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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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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秘的司法:监视居住

(2009-09-22 13:30:29)
标签:

刑事诉讼法

监视居住

律师

会见权

杂谈

前几天,有一个客户告诉,他们公司的业务员去南京出差后,如人间蒸发了,单位和家属都联系不上,问我怎么办?联想到这几天,这家公司和南京某公司有纠葛,会不会出事了?但如果被拘留,24小时内也应该通知单位或家属,怎么连个电话也没?我建议单位去派出所报一个人口失踪,请公安帮助协查,另一方面委托南京的朋友去打听打听。

果然,该业务员被南京检察机关监视居住了。但监视居住在哪?因何被监视居住,不得而知。

 

监视居住很神秘化,既会侵犯当事人的人权,也会侵犯律师的会见权。

1.监视居住后,办案单位不给单位或家属发通知。单位和家属很着急,只有去报人口失踪。拘留和逮捕都通知,为何监视居住不通知?事实上,这种指定居所的监视居住,一举一动都在办案人员的监控下,不能写信不可打电话,是一种变相羁押。

 

2.因为没有给单位或家属通知,律师也无从会见。虽然刑诉法六部门解释规定,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律师的,不需要批准。但律师连监视居住都不知道,何来会见?

 

刑诉法对监视居住的规定太粗犷了,修法时得改一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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