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各级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
(2010-02-21 12:1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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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院管辖调整涉外杂谈 |
分类: 诉讼仲裁 |
博主按:最近美国一个软件工程师,开飞机撞了税务局大楼,因为税务太复杂了。其实,管辖也是很复杂的,加上地方法院的一些内部文件,搞得人无所适从。现在又增加了对级别管辖的异议,更是错综。光一个程序就有的对付了。解读了上海高院关于管辖的通知,还是有疑惑之处。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上海各级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沪高法[2008]62号
关于调整上海各级法院
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
(这个“或者”是什么意思,与谁并列?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有大有小,如何界定?)
(这个“或者”是什么意思?按此理解,基层法院都可以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与中院受理的区别在哪?民商事案件和民事案件的区分在哪?)
浦东法院的受案范围:“诉讼标的额2000万以下且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不在上海市的民事、商事、知识产权案件和涉外、涉港、澳、台民事、商事、知识产权案件”。浦东法院是有涉外管辖权的基层法院,目前管辖涉外标的额为500万,其把“或者”理解为“和”,其他基层法院呢?
二OO八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