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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法无据的诉前调解

(2009-07-13 19:24:54)
标签:

诉前调解

于法无据

滥用审判权

公正判决

司法和谐

杂谈

分类: 法律杂谈

今天去黄浦法院立一个离婚案子。材料递进去,女法官看了一眼,蹦出一句话:“原告是第几次诉讼?”我回答:“第一次”。“离婚案件第一次要先调解的”,法官说完这句话后,顺手地把材料给了隔壁的一个老大妈。老大年眯着眼镜看了一遍起诉状,收了材料,在一个本子上做了登记,说“两周之内安排调解”。就这样“立案”结束了。

真不知道是谁拍脑袋想出来的,在法院里面设诉前调解。其一,于法无据。《法院组织法》《民事诉讼法》并无诉前调解的规定。法院立案庭管理诉前调解,是滥用审判职权,同时该立的案件不立,是渎职。其二,有这个必要吗?当事人争论不休,才来法院请求判决的。现在案子没立进去,反倒硬性多了个老娘舅,牵涉更多精力。

估计这又是什么司法和谐的产物。什么是和谐?公正的判决才是真正和谐。法院不依法立案,搞没有法律依据的改革,自身不正,何来和谐?

近观上海法院的一些改革,譬如海事法院立案,要填写本方单位的银行账号,譬如离婚案件,要《结婚证》原件或者《夫妻关系证明书》才立,难道离婚会瞎告?如果真的瞎告,再制裁也不迟。这些改革说白了,都是为了法院自己方便,却麻烦了当事人。而真正要改的,譬如财产保全的“一条龙”运作,立案的审查制转为登记制,根本没触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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