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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喆王宝强公司经纪人职务犯罪量刑 |
分类: 法律杂谈 |
10月18日上午,宋喆、修雨乐职务侵占案在北京朝阳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宋喆、修雨乐因犯职务侵占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三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宋喆于2014年至2016年在王宝强(上海)影视文化工作室任职期间,利用担任总经理及王宝强经纪人的职务便利,单独或伙同被告人修雨乐,采用虚报演出、广告代言费的手段,侵占王宝强工作室业务款共计人民币232.5万元。其中,修雨乐参与侵占167.5万元。鉴于宋喆表示认罪,自愿退赔了全部赃款,挽回被害单位经济损失,依法对其酌予从轻处罚;修雨乐系从犯,且自愿退赔全部赃款,依法对其减轻处罚。
这个判决还是中规中矩的。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职务侵占罪的追诉起点是6万,100万以下的量刑是5年以下(平均20万1年),100万以上(数额巨大)的量刑是5年以上。宋喆侵占232万元,故5年基础上加1年,为6年。修雨乐侵占167.5万元,最低基础量刑是5年,因是从犯,且数额相对小,故减轻处罚,减到3年。
另外,经查,王宝强(上海)影视文化工作室是一个王宝强的个人独资企业,而不是个体户。实践中,独资企业的款项容易与个人款项混淆,如果混合在一起,个人也是要承担企业债务的。而在刑法上,区分明显。职务侵占罪的对象只能是单位,个人是不构成的。故如果是明星的私人经纪人侵占明星个人资产,只是民事侵权,而不是犯罪。本案侵占的是私人企业资产,故入罪。
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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