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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中的组织责任

(2010-06-16 10:23:45)
标签:

自助游

侵权法

组织责任

杂谈

分类: 法律杂谈

侵权法上的一些责任归属,来源于生活实践。譬如,场合责任中场合所有人或管理人对在场合中人具有保护义务。同样,组织责任中,组织者对所组织的活动具有安全谨慎的注意义务。

 

节日期间,很多朋友组织起来自助游。此时,组织者对团队活动的安全应予以充分的注意,团队内部也具有互相帮助的义务。认定组织责任,应注意几个问题:

 

其一,组织责任的界限。组织者的谨慎义务的范围在哪?目前的案例,基本是以果溯因,因为有了后果,而倒追组织者的责任,这个过于加重组织者的责任。组织的责任应限于一个合理的正常活动范围。

其二,组织责任的理论基础、法律依据。组织责任的理论基础,是组织者对于自己的组织行为负责,对组织成员具有保护义务,因未谨慎注意而与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过错责任。法律依据是侵权法的基本原则,以后应通过案例形成类型化的组织责任。

其三,组织责任大小和道德风险。通常,组织行为分为有偿和无偿行为,有偿行为可认为是契约行为。无偿的是自助兼帮助行为。组织者在道义上要“好事做到底,不能做到一半撂下担子,不能好心办坏事”。但正是动机是做好事,其责任应从轻。受益者应当部分风险自负。

其四,无效的免责协议。实践中,很多自助游中,会有一份免责协议,即约定风险自负,互不承担责任。这种生死状,违反保护他人的法律,是无效的,因为法律鼓励互相扶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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