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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脸识别第一案:普通服务不应使用人脸识别技术

(2019-11-02 13:39:41)
标签:

杭州野生动物园

人脸识别

第一案

个人隐私

法律规范

分类: 法律杂谈

20191028日,浙江理工大学特聘副教授郭兵向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使用人脸识别技术的杭州野生动物园退还年卡费1360元(即解除服务合同)。目前,法院已经正式受理该案。

 

原告郭兵诉称:2019427日,购买了杭州野生动物世界年卡(卡费1360元)。被告承诺在该卡有效期一年内通过验证年卡及指纹入园。然而,20191017日,被告短信告知原告“园区年卡系统已升级为人脸识别入园,原指纹识别已取消,即日起,未注册人脸识别的用户将无法正常入园。”为确认该短信的内容是否属实,原告专门驱车前往被告处核实。被告称短信内容属实,并表示如果不进行人脸识别注册将无法入园也无法办理退卡退费。郭兵认为,人脸识别将收集他的面部特征等个人生物识别信息,该类信息属于个人敏感信息,一旦泄露、非法提供或者滥用将极易危害包括原告在内的消费者人身和财产安全,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9条之规定,故依法起诉。

 

窃以为,本案原告的诉请合理,因为普通的社会服务,不应该也不必要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去动物园事小,而人脸个人信息事大。目前,人脸识别技术到处在使用,而相关法律法规滞后,没有予以规范。事实上,人脸识别是重要的个人信息,须经过本人同意或者涉及公共安全时候才能使用。但现在大街小巷都是人脸识别技术,譬如小区的物业、写字楼大楼保安,甚至取公共卫生间的毛纸也要人脸识别,颇有滥用之虞。没有隐私的生活,是不自由的。安全保障与个人隐私之间须有平衡。期待个案推动法律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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