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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淫女改称“失足妇女”是尊重吗?(原创)

(2010-12-13 13:07:48)
标签:

公安部

刘绍武

卖淫女

失足妇女

宋体

草根

杂谈

分类: 社会万象

前阶段,各地公安部门在扫黄过程中让卖淫女游街示众,当街罚跪,在网上引发争议。针对这一现象,在前天的公安部工作会议上,治安管理局局长刘绍武提出一个建议,将卖淫女改称“失足妇女”, 并重申:不得歧视、辱骂、殴打,不得用游街示众、公开曝光等侮辱人格尊严方式羞辱卖淫女。此举意在尊重以卖淫为业的特殊人群的人格。从人权的角度上说,这是一个进步,卖淫女也是人,也应有起码的人格尊严,游街罚跪的做法是不合法的极端化行为,理应制止。可是给卖淫女改名的做法却是值得商榷的。

将卖淫女改叫“失足妇女”是不是真的能让她们得到尊重呢?我看未必。

一类人群能否得到社会的尊重,这要看他们的社会地位,而不是名称。卖淫女属于下层人,这一点大概不会有人提出异议吧。这类女子多来自贫寒人家,至少我没听说过哪个公务员或富豪家的女子从了妓。原因很简单,妓女是伺候男人的下贱的职业,做伺候人的事本身就低人一等,更何况是拿身体给人享乐呢?但凡是社会地位过得去,经济宽裕点的,谁愿意以色事人?就像许多从事下层职业的人原本无可奈何一般,卖淫的女人恐怕也没有几个是心甘情愿的。“性”是以两情相悦为前提,每一个女人心中都会有自己的白马王子,有道是自古美女爱英雄,从来靓女思俊男。男欢女爱,云雨行事是一种精神上的享受,然而卖淫女是没有选择对象的权力的,如公共汽车一般有钱的就上,其间我想泪水多于欢笑,笑脸更含辛酸。

既然这种实质性的地位不会改变,那么,社会对其歧视就不会改变,改个什么名称有什么意义吗?古代时人们管她们叫“娼”叫“妓”,好像是和音乐和点关联,带着些文化的味道。现在叫“卖淫女”,这“卖”字里面似乎含有商品化的感觉,成了一种买卖,一种交易。古代人讲究文化,现在人讲究经济,妓女的名称也在与时俱进呢。

然而坐庙堂者终于感觉卖淫女的叫法太GDP化,也太职业化。在咱中国,卖淫是违法的,违法却还存在,岂不显出执法的人太不给力?太不作为?改个名称吧,都叫“失足妇女”。表面上看,似乎是为了尊重,其实更深一层则是对外好有个交待,你看,我们的制度还是优越的,咱国度里一向不允许卖淫,即使有,那也是少数,是个别现象,她们是失了足才这样的。

再细品,“失足妇女”一词意味深长。首先,商品交易的色彩倒是淡了许多,可是的道德的谴责意味却明显起来。你是失足的,当然就不是走在康庄大道之上,是入了歧途的。我们要制止你,挽救你,但更要批判你。其次,否定了社会的不合理性。不是我们的社会逼你成为今天这个样子,是你自己一不小心,或自甘堕落。将丑恶现象的缔造者现实社会的责任悄悄地推掉。我并非在为卖淫者喊冤叫屈,以肉体事人的确是个悲哀。然而这种悲哀不是哪一个卖淫女的悲哀,而是整个社会的悲哀;如果卖淫者不明羞耻,那是因为这个社会不明羞耻了,就好比鲁迅笔下的祥林嫂的愚昧正是整个封建礼教的愚昧一样。若将一个社会比作一副躯体,那么卖淫嫖娼就如同这躯体之上的一个流脓的疮痍,绝不属正常现象,它是一种病态而躯体本身却是疮痍产生的根源,这一点不容掩盖。

若要真的尊重她们,改变她们,请不要在名称上作文章,最为要紧的是多想想我们的社会病在何处,多从制度上改进,多从道德上教化,这才是治本的措施。

                                                         2010.12.13

(金色秋风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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