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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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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窥、偷拍,应该入罪

(2014-11-01 18:31:59)
标签:

双面镜

偷窥

偷拍

隐私

刑法

分类: 法律杂谈

高科技下,隐私容易泄露,但法律滞后,导致偷窥、偷拍泛滥,成为严重社会问题。最近的一则新闻是,北京海淀区6名女青年报警称,房东在浴室装有双面镜,在她们的卧室装有针孔摄像头,长期偷窥偷拍。目前,房东已被警方控制。这房东肆无忌惮,侵犯他人隐私权,社会危害性大,但法律责任却不重。

 

依照目前的法律规定,该房东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第6项之规定“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但不涉嫌犯罪,因为刑法没有偷窥、偷拍罪。

 

该房东使用的是针孔摄像头,此类摄像头,司法实践中被定为专用间谍器材。1111日通过的《反间谍法》也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非法持有、使用间谍活动特殊需要的专用间谍器材。专用间谍器材由国务院国家安全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确认。”但是刑法只有“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持有或者使用间谍器材并不为罪。

 

刑法第263条规定有“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第364条规定有“传播淫秽物品罪”。如果房东把偷拍的录像,予以制作,并传播出去,造成影响大的,是涉嫌犯罪,但如果没有制作或传播,只是自己看,刑法还是无奈他何。

 

由此可见,刑法对保护隐私不利,违法者的成本很低,而社会影响却很恶劣,因此应考虑立法增设“偷拍、偷窥罪”。亦可参照台湾刑法第315-1条“窥视窥听窥录罪”。其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万元以下罚金:一、无故利用工具或设备窥视、窃听他人非公开之活动、言论、谈话或身体隐私部位者。二、无故以录音、照相、录影或电磁纪录窃录他人非公开之活动、言论、谈话或身体隐私部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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