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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确认仲裁协议对第三方无约束力案

(2009-04-12 04:20:26)
标签:

申请确认

仲裁协议

第三方

无约束力

分类: 诉讼仲裁

2008年9月,一意大利公司对一上海公司,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提起仲裁。笔者代理上海公司时,发现涉案的仲裁协议是原上海公司法定代表人离职后以个人名义签订的。于是,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对仲裁协议效力的确认申请。在申请确认过程中,发现相关法律规定阙如:


(1)立案无案由。根据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法院审查仲裁协议的效力,确认协议有效或者无效,从而支持或者否定仲裁管辖。但本案当事人申请确认的并不是仲裁协议的有效与否,而是确认效力不及于第三方,即确认效力存在德国公司和签订者个人之间,与上海公司无关,对上海公司无约束力。可是,在民事案由中,只有确认仲裁效力的案由,并无确认仲裁约束力的案由。

(2)审理程序空白。民事诉讼法对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审理程序,并无规定。上海第二中院以听证方式审理。本案的确认申请,本质是一个确认之诉,即审查已离职法定代表人的签约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从而确认仲裁协议对上海公司是否有约束力。对于一个确认之诉,以听证审理,以裁定结案,值得商榷。


(3)对一审裁定的效力,也无规定。民事诉讼法未规定一裁终审,也未规定可以上诉。

  本案最终法院认为,表见代理成立,裁定驳回当事人的确认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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