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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定车牌为国家证件,有违罪刑法定

(2010-06-16 10:52:41)
标签:

甘肃

车牌

国家证件

敲诈勒索

罪刑法定

类推

杂谈

分类: 法律杂谈

2010610日,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以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车牌大盗”崔某有期徒刑3年。这是甘肃省首例因盗窃汽车车牌而被以“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案。

 

盗窃车牌勒索车主,通常认定为敲诈勒索行为,但又因敲诈金额太小,难以认定敲诈勒索罪,而作为治安处罚的较多。而本次法院则认定:“机动车牌照是由国家交通管理部门依法颁发,主要用于证明该车辆的权属及身份,属国家机关证件的范畴。”

 

法院的变更罪名,是为从重惩罚盗窃车牌者,但却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因为,车牌是挂在车上,证明车子信息的,而不是代表国家证件的公务信息。把车牌认定为国家证件,是抓住两者次要相同部分,而忽略了本质区别,是一个片面的法律类推。因此本案的法理不足。当前需要做的是,对敲诈勒索罪状的完善,譬如规定敲诈勒索(车牌)3次以上的,不计金额,即可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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