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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中水中浸按事件:警惕青少年的私刑

(2019-11-06 12:17:55)
标签:

绥中

寻衅滋事

青少年

水中浸按

私刑

分类: 法律杂谈
 近日,流出一段视频:四个学生模样的男女欺负一女生,随意殴打。其中一男生还将被害女生拖曳到河边,并将其头部按入河水中,被浸的女生惊恐地喊着“对不起”。

 

事后,辽宁葫芦岛绥中县公安局115日通报:20191020,在绥中县六股河边多名青少年殴打并往河中拖拽、浸按一名女孩,警方随即将涉案人员抓获。被害人张某(女、2004718日出生,20184月辍学)。主要参与施暴者两男两女,其中田某铭男(20031029日出生),董某菲(女、2005816日出生,为绥中县职专在校学生);齐某震(男2001217日出生),赵某(女、200394日出生,为社会无业人员)。

 

经查,双方均为同学或朋友关系,因田某铭怀疑被害人张某在背后传播其生活隐私,双方发生口角,并找来多人实施上述暴力行为。目前,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对涉嫌寻衅滋事罪的犯罪嫌疑人齐某震、赵某依法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对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涉案人,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本案不是校园欺凌事件。虽然当事人年纪都不大,被害人是15周岁,加害人分别是16周岁、14周岁、18周岁、15周岁,但只有一个加害人在校园,其他人已经步入社会,且案发地也是在河边,而不是校园。案件本质是一起入世不深的青少年违法犯罪活动。低龄犯法,让人担忧。

 

我国刑法的刑事责任年龄起点是14周岁,但14-16周岁只对杀人、放火等八种严重罪名予以追究,故普通罪名的刑事责任年龄是16周岁以上。通报说2人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另外2人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是准确的。

 

本案简直是一起标准的寻衅滋事事件,包括了以下诸多行为“随意殴打,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其中最恶劣的是把人浸入水中,因其目的是为了恐吓,而不是真的杀人或故意致伤,故定为寻衅滋事是正确的。但这种水中浸按手段,情节恶劣,形如古代的水刑,故虽然没有造成轻伤以上后果,还是被追诉刑事责任。

 

事件表明,涉案青少年太缺乏法律意识了,也不知道当初在校园是如何普法的?一些自以为是的行为,自己或许还没有注意到严重性,就已经触犯法律。普法教育,任重道远,社会治安,人人有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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