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外商投资企业纠纷司法解释的四个特点
(2010-08-17 08:0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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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外商投资企业纠纷司法解释杂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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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该司法解释有四个特点:
第三个特点:明确提出“股权善意取得”。善意取得是物权法上的制度,而股权是不同于物权的一种独立权利。司法解释规定股权可善意取得,扩大了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以后非外商投资企业中的股权转让,应也可类推适用。
第四个特点:正视现实中的“名义股东”和“实际股东”并存问题,对“实际股东”予以司法救济。这是对公司法的一大补充。但企业中同时出现“名义股东”和“实际股东”,本身是不正常的,且大多以规避法律为目的。保护实际股东,有袒护外商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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