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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强行手术暴露法律漏洞:病人和家属意见相左,怎么办?

(2010-12-11 05:30:26)
标签:

广州

医生

强行手术

病人

家属

侵权责任法

法律

法律漏洞

杂谈

分类: 法律杂谈

123日清晨,一名29岁临产孕妇被送至广州某医院抢救。医生认为,必须尽快手术,否则将造成一尸两命的严重后果。产妇的丈夫同意手术,但产妇本人拒绝签字。为挽救生命,医院强行为产妇进行剖宫产,产妇生命保住,婴儿不幸夭亡。卫生部对此表示:“医务人员在患者生命垂危的情况下,征得患者家属同意,采取紧急措施,实施手术,这是对患者生命权的充分尊重,符合法律精神”。但事实上本事件中,医生处置权的法律依据并不充分。

 

这个事件,从结果上看,保住了孕妇生命,医务人员做的是对的,医生的处置权符合法律的精神,但也暴露了法律的漏洞,当病人本人意见和家属意见不一致时,医生该如何办?此时医生处置权的法律依据在何?如果违背本人意见的手术不成功,谁负责任?家属的同意权和医生的处置权会不会被滥用?对此,法律都缺乏规定。

 

医生紧急处置权的法律依据是:

《侵权责任法》第55条规定:“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 56条规定:“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但第55条是有缺漏的。其规定在“(病人)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时“应取得近亲属书面同意“,而不局限于“(病人)紧急情况时”。如此宽泛的规定,会出现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强行手术,本人意见和家属意见相左时,以家属意见为准的严重侵权现象。而第56条适用的前提是“不能取得患者或其他近亲属的意见”。在本事件中,患者和近亲属的意见都是可取得,因此该条款不适用。但可以给人思考,患者和近亲属的意见不一致,医生该如何办?

 

我们认为,通常情况下,医生应该如实向病人报告病情,病人有权利知情病情,当病人意见和家属意见不一致的时候,以病人意见为准,但在危及病人生命的紧急情况下,经家属同意,医生可以实施治疗。故《侵权责任法》第55条,应该明确规定“紧急情况”,以保障病人权益,同时也是在制度上防止家属和医生处置权的可能的滥用。对此,台湾医疗法的相关规定可资借鉴,其规定:“医院实施手术时,应取得病人或其配偶、家属或关系人之同意,签具手术同意书;在签具之前医师应向其本人或配偶家属或关系人说明手术原因、手术成功率或可能发生之并发症及危险,在其同意之下,始得为之。但如情况紧急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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