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单放货案的调解惯例
(2009-09-23 20:1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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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无单放货调解海事法院杂谈 |
分类: 海事业务 |
今年下午两个无单放货案调解结案了。
这两个案子沟通的很艰难。上海海事法院的惯例,无单放货案几乎都是调解结案,除非被告承认无单放货(这样的“诚实”的被告,当然是百年不遇的)。无单放货的一部分证据在海外,难以查证属实,法院对判决是很谨慎的。海事律师圈子不大,经常代理原告或被告,对这个行情是了解的。但客户并不了解,更不理解,而律师也很难向客户解释清楚这样的惯例。
我的客户认为,根据集装箱运转记录,足以推定货物已经被放掉,因此要求被告赔偿货款和退税损失,一分也不应让。而对方律师辩称,无单放货事实不明,退税也不是赔偿范围。这样僵着。于是,法院开始了调解,老套路,两头压,把律师夹在中间。客户不让,法官要让,如何办?得罪客户是不可以的,得罪法院也无必要。
通常,两权相害取其轻,宁可得罪法院,也不得罪客户。毕竟,客户是律师的衣食父母,无论法律规定,还是职业道德,律师都必须无惧风雨地维护客户利益。但无单放货的审判难也是客观存在的。对此,最高法院都未能解决,何况地方法院?法院的做法也是存有合理因素的。再说,硬顶有用吗?打得破这个惯例吗?在这样的情况下,我建议法院和客户直接沟通。后来在他们沟通的基础上,双方律师提出建设性的方案,调解成功。
希望最高法院尽快出台相应司法解释,明确对无单放货的举证责任,确定优势证据胜诉原则(原告有初步证据货物被放掉,被告又无法举证证明货物状况的,可以判决无单放货成立),否则这样调解惯例必定还会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