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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首事件中“ 免责协议”的法律效力

(2009-07-22 07:45:26)
标签:

石首事件

免责协议

法律效力

杂谈

分类: 法律杂谈

【南方都市报】:石首事件中,死者家属与政府曾签订一份免责协议书。大意是:”如果死者火化,则死者家属在整个事件过程中所发生的非组织、参与打砸烧的其他行为(如拉横幅、买东西的行为),市政法机关免予处理”。事后,死者家属中有5人,因涉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被刑拘,对秋后算账大为不满。

 

签订“免责协议”的背景是,政府急于火化而给予家属好处,家属担心事后被追究责任,于是签了这份城下之盟。家属把协议作为护身符,侥幸以为政府会遵守白纸黑字的承诺。但实际上,协议并不能免责,反是指控家属参与事件的证据之一,签了字的家属正好被按图索骥。

 

从法律上来说,该协议部分无效,部分有效。承诺不追究犯罪的部分无效,其他有效。违法必究是刑法规定,是否有罪由人民法院审判决定,政府无权免责。因此,家属确实有犯罪行为的,应予追究,自以为护身符免责,是法律认识错误。另一方面,政府明知无权免责,还做出承诺,是欺诈百姓,应承相应责任。

 

对于“免责协议”的无效,双方都有检讨之处,法律是不能私下交易的。老百姓维权,要以正当程序进行,官员签订协议不能骗人。当前最重要的是,要完善司法途径,以法律公开、公平、公正地以解决事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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