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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洞口县大学生养虾哄抢营商环境 |
分类: 法律杂谈 |
媒体11月2日报道,湖南邵阳的洞口县,刘正轩大学毕业后回老家创业,开办了一个120多亩的基围虾养殖基地。从2018年9月起至今,不断有村民下塘捡小鱼、小虾。哄抢上10次,最多时达百人。他称每年损失数万元。政府人员却称,村民不完全是哄抢“是捡的剩下的”。
这则新闻,看到了市场经济下的农村,创业活跃了,但营商环境远远不够,尤其是官员的思维落后。这个养虾场是经营户承包经营的,里面的小鱼小虾都是他的物权,未经允许,村民本就不该下塘去“捡”东西,擅自“捡剩下的”也是侵犯物权的。至于强捡虾,更是哄抢了。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应被处罚。
这么多村民下塘去,民风有问题。确实,派出所也“法不责众,管不过来”,然而如果放任由之,则以后谁敢来当地投资?谁愿意与这样的人做生意?最终损害的还是大家。所以,一方面,对于违法严重者要处罚,另一方面对于违法较轻的要予以训诫。最重要的是,当地官员要树立起法治的营商环境,对于合法经营的要保护,对于违法者要打击,而不是在为违法者辩护,表明上是护乡民,实际上却是助长不正之风,破坏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