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除贪官死刑应缓行
(2010-08-28 10:3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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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改废除贪官死刑缓行杂谈 |
分类: 法律杂谈 |
刑法第八次修改,拟削减死刑。废除死刑是大势所趋,因为长期的监禁同样能遏制犯罪,可以代替残忍的死刑,实现刑法的功能。但废除贪官死刑应缓行,因为当前腐败横行,废除时机不当,会被认为反腐力度倒退,而引起民意大反弹。当前最重要的是制度革新,分权监督,降低腐败,减少死刑适用,及至腐败遏制,死刑甚少,再水到渠成废除死刑。
刑法威慑力在于刑罚的必然性,而不是残酷性,刑法公信力在于罪刑相当的公正性。如果每个腐败分子必然受到惩罚,且是根据腐败情节,予以相应处罚,估计很少人敢腐败了。相反,如果是选择性执法,腐败分子会有漏网之鱼的侥幸心理,即使死刑也不足以威慑了。而如果罪行不相当,也会使得法律失去预测性,不足以服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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