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挟尸要价”须法律规范
(2010-08-26 08:4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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挟尸要价法律规范邓析两可之说杂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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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湖北荆州发生挟尸要价,浙江金华发生一起因无力支付捞尸费而放弃打捞事件。这些事件要求尽快对捞尸这一特殊行业做出法律规范。
古代也有捞尸谈价的故事。《吕氏春秋·离谓》:“洧水甚大,郑之富人有溺者,人得其尸者。富人请赎之,其人求金甚多。以告邓析,邓析答之日:‘安之。人必莫之卖矣。’得尸者患之,以告邓析,邓析又答之日:‘安之。此必无所更买矣。’”根据邓析的“两可之说”,一个必买,一个必卖,要进行艰苦的谈判,而尸体意义大,通常是买者多费金而得之,毕竟放弃尸体是不敬不孝,所以卖者通常会坐地起价,严重的涉嫌敲诈勒索。如果捞尸费谈判不成,一个会是白捞,一个得不到亲人尸体,结果是双输,而折腾尸体,是非常违反善良风俗的。
打捞尸体是一件辛苦活,还有种种民间忌讳。而尸体对于家属有特殊的感情意义,不能视为商品。因此,捞尸应该规定合理价格,以防坐地起价,同时也保障捞尸人的劳务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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