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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营养改善工作管理办法》解读(5)

(2010-08-25 00:01:41)
标签:

杂谈

分类: 杂谈

卫生部《营养改善工作管理办法》系列解读

之五

原创:孙光夫

转载自:孙光夫新浪博客http://blog.sina.com.cn/guangfusun

 

第五回  教之旨以成其器,育之方能善其生

 

话说周易六十四卦第四卦,是为“蒙卦”,“正始”之卦,坎下艮上,山下出泉,君子以果行育德,蒙,稚也,物之稚者,端本为急,必教之以成其器,育之以善其生,教之育之,此长者之责,亦先知先觉者之责也。蒙者,有所蔽之谓也,人性本善,明德常存,祛蔽以求明,发蒙以沦性,顺而导之,傅博渊泉,涣然冰释矣。“蒙以养正”,圣功也,乃传道授业之最高境界。

 

《办法》第三章共六条专述“营养教育”,此乃《办法》的核心与灵魂!这是尽先知先觉者之责也,是明德长存,祛蔽以求明,发蒙以沦性,顺而导之,傅博渊泉,涣然冰释,“蒙以养正”,圣功也!

 

营养教育(nutrition education)被WHO定义为是通过改变人们的饮食行为而达到改善营养状况目的的一种有计划的活动,它是初级卫生保健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一种方便、经济的营养干预措施,与食物科学、生物医学与行为科学被称为人类营养学的三个主要部分。

 

营养教育目的:旨在以最有效的方式传播有关各种食物方面的知识以及研究营养科学的发展对一般公众卫生工作人员的影响。具体到本《办法》,第十五条,言明,营养教育的目的是,“……帮助居民形成符合营养要求的饮食习惯以及健康的生活方式,提高改善膳食营养的能力。”

 

营养教育的主要对象:
1.个体层,指公共营养和临床营养工作者的工作对象;
2.各类组织机构层:包括学校、部队或企业;
3.社区层:包括餐馆、食品店、医院、诊疗所等各种社会职能机构;
4.政策和传媒层:包括政府部门、大众传媒等。


纵观第三章,营养教育,《办法》呈现“八多”的特点:即,多部门、多层次,多形式、多手段,多职责、多要求,多鼓励、多监管。

 

1.多部门、多层次:《办法》从第十五条至第二十条,每条都具体提及诸多部门各个层次在营养宣教方面的职责与义务,如,营养宣教主角:“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大专院校、科研院所、营养学会等单位”,营养宣教特殊机构:“妇幼保健机构、妇产医院、儿童医院”,营养宣教媒体:“新闻、出版、文化、广播、电影、电视等媒体”,营养宣教重点单位:“餐饮服务单位、集体供餐单位”,营养宣教受协助单位:“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等等,不一而足,范围之广,部门之众,层次之多,可谓“天似穹庐,笼盖四野”!

 

要说这些个部门和单位哪怕都假模假样地行动起来,那也足够在中国掀起阵阵营养宣教之高潮!

 

这些个部门和单位从事营养工作的专业部门和人员,其队伍和人数,严格统计起来,那绝对会“风吹草低见牛羊”——浮出水面来的部门数

与从业人数虽不妄称“海量”,但也着实有惊人之众!平时都干嘛去了?


2.多形式、多手段:《办法》要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经常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营养宣传教育”。Gwatkin认为,营养教育可以通过三个渠道展开:由卫生人员面对面进行的营养教育(或称为双向媒介教育),通过大众传播媒介进行的营养教育(或称单向媒介教育)和在学校开展的营养教育活动。

 

在我国,开展营养教育的方式多种多样,手段五花八门,根据不同的营养教育项目,采取不太那个的传播方式,比如:
宣传册、宣传画、折面、模型、录音、视频、平面、黑板报、广播、电视、网络、报刊、杂志、图书、咨询、讲座、演讲、辩论、知识竞赛、培训班、学习班、新闻发布会、聚会、交流会、论坛、研讨会、营养会议、参观、走访、考察、实习、实训等等。

 

不过疑问有三,如鲠在喉,不吐不快,那就是《办法》“第十五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经常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营养宣传教育,推广《中国居民膳食指南》,帮助居民形成符合营养要求的饮食习惯以及健康的生活方式,提高改善膳食营养的能力。”


(1)不知为何单单只提推广《中国居民膳食指南》?
(2)难道营养教育只是“推广《中国居民膳食指南》”?要么去掉,要么至少应该写成“推广《中国居民膳食指南》等”!
(3)而举全国之力推广的《中国居民膳食指南》为何还不放弃版权让世人共享呢?

 

3.多职责、多要求:(1)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大专院校、科研院所、营养学会等单位从事营养工作的专业部门及人员应当提供科学实用、通俗易懂的营养与健康知识。(2)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协助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开展营养宣传教育。(3)医疗机构应当结合诊疗工作开展营养知识宣传和咨询活动,解答患者的问题。(4)妇幼保健机构、妇产医院、儿童医院应当对孕产妇、儿童患者开展有针对性的营养知识宣传教育。(5)餐饮服务单位、集体供餐单位应当结合经营业务,对从事餐饮工作的人员加强岗位营养业务培训,并定期进行检查、考核。

 

4.多鼓励、多监管:《办法》第十九条:鼓励新闻、出版、文化、广播、电影、电视等媒体开展营养宣传教育。营养宣传教育应当科学、准确,并接受营养专业部门的指导。严禁用虚假和不实的营养信息误导和欺骗公众。

当然,也有评论问:评价营养信息是否“错误和不实”的标准是什么,需要经过哪些公开的程序,谁又拥有这样的权力?如果官方无需经过任何科学的驳斥,就判定某人宣扬的营养信息为狗屁不通,这不仅在道理上说不过去,而且更会助长营养信息发布的官方垄断。当正规渠道无所作为、或者当为不为的时候,民间就会“揭竿而起”,担当起营养教育的大任。…信息同样需要‘百家争鸣’。

 

此外,正如有网友指出的那样:这部管理办法没有处罚条款,软弱无力。例如,管理办法规定“严禁用错误和不实的营养信息误导和欺骗公众”,但大家不遵守这个规定,根据这部管理办法,也不会受到任何惩处。

 

营养是个大产业,营养教育也是个大产业!

 

但是,目前营养教育存在怪现状:


有的怀才不遇,有的耻于称号,有的不谋其政,有的不务正业,有的万般托辞,有的术不专攻,有的闭门造车,有的孤芳自赏,有的夜郎自大,有的文人相轻,有的各自为政,有的高高在上,有的不屑科普,有的消极等待,有的无米不炊,有的无所作为,有的浪得虚名,有的财迷心窍,有的唯利是图,有的花拳绣腿,有的热衷走秀,有的弄虚作假,有的误导众生,有的走火入魔,有的成仙成道,有的被揭画皮,有的栽下神坛……乱象丛生,可怜苍生!

 

营养教育肩负的使命光荣而艰巨,前途光明而路途艰辛,关系国民素养、居民素质,为政者当有战略眼光,创世作为;为家者,当具慈爱心肠,普世魄力;为业者,当秉出世信念,入世宣教!既要有声有色,有所作为,卓有成效,重在实效,又要正本清源,祛邪倡正!

 

欲知营养如何指导,且听下回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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