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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美夺权的法律启示:设立背信罪

(2010-08-26 03:43:54)
标签:

国美电器

法律

黄光裕

陈晓

背信罪

杂谈

分类: 法律杂谈

国美职业经理人陈晓,会同小股东贝恩公司,利用国美实际大股东黄光裕下狱之机,试图夺权。这是一个非常需要警惕的现象。职业经理人对股东的背叛,在道德上属于忘恩负义,在法律上,违背股东信托,损害公司利益,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陈晓自辩其所作所为是为全体股东利益最大化。这个理由是不成立的。国美股东中,大股东黄光裕反对陈晓,其他众多小股东意思纷纭,故陈晓的行为难谓代表所有股东利益,只能代表本人和小股东贝恩公司的利益。贝恩公司用苛刻投资条款捆绑住陈晓,导致陈为了实现两者利益,而不惜对抗大股东。职业经理人受股东委托,使用股东资产,最后是对抗股东,如此背叛,绝非法律所容,是故有设立背信罪之必要。

 

参照台湾刑法规定,背信罪条款可如下:“为他人处理事务,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损害本人之利益, 而为违背其任务之行为,致生损害于本人之财产或其他利益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并处罚金。”背信罪的设立,有助于维护忠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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