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丁金坤
丁金坤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0
  • 博客访问:83,528
  • 关注人气:4,976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以强吻方式劫财,构成两罪

(2013-07-04 15:37:00)
标签:

金华

劫匪

强制猥亵

强奸罪

唐律疏议

杂谈

分类: 法律杂谈

近日,金华侦破一起奇案。自6月以来,一名光头男在金华市区多次在强吻、咬伤女性面部,在姑娘们吓得不轻时,掠走财物。这种抢劫及其恶劣。那么在刑法上,该定抢劫罪从重处罚呢,还是定抢劫罪、强制猥亵罪两罪呢?窃以为,应该定两罪,因为牵连犯的手段与目的牵连,目的一般是可以包容手段的,而本案猥亵,是另有侵犯妇女权益之目的,而不仅仅是抢劫意图,因此不能认定为牵连犯,而该两罪并罚。而如果本来没有抢劫的意图,是在猥亵后,临时起意,夺取或窃取财物的,也构成两罪。

 

对此,《唐律疏议》的规定,也有借鉴作用。其第286条规定:“诸本以他故殴击人,因而夺其财物者,计赃以强盗论,至死者加役流;因而窃取者,以窃盗论加一等。若有杀伤者,各从故、斗法。【疏】议曰:谓本无规财之心,乃为别事殴打,因见财物,遂即夺之,事类「先强后盗」,故计赃以强盗论。【疏】议曰:先因他故殴击,而辄窃取其财,以窃盗论加一等”——即因其他原因打人的(非抢劫目的),事后夺取财物的是抢劫罪,事后拿走财物的是盗窃罪。需要注意的,唐朝的盗窃罪规定,比现在的刑法还是严谨。刑法上“盗窃是秘密窃取”,而唐律疏议第300条规定“公取窃取皆为盗。【疏】议曰:「公取」,谓行盗之人,公然而取;「窃取」,谓方便私窃其财:皆名为盗。”所以因他故把人打伤后,公然取走财物是盗窃。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