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火车票的三个问题
(2010-11-30 16: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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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车票法律问题杂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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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就一家,别无选择。铁道部定的规矩,乘客不想遵守也要遵守,因为你没本事不坐火车。对这种垄断经营,消费者一直无招对付,除非如英国一样,立一个《不公正合同法》,让垄断合同无效。也有律师对铁道部提起过诉讼,但铁路法院也是铁道部管的,诉讼大多无果而终。只有一个要求火车上卖东西必须出具发票的官司打赢。
关于火车票的三个法律问题如下:
一、坐票和站票,价格一样,有失公平。
乘客付出同样的价格,应该享受一样的待遇。站在坐火车,特别是长途,是非常累的,和坐着坐火车相差很大。因此,站票只有坐票一半的价格才合理。
二、退票一律扣除票价的20%手续费,不合理。
乘客退票,是中途违约,使得铁路公司可能失去再卖的机会,因此要收取违约金,但一刀切收取票价的20%,并不合理。因为火车票紧俏,退票后可以很快卖出,特别是长途卧铺,如果始发站没卖出,车上也可以卖出,中途也可卖出,这样铁路实际上损失不大。而票价的20%是合同法中定金的最高额,铁路收取最高额的手续费,并不合理。应该根据长途、短途、坐票、卧铺、是否直达等区别对待,对于长途退票应减半收取10%的手续费。
三、2010年12月1日起,规定乘客迟到车票作废(非动车组),损害乘客利益。
从权利和义务对等出发,既然铁路公司可以把迟到的座位再卖给别人,那么也应该给迟到的乘客一个相应的改签机会(以前规定是开车后2小时)。现在规定作废,那么铁路公司也不应把该票的座位再卖给别人,显然这是荒谬的对等。其次,如果火车晚点,是不是也要规定退票或赔偿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