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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胡子案:法律的极限

(2010-12-11 12:28:58)
标签:

镇江

毛胡子

见义勇为

故意伤害

自首

唐律疏议

六杀

成文法

杂谈

分类: 法律杂谈

镇江大排档摊主毛胡子,见两个女孩被欺负,出手帮助,不料被对方用啤酒瓶砸破头,激愤之下,持刀追出将加害人刺死。这个案件的情节和水浒传差不多。镇江法院对毛胡子赏罚分明,认定其其前期见义勇为,后期故意伤害,且有自首情节,功过相抵,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这个判决,可谓公允。然而在法律适用上已是极限,甚而过之。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刑法第67条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刑法第72条规定,对于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可以宣告缓刑。该案量刑思路是,首先确定最低10年,自首情节减去7年,剩下刑期3年,刚好是适用缓刑的底线。所以,这个案件是把几个法律条款,都适用到极限,法官的同情心和民意都在里面了。

 

然而,物极必反,法律极限会让人怀疑到法律的公正性?从这个该案结果上来看,是可以接受的,但从法律技术角度来看,的确偏颇。这个问题是粗疏的立法带来的。事实上故意伤害可以分出类型的,参照唐律的“六杀”可分为:“谋杀(预谋伤害)”、“故杀(情急故害)”、“斗杀(斗殴激愤伤害)”、“误杀”(错误伤害)、“过失杀(过失伤害)”、“戏杀(戏谑伤害)”等。量刑根据六种伤害情况从高到低,罪刑相当。本案应属于斗杀。

 

由上可知,成文法的立法需要细致化,其次要建立案例的指导,补充不足。再次对于古代法律中先进部分,应当汲取。譬如唐律中的六杀和自首制度,都很精微细致,立法技术比当今还先进。


毛胡子案:法律的极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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