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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犬咬死人,应修法定罪

(2014-11-03 21:28:41)
标签:

恶犬咬人

死亡

过失致人

刑法

唐律疏议

分类: 法律杂谈

恶犬咬人,乃至咬死人事件,屡见不鲜,而法律处罚上尚有疑问。近日,即有安徽固镇两名小学生遭三条恶犬袭击,致一死一伤。目前恶犬主人已被刑拘。但媒体没有报道罪名,或是因法律疑难。

 

国内有定罪的案例。如20145 ,遵义市红花岗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周某因饲养杜高犬咬人致死一案,经法院审理,以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周某徒刑二年。在古代,也是以过失犯罪处罚。《唐律疏议》第207条规定:“以不施标帜羁绊及狂犬不杀之故,致杀伤人者,以过失论。过失者,各依其罪从赎法。其「故放令杀伤人者」,谓知犬及杂畜性能抵蹋及噬啮,而故放者,减斗杀伤一等。”

 

国外也有定罪的报道。如,根据英国政府的一项最新议案,在英格兰和威尔士,如果宠物犬攻击并咬人致死,犬主人有可能面临终生监禁。在美国,20003月,加州一家法庭的陪审团判决克内勒太太二级杀人罪,因为她当时控制着自己的狗。她和丈夫还被判犯有过失杀人和拥有危险狗罪。

 

窃以为,恶犬咬死人,结果严重,已经超过一般过失或故意伤害犯罪的危害性,举轻以明重,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论处,并不为重。唯与法理稍悖。因过失致人死亡,一般是指当事人自己的行为所致,而恶犬咬人,是疏于管理,对恶犬造成的结果,由犬主承担刑事责任,这是间接行为责任。所以,最好是修改刑法,加上一句“因主人疏于管理动物,造成他人重伤或死亡的,以过失致人重伤或死亡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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