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离何许人也?一个春秋时期的法官,晋文公之理(法官)也。过听杀人,自拘当死。
文公曰:“官有贵贱,罚有轻重。下吏有过,非子之罪也。”李离曰:“臣居官为长,不与吏让位;受禄为多,不与下分利。今过听杀人,傅其罪下吏,非所闻也。”辞不受令。文公曰:“子则自以为有罪,寡人亦有罪邪?”李离曰:“理有法,失刑则刑,失死则死。公以臣能听微决疑,故使为理。今过听杀人,罪当死。”遂不受令,伏剑而死。(《史记·循吏列传》)
李离是晋文公的法官,是个不大近人情也不大讲俗情的法官——他听察案情有误而枉杀人命,发觉后就把自己拘禁起来判以死罪。即使晋文公明确地说“官职贵贱不一,刑罚轻重有别。这是你手下官吏有过失,不是你的罪责”,他依然认为是自己的罪责——“臣担当的官职是长官,不曾把高位让给下属;我领取的官俸很多,也不曾把好处分给他们。如今我听察案情有误而枉杀人命,却要把罪责推诿于下级,这种道理我没有听过。”于是他最终没有接受晋文公的赦令,伏剑自刎而死。
这个故事大约算是节烈,可能也算极端,毕竟国人讲究的更多是“留待有用之身”。但是李离故事里实际上还有一番没有明示的对答,其所昭示者,更为幽深微妙:
晋文公问:“你认定自己有罪,那么我也有罪么?”
李离说:“法官断案有法规,错判刑就要亲自受刑,错杀人就要以死偿命。您因为臣能听察细微隐情事理,决断疑难案件,才让我做法官。现在我听察案情有误而枉杀人命,应该判处死罪。”
而李离的回答,落进千百年后现实的灰堆里,所激起的,则是更为幽深的感慨。比如司法,比如学界,比如官场……
今日某些领域某些地方的官场,官员“今过听杀人,下吏之罪,与我何干”的心态仍很严重。
《循吏列传》的起笔,太史公说:“法令用以引导民众向善,刑罚用以阻止民众作恶。文法与刑律不完备时,善良的百姓依然心存戒惧地自我约束修身,是因为居官者行为端正不曾违乱纲纪。只要官吏奉公尽职按原则行事,就可以用它做榜样治理好天下……”
所以说,责任之所在,大抵也是人心之所在,它是下限,却非上限,如《韩诗外传》说李离事——“彼君子兮,不素餐兮”。
一如李离和他所有的注脚所对应的法治原初的应有之义:追责固然是法理,而法理无不关乎人心。
失责不是非要自刎自缢,但起码的廉耻之心、担责之勇总该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