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易程序,应允许一纸诉状立案
(2010-12-11 19:3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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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一纸诉状立案简化证据法律杂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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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的改革总是本位主义,总是考虑自己方便,而很少考虑当事人的方便,甚而至于改革的结果是,法院越来越方便,而当事人越来越不方便。最近,最高法院规定行政诉讼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简易程序缩短了举证期限、传唤时间、简化了庭审环节,达到“不浪费宝贵的司法资源”目的。可是,能不能考虑“不浪费当事人的时间和精力”呢?
当前,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的一个重要问题是,没有对当事人的起诉证据简化,还是要求当事人提供起诉事实的基本证据。古代没有诉状可以击鼓升堂,现代为什么不可一纸诉状就立案呢?虽然只是一纸诉状,没有附有证据,但只要被告自认事实,案件也就了了,为什么非要原告事先劳神费力去收集其他证据呢?而且,有的证据万一收集不到,就立案无门了,很武断很不公平。所以法院改革,有时也是“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当事人看改革是“西北望长安,可怜无数山”,何时“青山遮不住,毕竟东流去”!
我们认为,当前简易程序最重要的是简化立案证据,应该允许一纸诉状就立案,对之后原告举证不能的,由原告自负其责,对于原告滥用诉权的则予以制裁,这才是真正的简易。一纸诉状中的当事人陈述,也是证据之一,应该予以立案,给当事人一个进法院大门的机会,是非曲直再通过以后的审判展开,这样做既方便当事人又公平。最高法院在出台司法解释的时候,也不要闭门造车,以致出门不合辙,多听取意见,改革才会更符合实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