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律师看律师法和刑诉法
(2009-09-03 20:5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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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刑事辩护 |
《律师法》施行一年多了。从辩护律师的角度来看,最大的改变是辩护提前,即在审查起诉阶段就与公诉机关交流,这基本占一半的辩护工作。其他变化不大。在以后刑诉法修改的时候,一些实际问题,还需要明确规范。
1.侦查阶段律师的定位
在侦查阶段,律师就应是辩护人,行使辩护权,而不是法律帮助者。刑诉法没有规定律师的在场权,但对律师的会见权不应限制。实践中,会见还是要批准,基本只给会见一次,时间也不长,而且不许谈案情,使得律师形同虚设。以后刑诉法应与律师法一致,律师凭“三证”即可会见,次数不限。并确立通话权,犯罪嫌疑人可以与律师通电话,以达到交流目的。
2.审查起诉阶段的律师交流权
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阅卷后,一般需要与检察机关进行交换意见,检察机关应当听取律师意见。刑诉法应确立这个交流意见程序,并且规定公诉机关应把律师意见书归入卷宗。
3.律师的程序知情权和抗辩权
律师办案时,经常要询问案件进展,譬如是否退回补充侦查,是否移送审查起诉等。这些程序事关律师辩护方向和犯罪嫌疑人权益,办案机关有义务告知律师。律师发现程序违法的,可以提出异议,要求办案单位或者其上级部门,予以纠正。对于重大复杂的案子,法院可开准备庭,交换证据后,再开庭审判。
4.律师的保密义务
律师在起诉审查阶段就可以见到卷宗材料(包括起诉意见书),并复印。实践中因家属知道律师手中有材料,会千方百计索要。律师制定调查方案时,家属也会要求参与。这种卷宗可能会泄密,也不利于律师独立执业。因此,刑诉法应规定,阅卷和复印是律师的专有权利,其他人无权向律师查阅相关案卷材料。
5.申请调查取证程序的规范
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在实践中很受到限制。一些单位,譬如银行、土地、税务等部门基本拒绝律师取证。因此要确立律师申请取证的程序。律师提出申请取证的,办案机关审查同意后,应在规定的期限之日(譬如30日内)予以调取。该取证申请应当归入卷宗,以防办案机关应取证而不去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