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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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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双十一”,节日型商标的核准

(2014-11-01 13:49:49)
标签:

阿里

光棍节

商标

双十一

节日

分类: 法律杂谈

阿里注册了“双十一”商标。“双十一”很容易联想到“双十一”节,即1111日光棍节。那么“双十”(指辛亥革命日)可否注册?“八月十五”(指中秋),“大年三十”(指除夕),可否成为商标?窃以为,这些词汇,已约定俗成为节日,不宜再注册成商标,否则会影响他人在该节日内推销产品。

 

《商标法》第9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以“双十一”为例,大多人的理解是购物的光棍节,此时再作为商品识别,已无多大意义,即使这个创意是某商家首先产生的,也不宜授予商标了。就如,某企业先开了一个海鲜店,后来形成海鲜一条街,于是该企业说它是创始人,海鲜街上必须以他命名,显然有独霸掠美之嫌,且不起识别之用。

 

“双十一”是否该被核准,在于对显著性的认识不同。建议商标法增设规定,对有节日内容指向的商标申请,不予核准。已经核准为商标的,他人也可以合理使用。合理使用是指出于善意、不以商标名义、描述自己商品或服务、不会混淆误认的使用。鉴此,在光棍节,其他商家可合理推广购物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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