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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人同意权和医生处置权之争

(2010-12-05 12:55:01)
标签:

病人同意权

医生处置权

情况紧急

侵权责任法

医疗法

杂谈

分类: 法律杂谈

广州一孕妇临产时出现胎盘早剥,危及母子生命,必须进行剖宫产手术,但孕妇不同意。最终医生征得其家人同意后,强行为其进行剖宫产。宝宝出生数个小时后不幸死亡。母亲出现心衰症状,仍在医院进行抢救。这一事件令病人同意权与医生处置权之争再度浮出水面。

 

我的生命我做主,这是毫无疑问的。通常情况下,如果在病人不同意手术,医生不能进行手术,然而在紧急情况时(譬如在病人因缺乏医学知识判断错误时),如果不施行手术会危及病人生命,此时医生有救死扶伤的临时处置权,这符合生命权第一的原则。

 

《侵权责任法》第55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从该条文看,医生在取得患者家属的书面同意后,有紧急处置权。但该条文中处置权范围很广,是指在“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时。我们认为对该条要做限制性解释,如果病人情况不紧急,医生必须向患者说明手术情况,如果患者不同意,其近亲属的同意应该是无效,这样可以防止近亲属同意权和医生处置权的滥用。对此,台湾的规定就比较科学了。台湾“医疗法”第46条规定:“医院实施手术时,应取得病人或其配偶、家属或关系人之同意,签具手术同意书;在签具之前医师应向其本人或配偶家属或关系人说明手术原因、手术成功率或可能发生之并发症及危险,在其同意之下,始得为之。但如情况紧急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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