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赵作海案看指定辩护
(2010-05-16 10:2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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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作海指定辩护律师杂谈 |
分类: 法律杂谈 |
据悉,当年商丘市中院指定为赵作海辩护的辩护律师胡泓强其实不是律师,只是一个律师事务所的实习生,既无律师资格证,也没有独立办案的经验。当时由于其他律师都有业务在身,对此案也毫无兴趣,于是便让他担任了赵作海的辩护人。“我后来从此案得到的报酬还不到200元。”胡泓强说,虽然他当时只是实习律师,但也从案卷中看出认定赵作海杀人证据不足,“无头尸体身份都没有查清,无法证明就一定是赵振裳的。这从案卷里很容易就能看出来。我因此在法庭上为赵作海作无罪辩护。但法官置之不理,庭审也就是走过程。”他说,商丘市中院当年制作的判决书上,辩护意见仅8个字:“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赵作海冤案是多种原因形成的,主要是刑讯逼供和政法委的拍板,其次是检察机关未坚持正确意见,再次是法院的被“协调”,最后在指定律师辩护这一环节,也是大有瑕疵。法院未尽审查义务,指定了一个见习律师,律师事务所也未尽审慎义务,派出一个见习律师。这个案件连见习律师都看出证据不足,足见事实不清。假如指定的是一个专职刑事辩护律师,相信能发挥更大作用。譬如,会有更完整有利的辩护意见,或者会向其他部门、对媒体反映,起到刹车作用。
从法院指定辩护律师的制度来看,首先要有合适的指定辩护律师名单,尤其命案辩护,应当指定擅长刑事辩护的律师担当。其次,政府要建立资金保障制度,给予适当的经费。如果经费过低或者没有经费,会影响律师办案的主动性,因为指定辩护不同于委托辩护,一个是被动式参与一个是主动式参与的。当然,最终要让指定辩护律师发生作用,而不是花瓶,除了辩护律师尽职外,还要法院对辩护意见的认真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