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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省追捕定律

(2010-11-30 12:07:18)
标签:

跨省追捕

诽谤

定律

法律

警察

杂谈

分类: 法律杂谈

又见“跨省追捕发帖网友”。1123日,宁夏吴忠市警方将在甘肃省图书馆工作的王鹏,以涉嫌“诽谤罪“刑拘。王鹏曾发帖举报大学同学马晶晶在公务员招考中作弊。马晶晶父亲系宁夏自治区扶贫办副主任,母亲系宁夏吴忠市政协主席。《刑法》第246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警方认为王鹏的行为“严重危害国家利益和社会秩序”。

总结跨省追捕定律如下:

一、高官触怒,指示追捕

二、公安操作,譬如定为“诽谤罪”,且“严重危害国家利益和社会秩序”

三、被追捕者是平民,没有背景,发帖内容基本属实

四、媒体曝光,律师介入,警察收手

五、案件不了了之

六、类似案例继续发生

结论:警察是高官的工具。

反思:法律应当明确规定“严重危害国家利益和社会秩序”的内涵和外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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