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消协PK铁道部,更需要法律行动
(2010-12-05 13:2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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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消协铁道部新规格式条款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不公平合同杂谈 |
分类: 法律杂谈 |
针对铁道部新修订的铁路旅客运输规章,中国消费者协会认为,该规定单方面限制了消费者的权利,且制定时未经听证,有损消费者权益。铁道部新规定“旅客不能按票面指定的日期、车次乘车时,只有特殊情况,比如因病等情况、并持有医院证明,站长同意,可以在开车后两小时内办理”。这意味着,如果乘普通列车的旅客没赶上列车,其车票将作废。
中消协表示,乘客与铁路部门之间是民事关系,铁路部门修改规章实际上是对民事关系进行调整,且这个规章实际上是以格式合同的形式进行规定的。格式合同可以规定乘客未赶上普通列车车票不能改签,但从权利义务对等的角度而言,列车晚点了,也应该有个说法,对乘客作出赔偿或者补偿。在新颁布的规章中没有这方面规定,这不合理。
中消协从法理上厘清铁道部格式条款的无效性,但还只是停留在纸面,真正要使得该格式条款无效,还需要司法认定,因此需要一个法律行动,即中消协倡导或指导一个铁路诉讼,要求法院判定格式条款无效,并要求铁道部赔偿,以司法来纠正格式合同的不公平。还有一个法律行动是,建议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关系国计民生消费的格式条款必须经过听证,未经听证的该格式条款无效”。实际上,社会需要一个《不公平合同法》,专门确定垄断性质的格式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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