格”設立之後,選限未滿之人需要參選的現實。科目選設置的目的是照顧“選人有格限未至”、“選未滿”的選人,是”循資格”的補救措施。

《資治通鑒》卷二〇一“唐高宗總章二年”條云:“(唐高宗總章二年)是歲,司列少常伯裴行儉始與員外郎張仁設長名姓曆榜,引注之法。又定州縣升降、官資高下。其後遂為永制,無能革之者。”在此之前州縣升降、官資高下是不確定的,裴行儉定為永制。司馬光之後簡略介紹了唐代的銓選之法,並以“人有格限未至,而能試文三篇,謂之‘宏詞’試判三條,謂之‘拔萃 ’,入等者得不限而授。定評。顯然,在司馬光看來科目選的形成與‘長名榜’的形成有很大的關係,說明‘長名榜’的設置就是用試判來彌補優秀選人以及定州縣等級造成士人遷轉艱難的問題,也可以進一步證明郭元振亨四年673‘判入高等 ’,就是平判入等科及第,已經屬於吏部科目選性質。司馬光的這段話實際上出自杜佑《通典》卷十五《選舉三》:“自高宗麟德以後,承平既久,人康俗阜,求進者眾,選人漸多。總章二年,裴行儉為司列少常伯,始設‘長名姓曆榜’,引銓注之法,又定州縣官資高下升降,以為故事。其後莫能革焉。”唐高宗時制定“長名姓曆榜”是因為“選人漸多”,科目選的形成與此現實有關。

繼而,杜佑說道:“至玄宗開元中,行儉子光庭為侍中,以選人既無常限,或有出身二十餘年而不獲祿者,複作‘循資格’,定為限域。凡官罷滿以若干選而集,各有差等,卑官多選,高官少選,賢愚一貫,必合乎格者乃得銓授。自下升上,限年躡級,不得逾越。久淹不收者,皆荷之,謂之‘聖書’。雖小有常規,而掄材之方失矣。”“循資格”的設置源自崔亮,“此起於後魏崔亮停年之制也。其有異才高行,聽擢不次,然有其制,而無其事。有司但守文奉式,循資例而已。”崔亮的“停年格”實際上不論選人之賢愚,一律按照年資敘官。

及崔亮為吏部尚書,乃奏為格制,官不問愚賢,以停解日月為斷,雖複官須此人,停日後者終不得取;庸才下品,年月久者則先擢用。時沉滯者皆稱其能。……自是賢愚同貫,涇渭無別。魏之失才,從亮始也。

平心而論,崔亮面臨的問題是武人崛起參選的壓力,所謂不論賢愚,是為了堵住武人抱怨,以此穩定朝政,才會造成因噎廢食。“今勳人甚多,又羽林入選,武夫崛起,而不解書計,唯可弩前驅,指蹤捕噬而已。忽令佩組乘軒,求其烹鮮之效,未嘗操刀,而使剸割。又武人至多,官員至少,不可周溥。設令十人共一官,猶無官可授,況一人冀一官,何由可不怨哉?吾近面執,不宜使武人入選,請賜其爵,厚其祿。既不見從,是以權立此格,限以停年耳。”崔亮不是不知道這樣處理的弊端,只是不讓武人參選沒有被皇帝批准,不得如此行事。崔亮不論賢愚的選人,不能簡拔人才,這種停年格的辦法行不通。但要解決選人多的問題,還要借鑒此法,因此設置了“循資格”。“各有差等”體現了裴行儉“長名姓曆榜”政策、“卑官多選,高官少選,賢愚一貫”則是崔亮“停年格”之法,制度沿革歷代損益,有唐一代集大成,可見一斑。《資治通鑒》卷第二百二十三唐紀二十九“玄宗開元十八年(730”條云:

(開元十八年四月)乙丑,以裴光庭兼吏部尚書。先是,選司注官,惟視其人之能否,或不次超遷,或老於下位,有出身二十徐年不得祿者;又,州縣亦無等級,或自大入小,或初近後遠,皆無定制。光庭始奏用,各以罷官若干選而集,謂罷官之後,官高者選少,卑者選多,無問能否,選滿即注,限年躡級,毋得逾越,非負譴者,皆有升無降;其庸愚沈滯者皆喜,謂之“聖書”,而才俊之士無不怨歎。宋暻爭之不能得。光庭又令流外行署亦過門下省審。

胡三省注:“經選凡幾,各以多少為次而集於吏部。司馬光把裴光庭“循資格”設立的時間準確到開元十八年四月十三日。崔亮“停年格”的策略並不能解決選人多,闕官少的問題,每年累積下來的選官數量基數大,創立“循資格”本在減輕每年選人云集的情況,只允許守選期滿的參選。

“循資格”根本的原則是:“凡官罷滿以若干選而集”、“必合乎格者乃得銓授”。這樣對那些格限未至,選未滿的有才華人而言就過於絕情。這種不問能否,選滿即注的方式沿襲了崔幹“停年格”之弊。所以宋暻竭力反對,但這對於整個唐代銓選工作而言,無疑是提升了效率。因為,才幹能力的考核需要一個能服眾的基準線,在選人多、請托嚴重的風氣之下,這種考核實際上屬於書生之願。因此為了網開一面,才有了吏部科目選的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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