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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事实简单,法律复杂的劳动争议案

(2009-04-10 09:42:35)
标签:

事实

法律

劳动争议

分类: 诉讼仲裁
    复杂的东西简单化,是原告律师的策略。简单的东西复杂化,是被告律师的策略。
    金圣叹评天下才子书时说,何谓大手笔?从平常中显露不平常者也。诚如曹雪芹,《红楼梦》说的鸡毛蒜皮之事,但世事洞明、人情练达即文章。又如陈寅恪,从平常的唐书和唐诗中,来个以诗证史。是故,律师也如演员,只有小角色,没有小演员。弗里曼在《肖申克的救赎》中,演那个习惯监狱生活的老犯人(他对着监狱的墙说:开始,你恨它们;接着,你习惯它们;最后,你得依赖它们。就这样,你喜欢上了监狱)虽是配角,却神来出彩。
 
    这是一起事实简单的劳动争议纠纷。原告T原是一家德资公司总经理,月薪5万。被告有两个,一个是德资公司,一个是劳务派遣公司。原告由劳务派遣公司派到德资公司任职。2008年4月某日,德资公司不满T经营无方,在2小时之内把T解职。T在被解职后的第62天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德资公司和劳务派遣公司支付赔偿金和加班费等130万余元。

    我代理的是德资公司一方。平心而论,解除合同应支付补偿金,但T来个狮子开大口,德资公司则来个绝地反击。于是,打了一场复杂法律攻防战,一审案子审了近一年,二审还拭目以待。复杂在哪里?复杂在劳动法律是最没有逻辑的法律,条文常常无头无脑,运用起来充满了矛盾和混乱。究其原因,主要是立法者不是从实践中来的,闭门造车,远离现实。

    且看攻防。
    1.管辖异议。T在A地申请仲裁,被A地仲裁委驳回(因仲裁时效是60天,而T是第62天申请)。于是,T选择在B地法院起诉。A地是劳动履行地,B地是被告住所在。T选择了一个认为有利的B地法院。而我方则认为,劳动履行地管辖优先,应属A地管辖。
    2.时效之争。如果没有中止或中断事由,超过60天仲裁时效后的起诉,法院要驳回的。为了打赢官司,T勾串了劳务派遣公司,劳务派遣公司在法庭上承认T在60天内向其主张过权利,时效中断。这样,法庭上出现很奇特现象,坐我旁边的被告,本来是同一战线的,现在则是卧底了。这招很损。我提了意见,劳动关系存在T和劳务派遣公司之间,德资公司与T是劳务关系,劳务派遣公司的中断时效效力不应及于德资公司。
    3.法律适用不明。T被解除合同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施行之前,审判在施行之后。而劳动合同的履行时间,也是部分在《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前,部分在施行后。对于法律衔接段的适用,并无解释,尚是空白,于是婆说婆有理,公说公有理。
    4..解除理由是否正当。T认为德资公司是无正当理由解聘,德资公司认为是T违反约定,擅自招工以及亏损而解聘。为了证明事实,双方又是找电子邮件,又是申请证人出庭,于是开了一次又一次庭,一共5次。
    5.加班费的举证责任。通常加班费的举证责任在单位。但本案情况特殊,T任职总经理,是公司的一把手(董事会成员都在德国,鞭长莫及),有管理公司考勤的责任和义务,但T一直没有建立考勤制度,而现在要单位根据考勤制度承担举证责任,公平吗?
    6.加班费的特殊约定。合同条款约定,对于已是高薪的总经理,任何可能的加班费由基本工资支付。如此约定是否有效?
   
    总之问题多多。片面的深刻,每一个角度切入都有疑问。毕竟劳动法还很粗糙。我也反思,律师工作的意义?是发现法律空白,促进发展,还是钻漏洞,以专业谋利,抑或两者兼而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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