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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旁听权”,不及“在场权”的一半

(2010-12-10 19:22:12)
标签:

北京检察院

律师

旁听权

在场权

杂谈

分类: 法律杂谈

北京市检察院第二分院近日推出《关于辩护律师旁听讯问办法(试行)》规定,犯罪嫌疑人在接受讯问时可请求其辩护律师旁听。据悉,这一举措在北京市检察机关中尚属首次,但限于取保候审者,限于在审查起诉阶段。该制度将逐步向未成年人犯罪和外国人(含港澳台)犯罪这两类案件延伸。

 

律师有旁听权是一个进步,旁听能起到监督作用,从而保障人权。当然,旁听权不等于在场权,实际还不到在场权的一半。在场权的内涵包括:律师的介入时间是侦查阶段,而不是审查起诉阶段;律师与犯罪嫌疑人的自由交流权;旁听讯问权;制止违法讯问权;违法讯问的证据是非法证据等。律师在场权本质是公民的律师权,其目的在于保障公民人权,防止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

 

虽然北京检察院的改革还是花架子,但毕竟试水了,值得肯定。不过,离开社会的期待距离还是很大,希望律师在场权改革的力度越大越好,越快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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