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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录问题,兹事体大

(2009-07-13 06:55:24)
标签:

法官铐律师

庭审笔录

签字纠纷

全程录音录像

规范笔录

杂谈

分类: 法律杂谈

2009710日,云南澄江县法院某案开庭后,律师要求在庭审笔录上补充记录遗漏意见,法官不允。律师遂划去其在庭审笔录第一页上的签名,并在第二页写上“我要求对庭审笔录进行补正,但未获准许,被告代理人拒绝签字”。法官勃然大怒,令法警铐走律师。这是一起因笔录签名产生的严重侵害律师执业权事件。

庭审笔录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是一审认定事实的基础,是二审审查程序是否违法的主要依据。但事实上,书记员电脑记录的庭审笔录是不可能完整的,因为人的正常语速是超过正常记录速度的,加上一些特有的案件背景词汇,书记员是不可能同步跟上的。因此,庭审记录只是意思的概括性缩写,并非原汁原味。现行庭审笔录的做法是:庭审后,当事人可以查阅自己的笔录,修正补充自己的观点(不能修正补充对方的观点),但不能更改对关键事实的陈述。


庭审笔录签字实务中主要存在两大问题:

1)本方要修改笔录,对方不肯,僵持不下。于是经常拉来法官做证,证明某句话是否说过。这样法官就是庭审证人了,而显然法官不愿意干这个有损威信的事。最多出个折衷办法,不改变原庭审笔录,在笔录的后面附加当事人的意见。但这并也未根本解决问题,附加的意见和原笔录意见通常是矛盾的,以何为准?

2)对法官认为不需要或不想记录的,不予记录。譬如本案,对法官驳回律师意见的决定,未被记录。庭审笔录没有真实反映审判程序。


解决庭审笔录签字纠纷一个好办法是,对法庭审判全程录音或录像。这样,诉讼各方谁也没法赖,但这成本高,也麻烦。按照现有的条件,法院不可能对每个案子录音录像,最多对个别重大、复杂的案子录音录像。


最高法院应立即调查研究,规范笔录问题。具体可规制如下:

1)当事人庭审中明确请求法庭记录的发言,应予记录,但侮辱性和人身攻击性言词除外。

2)对庭审笔录更改,当事人双方发生争议的,笔录不许更改,但允许当事人附加其意见。庭审法官最终决定意见取舍。

3)当事人的程序性请求以及法官对程序问题的裁决意见,应予记录。未记录的,视为程序违法。当事人可庭后书面意见反映,法院应予答复。

4)经当事人请求,法庭可全程录音录像。费用由请求方当事人预付,由败诉方承担。

5)当事人可以复制或摘录庭审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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