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警察兼任医院副院长!沈阳公安局的人太想当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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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沈阳市公安局医患蛾子副院长杂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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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日,沈阳市27名有丰富经验的属地公安机关、派出所领导被聘任为8家省级医院和18家市级医院及辽宁省血栓病中西医结合医疗中心的安保工作副院长,指导医院开展治安防范工作。(中国青年报7月4日消息)
一看到这条消息,笔者就觉得的心里特别扭。首先警察与医院是什么关系?又是在保障什么样的利益关系?因为,就两个单位的性质而言,这不得不让人来考虑这个问题。虽然沈阳市公安局有关人称受聘的警官“不占职数、不拿待遇,履行职责。警察在履职的过程中要保持中立,做好医患之间沟通的桥梁,妥善处理双方的关系。”但是笔者仍旧觉得这些话有些,冠冕堂皇,且不合实际。
我们首先对两个单位的性质进行一下对比。一般医院是指向人提供医疗护理服务为主要目的的医疗机构。其职责是“救死扶伤”,当然它的服务对象不仅包括患者和伤员,也包括处于特定生理状态的健康人(如孕妇、产妇、新生儿)以及完全健康的人(如来医院进行体格检查或口腔清洁的人)。其任务不仅包括防病、治病,也包括维持和促进健康。就此而言,医院是一个城市的窗口,同时也是一个城市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面镜子。
而公安机关却是人民政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的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其职责是: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防范、打击恐怖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管理交通、消防、危险物品;管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国籍、入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场所和设施;管理集会、游行和示威活动;监督管理公共信息网络的安全监察工作;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先前网路上有过一句雷人话,有一位河南的政府官员对一新闻记者这样问道:“你是为老百姓说话,还是党说话。”借用这句话的语气,笔者质问沈阳市公安局,“你们是为保护医院还是和人民树敌”。
据中国青年报报道说,沈阳市公安局副局长张广善介称,2009年,沈阳市直属医院发生治安案件152起,其中包括几起急诊医生被打、急诊室被砸等恶性案件。为了指导医院处置医患纠纷和防止矛盾激化,聘任的安保副院长可以做许多工作,如指导医院处置医患纠纷,防止矛盾激化,指导医院制定并完善防恐怖、防破坏、防灾害事故和防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预案。对在医院内停放尸体、拉横幅、设灵堂、堵大门等扰乱医院秩序、影响医院正常工作的闹事行为,积极会同医院进行疏导,对涉嫌违法犯罪的要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就医院与群众之间发生医疗纠纷,甚至治安案件而言,其中一定是有原因的。是老百姓无理取闹还是医疗机构本身存在问题,还有待商榷。就双方义务而言,患者与医院是一对对等关系,而不是敌对关系。中国有句老话叫“吃人家的嘴短,拿人家的手短”,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去了某某医院做了人家的“安保工作副院长”,这本身就是一种医院的给公安机关的“职务贿赂”。虽然这有可能是一种虚名,但是却对公安队伍建设本身带来了隐患,人家给你的“副院长”都敢要,还有什么不敢要的。落人口实,其社会观感会让人觉得不舒服。更何况,医院发生如此之多的治安案件,都到了医院医疗人员,没有安全感的地步了,这说明了什么,这只能说明该市的社会治安问题严重,本身就是对执法机关的一种“讽刺”,那么沈阳市公安局的干警又如何有颜面去提任人家的“安保工作副院长”呢?让人无不生疑。
对此,辽宁省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副所长张思宁指出:“维护社会秩序本是警方的职责,不担任副院长难道就不能履行职责吗?”她认为,警察给医院当“保镖”的做法应慎重考虑。警察进入医院领导层,他们是代表公安部门行使执法权还是为医院代言?拥有了副院长和警察双重身份之后,在处理医患纠纷时,其身份首先是警察还是副院长?他们在处置医疗纠纷引发的治安案件时,会不会倾向于维护医院的利益,如何保证执法公正?
她说,《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第二十二条第十款明确规定:“人民警察不得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任何个人或者组织。”警察掌握着公众赋予的特殊执法权,代表着国家意志,公共权力只有为全体公众服务才会有公正性可言。作为公安机关,理应牢记自身角色定位与法律规定。司法权力与医疗行业联姻,即使短期内能打击“医闹”,但从长远来看,反而有可能激发医患矛盾。改善医患关系还得通过医院提高自身服务水平,而不能依靠外力,只有通过不断完善制度,确保医患双方责权利的真正对等,才能让医闹无隙可乘。(梁石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